内蒙古失地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险新规定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发表时间: 21:34:52 文章来源: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如何规定?  答:按照规定,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哪些?  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问:什么是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筹资模式?  答: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比如以去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538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略高)为例,按照职工本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为363.04元和181.52元。  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自治区实际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编外人员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员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将出台补缴费用等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险保险,确保编外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如何平稳衔接?  答: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对改革前(10月1日)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上述基础养老金、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针对《办法》中提到的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属于参保人员的权益,体现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办法中。  为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国家规定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依据退休时间按比例计发,这样,基本可以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是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本人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国家要求,视同缴费指数要按照新老待遇平稳衔接的原则和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级进行确定。我区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依据现行工资结构,按照此次完善工资制度后的缴费工资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的,并综合考虑了各盟市津补贴水平等因素。
以上关于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尽管天寒地冻,但对于二连浩特市额仁社区的李大爷来说是温暖的。“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啦,一块心病总算是了啦!”得知这个月就能领上养老金的消息,李大爷露出了会心的微笑。  据介绍,2003年,这位李大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后,他每年都按照相关制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2011年,..…
 内蒙古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于11月17日发布。据了解,改革涉及内蒙古14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8日,内蒙古..…
2015年再有二个月就结束了,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每次在新年开始之际,都要给企退人员调整养老金,2016年是否出台新的“提低缩差”政策?内蒙古的养老金怎么调整呢吗,看看小编的介绍. 本人建议2016年“提低缩差”调整方案:
一,内蒙古养老金水平偏高的,应原地踏步待调整。
二,内蒙古“提低缩差”应参照与机..…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
 内蒙古日前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该方案明确,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到3月底,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统人数为370.2万人,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参统人数253.54万人,较上年末增加了2.25万人,企业参统职工实际缴费人数为242.63万人,较上年末增加0.41万人;参统企业离退休人数为94.52万人,按时足额发放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全部实行了社会..…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到3月底,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统人数为370.2万人,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参统人数253.54万人,较上年末增加了2.25万人,企业参统职工实际缴费人数为242.63万人,较上年末增加0.41万人;参统企业离退休人数为94.52万人,按时足额发放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全部实行了社会..…
内蒙古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了吗?下面跟yjbys小编来来了解一下吧!内蒙古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内人社发[2015]2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内蒙古将专项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审批,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对象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
内蒙古人社厅解读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农民工成受益主体为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此下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两制度间..…
新华社呼和浩特电 记者20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决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此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据介绍,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后,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动静称,内蒙古将专项搜查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考核审批,以敦促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制度改良,促进完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此次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基金搜查工具为社会保险包办机构,须要时可延长搜查至基金财务专户打点机构、参保单元、参保和报酬享受..…
内蒙古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涨工资细则内蒙古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从日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养老金增资88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5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2016年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调解了吗?下面跟pincai小编来来相识一下吧!内蒙古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调解关照内人社发[2015]2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各相干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2016年调解企业退休职员..…
内蒙古2016年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调解了吗?下面跟pincai小编来来相识一下吧!内蒙古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调解关照内人社发[2015]2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各相干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2016年调解企业退休职员..…
上调企业退休、退职职员根基养老金克日,凭证自治区人社厅、财务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调解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的关照》(内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精力和市人社局、财务局详细布置,我市对企业退休、退职职员根基养老金举办调解。此次调解范畴为日前按划定治理退休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员,调解..…
内蒙古养老保险出新规 个人缴费尺度调解为13档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将新农保和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归并实验,成立了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包围……为了不绝完美包围全体城乡住民的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充实验展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根基糊口、调理社会收入分派等方面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内蒙古将专项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审批,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对象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
内蒙古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至13个我区新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划定,我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由已往的10个增进至13个。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非国度构造和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及不属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包围范畴的内蒙古城乡..…关注微信送百万保障
下载APP送航延险
您对我们网站有什么建议?
您好,欢迎来到中民保险网&&&
关注微信送百万保障
下载APP送航延险
我的钱包账户管理
2015内蒙古养老保险新政策和内蒙古养老保险查询
2015,内蒙古,养老保险,新政策,养老保险查询,多缴多得,查询方法,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内蒙古养老保险扩展
据最新消息,内蒙古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完成年度计划的96%,推动了内蒙古养老保险全面覆盖的发展。本专题主要介绍2015内蒙古养老保险新政策和内蒙古养老保险查询及内蒙古养老金调整,包括交多少钱?内蒙古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怎么样查询?个人账户怎么查询?内蒙古养老保险怎么查询?有哪些方法?怎么做?
内蒙古养老保险查询方法和途径内蒙古养老保险查询有以下几种:电话查询,内蒙古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拨打内蒙古社保咨询热线:12333查询。内蒙古养老保险上门查询,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话:、6944624。以上为内蒙古养老保险查询常用方法。
新华i健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20年) 保障涵盖45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小小投入,即可享有身故和重疾的双重保障,保险期间、交费方式自由选择。
重疾保障10万元
身故保险金10万元¥90
新华i健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10年) 保障涵盖45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小小投入,即可享有身故和重疾的双重保障,保险期间、交费方式自由选择。
重疾保障5万元
身故保险金5万元¥45
内蒙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具体变化内蒙古养老保险新政策将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今年在发放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85元的基础上,内蒙古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目前,内蒙古各级财政已将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时拨付,养老金发放率为100%。
太平人寿关爱e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分红型) 提供重大疾病、身故、满期生存三种保障,35种重疾提前给付,让您轻松应对未来风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满期返还金10万元¥1500
中德安联安康逸生重疾两全保障计划B款(保障至70周岁)不论是重疾(32种重疾)、身故还是平安满期,均可获得保额的保证给付,还可每年获取保险公司账户分红,可保障至70周岁。
重疾保障10万元
身故给付10万元
满期给付10万元¥1132
其他保险专题
&&【免责声明】本专题信息收集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如内容涉及您的权利,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清理删除,谢谢合作!【编辑:zhu】2016年内蒙古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内蒙古养老金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 16:49:19 文章来源:
《2016年内蒙古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内蒙古养老金发放标准》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感谢访问《2016年内蒙古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内蒙古养老金发放标准》最近,养老成为了社会上最热的话题之一,不仅是国家还是个人,对于养老都是相当关注。可想而知,一个良好的养老规划是多么的重要,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解读相关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  内蒙古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公布计发办法和标准  据了解,《办法》明确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四类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不含编制外人员  该《办法》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驻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职工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按照《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03-22] [03-15] [03-08] [03-08] [03-08] [03-08] [03-07] [03-07] [03-07] [03-07] [03-07] [03-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第四条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自治区社保局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区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财务相关政策,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机构编制、审计、公安等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十条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驻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各地区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四条 &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1)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详见附件2)。
  2.过渡期结束后(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退休人员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办理退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分项目从不同的基金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发放的退休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支付不足时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业年金从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调整养老金政策规定的渠道支付。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参保人员符合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的各地区应对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第八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及经办和征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职工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或者有其他侵害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职业年金  
  第四十三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第四十四条 &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或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实行实账积累,按照实际收益计息。
  第四十六条 &实账积累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章 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第四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养老保险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
  第五十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在逐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基础上,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第五十一条 &各地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 & & 2.视同缴费指数表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