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起诉,外地杭州公安局户籍科可以查询我的户籍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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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elcom&|[上海 上海];& 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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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委托律师去派出所查询,否则法院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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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然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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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昨天已经为你作了解答,理论和实践完全是两回事,一般法院立案都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有的法院甚至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这种情况你最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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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法院会受理的。立案的条件是被告明确,只要被告的地址可以送达到就可以了。至于身份信息,你可以委托律师去派出所查询。
如果还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也可致电律师热线(上海)或发送邮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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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仅仅知道对方的姓名和住址,法院未必会受理,建议你委托律师去到公安部门去调查清清楚对方的身份情况再起诉。
如有疑问或需要委托律师办理,请致电或发电子邮件至lin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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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委托律师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然后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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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住址地的派出所查询被告的具体信息,查证后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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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立案只要知道被告的姓名、住址就行了。
你先了解下该住址归属那个派出所管辖,在立案时向立案庭申请协查,立案庭会出具协查证明,再去所属派出所开具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别忘带身份证)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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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要起诉 但我不知道被告地址 只知道身份证地
请问 我要起诉 但我不知道被告地址 只知道身份证地址 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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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现在法院说被告户籍地是异地的,要我提供被
民事起诉,现在法院说被告户籍地是异地的,要我提供被告的常住本市证明。该怎么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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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走法律程序办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机关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
哪些房产案可向法院起诉
你这一方很难做到的,如对方现住所地居委或村委的证明
到社区开具其经常居住地证明或者到公安局查询其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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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起诉市政府,市公安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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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40 发布在
&&&&首开国内司法判决先例,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张家口市政府,张家口市公安局败诉!从起诉,收集市公安局为帮助肇事逃逸司机李立峰逃避法律制裁伪造的证据,出庭辩论,质证到写代理意见,一切从头学起,仅凭我一介布衣微薄之力,最终战胜张家口市政府,张家口市公安局!!!历时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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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48 &&
楼主,你小心点,你很可能已经嫖娼了,我们有群众马上要举报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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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01 &&
祝贺你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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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53 &&
奇怪,你的标题不是说公安局胜诉吗?怎么是你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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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01 &&
错误执法的代价是纠正即可。耗费苦主半年精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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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40 &&
你可以试试,但告诉你,中国可不是法治社会,民主是要党的领导人领着,你才能当家做主,怕你们不知道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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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19 &&
&&&&&&&&&&&&&&&&&&&&&&&&&&从判决书来看,你是输了,而不是赢了!&&&& 公安局认为你有高血压,属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故做出了停止执行拘留你的决定。法院认为公安这样做“不对”,故撤销其决定,要求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决定)。正常情况下也就是作出执行拘留你的决定――你可能又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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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55 &&
&&&&你要上诉。从你收到判决书起(不含收到之日)15日之内。&&&&把你的情况(证据、庭审情况等),全部发到网上,有可能有人能帮你。&&&&下面是我丈夫对《 银行多给4万5千 主动还钱犯罪 不还遭起诉面临做牢》中的案子的辩护词,案子超期了,到现在都还没有判决。这种辩护,法官也怕判决。(公安三次抓和审讯我丈夫,但每次当时就被我丈夫反驳、反击,之后公安立即被曝光)&&&&&&&&&&&&(2015)章民三初字第910号案被告补充辩护词&&&&审判长 肖军 审判员 薛春娟 代理审判员:&&&&被告就(2015)章民三初字第910号案于日上午十一时在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补充辩护词:&&&&一、原告和被告间无债权关系 原告无权起诉&&&&1、原告证据证明不了原告和被告有债权关系&&&&a、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录像,是复制件。即使是原件也证明不了原告和银行以及原告有债权关系。(该录像未在法庭播放,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b、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签了名的支取4999元取款凭证,是复印件。即使是原件也只能证明被告用该卡从原告手中支取了4999元,即:应当最少支付被告4999元。不能证明原告或该银行不应该给被告49999元或者其他数目的款项。&&&&c、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客户吴淑华的45000元取款凭条,是复印件。即使是原件也只能证明吴淑华办理了一银行业务,无法证明吴淑华和原告、被告之间有债权关系。&&&&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原件、原物证据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d、按照原告在法庭上说的,是原告父亲帮原告垫付了45000元。那么起诉被告的起码应当是其父亲,而不是原告。&&&&从上可见,原告证据证明不了原告和被告有债权关系。&&&&2、原告证据只能证明 被告可能和银行有债权纠纷&&&&上述证据只可能证明被告和银行间,有所谓债权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债权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柜员差错情况报告》也证明了此,该《报告》称“……找到了该客户,我行人员当即向客户说明当时柜员的差错请客户配合将45000元款项退回我行……”(而不是还回原告)。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3、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原告上述证据,证明不了原告和被告有债权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原告证据侵犯隐私 不得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上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录像等系客户存款的隐私,可能系原告直接或通过其领导利用职务,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依据,法律依据是――&&&&1、《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银行无权擅自将自己的所谓债权 转让给原告&&&&上述被告和银行之间的所谓债权(无证据证明此债权存在)纠纷,银行无权在未得到被告的同意下,擅自将债权转给原告或原告父亲或银行客户(职员)吴淑华,再由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四、原告要被告提供被告欲还其1万元的证据荒唐 即使原告有权起诉 也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有被告去年12月说欲还1万元给原告的证据,要被告提供,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则,实在是荒唐。再者,被告和原告没有任何所谓债权纠纷,怎么可能说还1万元给原告?更重要是原告可能是和地方政府联合起来欲抓被告坐牢……&&&&如果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去年12月说欲还1万元给原告。那么,原告如果是以被告和银行在2012年的债权纠纷为追债依据起诉被告,则此时已经早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五、证据显示 原告被操纵 欲使被告坐牢&&&&1、录像和《柜员差错情况报告》证明原告欲使被告坐牢&&&&从原告提交的录像和《柜员差错情况报告》可以看出,录像可能是截取被告在银行多个柜台连续取款中两个柜台的情况:可能是老职员,不愿意陷害被告或怕承担责任,便指使被告离开其柜台,到所谓新来不熟悉业务的原告处办理大额取款业务,让她在所谓出了“错误”时好推脱责任以及获取相关利益。而老业务员却继续办理其他的小额业务。原告在确认被告在其柜台取款后,显得很兴奋,扭着身躯作出了一些古怪的动作,发出了一些古怪的叫声……被告则在取款中多次表现出恼火、不满情绪。&&&&被告拿到银行打印的取款凭条后,特别要求原告确认取款后的余额是多少,她明确两次确认了余额,而且还说“如果是多了也不能给你啊”。这让被告确信银行没有错,如果有差错也是被告故意出的错。&&&&如果扣取取款额错误了,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又特意看了取款凭条时,按常理原告一定会发现!但其却所谓地“没有”发现!!(另外,如果多给了被告45000元,被告发现了,又想占为己有,自然会急急忙忙地离开银行。但被告却并没有急忙离开,而是向原告讨要了数个装钱的袋子……搞了很久才离开,这也证明被告不知银行多给了45000元,或银行并没有多给45000元。)&&&&客户在银行取钱,银行十分不愿意,(被告在上述取款中遇到了该问题)。银行规定未提前预约,客户一次最多取款不能超过50000元(所以被告只取到了49999元)。原告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显示,被告取了上述49999元后,又于当天在该银行支取了一笔(包括上述所谓多给的45000元)超过50000元的一笔款项,将该账户中的款几乎取空了。这种违规让客户取款的行为,显然是为了坐实被告侵占罪而为!&&&&2、报案2年后 派出所非法介入民事纠纷 欲抓被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赣州文清路支行的《柜员差错情况报告》称:“…...情况发生后,我行立即开始查找该客户……我行人员当即向客户说明当时柜员的差错请客户配合将45000元款项退回我行……(日)下午我们支行郭龙、关皓……又到所属派出所报案,民警讲此事应该去法院起诉他……该客户(被告)……经常上访,曾经多次状告章贡区政府、章贡区法院、社保局、计生委、交警等……颇有一些法律常识,片区派出所对他都没有办法,因此我支行认为已无法通过支行力量与客户协商解决,恳请市分行出门协助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事实是,2年内,该行未起诉原告,所属解放派出所也未找过原告。&&&&两年后的日,被告为章贡区水东镇岭排上42号的邱文祥写了《邱文祥关于(2014)赣中行终字第145号案辩护词》,为她家的房被拆,到北京上访回赣州后,遭到赣州公安的异地拘留等,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进行辩护与伸冤。此行为在赣州公安和法院行政审判庭等处炸了锅,为了对被告帮助邱文祥等,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天(11月28日)上午,章贡区解放派出所副所长刘晓东、建国路片警吴海军、解放办事处刘跃华、建国路居委会董秀玉来到被告家,他们公开介入此民事纠纷,要被告还45000元款,要被告自己证明银行多给了被告45000元,以及公安在2013年6月就此事找过被告,即:那时公安就立了案,欲抓被告,未果……两位警察后来明确多次表示,该款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犯罪案子,公安不会立案,不会追此款。&&&&3、原告为抓被告坐牢 特向法院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系被告的取款记录。本案原告只要证明银行多给钱被告即可,所以该证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原告在法庭上也明确说,该证据是为了证明,被告明知其卡中的钱是银行的,还取走!(所以被告是侵占了原告的款,而欲抓被告坐牢。)&&&&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等可知,被告主动还款给银行,仅凭这一条,也可以确认被告不可能犯侵占等罪。(具体法律以及其他事实等不详述)&&&&六、庭审由第七审判庭改为第一审判庭&&传票开庭时间不同笔迹&&&&章贡区法院送达给被告的开庭传票,其开庭时间“十一时”中的“一”系不同颜色笔写成,有可能是法官故意这样写的。如果本案真的开庭时间为“十”时,被告又未在十时赶到,只能自认为是自己在传票中加上了“一”,而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极有可能由此陷入牢狱之中。好在被告多了一个心眼,在当天的9时多就赶到了法院。&&&&法庭在开庭前临时改变了庭审地点,由第七审判庭改为第一审判庭,参与旁听本案的群众有可能因此找不到开庭法庭。不过,此改变得到了被告同意。&&&&此致。&&&&被告:&&&&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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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06 &&
22:55:55&&的原帖:&&&&你要上诉。从你收到判决书起(不含收到之日)15日之内。&&&&把你的情况(证据、庭审情况等),全部发到网上,有可能有人能帮你。&&&&下面是我丈夫对《 银行多给4万5千 主动还钱犯罪 不还遭起诉面临做牢》中的案子的辩护词,案子超期了,到现在都还没有判决。这种辩护,法官也怕判决。(公安三次抓和审讯我丈夫,但每次当时就被我丈夫反驳、反击,之后公安立即被曝光)&&&&&&&&&&&&(2015)章民三初字第910号案被告补充辩护词&&&&审判长 肖军 审判员 薛春娟 代理审判员:&&&&被告就(2015)章民三初字第910号案于日上午十一时在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补充辩护词:&&&&一、原告和被告间无债权关系 原告无权起诉&&&&1、原告证据证明不了原告和被告有债权关系&&&&a、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录像,是复制件。即使是原件也证明不了原告和银行以及原告有债权关系。(该录像未在法庭播放,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b、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签了名的支取4999元取款凭证,是复印件。即使是原件也只能证明被告用该卡从原告手中支取了4999元,即:应当最少支付被告4999元。不能证明原告或该银行不应该给被告49999元或者其他数目的款项。&&&&c、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客户吴淑华的45000元取款凭条,是复印件。即使是原件也只能证明吴淑华办理了一银行业务,无法证明吴淑华和原告、被告之间有债权关系。&&&&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原件、原物证据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d、按照原告在法庭上说的,是原告父亲帮原告垫付了45000元。那么起诉被告的起码应当是其父亲,而不是原告。&&&&从上可见,原告证据证明不了原告和被告有债权关系。&&&&2、原告证据只能证明 被告可能和银行有债权纠纷&&&&上述证据只可能证明被告和银行间,有所谓债权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债权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柜员差错情况报告》也证明了此,该《报告》称“……找到了该客户,我行人员当即向客户说明当时柜员的差错请客户配合将45000元款项退回我行……”(而不是还回原告)。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3、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原告上述证据,证明不了原告和被告有债权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原告证据侵犯隐私 不得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上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录像等系客户存款的隐私,可能系原告直接或通过其领导利用职务,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依据,法律依据是――&&&&1、《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银行无权擅自将自己的所谓债权 转让给原告&&&&上述被告和银行之间的所谓债权(无证据证明此债权存在)纠纷,银行无权在未得到被告的同意下,擅自将债权转给原告或原告父亲或银行客户(职员)吴淑华,再由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四、原告要被告提供被告欲还其1万元的证据荒唐 即使原告有权起诉 也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有被告去年12月说欲还1万元给原告的证据,要被告提供,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则,实在是荒唐。再者,被告和原告没有任何所谓债权纠纷,怎么可能说还1万元给原告?更重要是原告可能是和地方政府联合起来欲抓被告坐牢……&&&&如果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去年12月说欲还1万元给原告。那么,原告如果是以被告和银行在2012年的债权纠纷为追债依据起诉被告,则此时已经早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五、证据显示 原告被操纵 欲使被告坐牢&&&&1、录像和《柜员差错情况报告》证明原告欲使被告坐牢&&&&从原告提交的录像和《柜员差错情况报告》可以看出,录像可能是截取被告在银行多个柜台连续取款中两个柜台的情况:可能是老职员,不愿意陷害被告或怕承担责任,便指使被告离开其柜台,到所谓新来不熟悉业务的原告处办理大额取款业务,让她在所谓出了“错误”时好推脱责任以及获取相关利益。而老业务员却继续办理其他的小额业务。原告在确认被告在其柜台取款后,显得很兴奋,扭着身躯作出了一些古怪的动作,发出了一些古怪的叫声……被告则在取款中多次表现出恼火、不满情绪。&&&&被告拿到银行打印的取款凭条后,特别要求原告确认取款后的余额是多少,她明确两次确认了余额,而且还说“如果是多了也不能给你啊”。这让被告确信银行没有错,如果有差错也是被告故意出的错。&&&&如果扣取取款额错误了,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又特意看了取款凭条时,按常理原告一定会发现!但其却所谓地“没有”发现!!(另外,如果多给了被告45000元,被告发现了,又想占为己有,自然会急急忙忙地离开银行。但被告却并没有急忙离开,而是向原告讨要了数个装钱的袋子……搞了很久才离开,这也证明被告不知银行多给了45000元,或银行并没有多给45000元。)&&&&客户在银行取钱,银行十分不愿意,(被告在上述取款中遇到了该问题)。银行规定未提前预约,客户一次最多取款不能超过50000元(所以被告只取到了49999元)。原告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显示,被告取了上述49999元后,又于当天在该银行支取了一笔(包括上述所谓多给的45000元)超过50000元的一笔款项,将该账户中的款几乎取空了。这种违规让客户取款的行为,显然是为了坐实被告侵占罪而为!&&&&2、报案2年后 派出所非法介入民事纠纷 欲抓被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赣州文清路支行的《柜员差错情况报告》称:“…...情况发生后,我行立即开始查找该客户……我行人员当即向客户说明当时柜员的差错请客户配合将45000元款项退回我行……(日)下午我们支行郭龙、关皓……又到所属派出所报案,民警讲此事应该去法院起诉他……该客户(被告)……经常上访,曾经多次状告章贡区政府、章贡区法院、社保局、计生委、交警等……颇有一些法律常识,片区派出所对他都没有办法,因此我支行认为已无法通过支行力量与客户协商解决,恳请市分行出门协助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事实是,2年内,该行未起诉原告,所属解放派出所也未找过原告。&&&&两年后的日,被告为章贡区水东镇岭排上42号的邱文祥写了《邱文祥关于(2014)赣中行终字第145号案辩护词》,为她家的房被拆,到北京上访回赣州后,遭到赣州公安的异地拘留等,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进行辩护与伸冤。此行为在赣州公安和法院行政审判庭等处炸了锅,为了对被告帮助邱文祥等,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天(11月28日)上午,章贡区解放派出所副所长刘晓东、建国路片警吴海军、解放办事处刘跃华、建国路居委会董秀玉来到被告家,他们公开介入此民事纠纷,要被告还45000元款,要被告自己证明银行多给了被告45000元,以及公安在2013年6月就此事找过被告,即:那时公安就立了案,欲抓被告,未果……两位警察后来明确多次表示,该款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犯罪案子,公安不会立案,不会追此款。&&&&3、原告为抓被告坐牢 特向法院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系被告的取款记录。本案原告只要证明银行多给钱被告即可,所以该证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原告在法庭上也明确说,该证据是为了证明,被告明知其卡中的钱是银行的,还取走!(所以被告是侵占了原告的款,而欲抓被告坐牢。)&&&&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等可知,被告主动还款给银行,仅凭这一条,也可以确认被告不可能犯侵占等罪。(具体法律以及其他事实等不详述)&&&&六、庭审由第七审判庭改为第一审判庭&&传票开庭时间不同笔迹&&&&章贡区法院送达给被告的开庭传票,其开庭时间“十一时”中的“一”系不同颜色笔写成,有可能是法官故意这样写的。如果本案真的开庭时间为“十”时,被告又未在十时赶到,只能自认为是自己在传票中加上了“一”,而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极有可能由此陷入牢狱之中。好在被告多了一个心眼,在当天的9时多就赶到了法院。&&&&法庭在开庭前临时改变了庭审地点,由第七审判庭改为第一审判庭,参与旁听本案的群众有可能因此找不到开庭法庭。不过,此改变得到了被告同意。&&&&此致。&&&&被告:&&&&日链接:&&&&“(公安三次抓和审讯我丈夫,但每次当时就被我丈夫反驳、反击,之后公安立即被曝光)”应为“(公安三次抓或审讯我丈夫,但每次当时就被我丈夫反驳、反击,当天就释放,之后公安立即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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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46 &&
8楼中的“公安三次抓或审讯我丈夫”,并非是因银行多给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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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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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50&&的原帖:这是进步&&&&从判决书来看,楼主是输了,而不是赢了!&&&&公安局认为你有高血压,属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故做出了停止执行拘留你的决定。法院认为公安这样做“不对”,故撤销其决定,要求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决定)。正常情况下也就是作出执行拘留你的决定――你可能又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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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28 &&
照片中判决书中的李立峰不是我,是我起诉的市公安局作伪证包庇的肇事逃逸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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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23 &&
照片中判决书中的李立峰不是我,是我起诉的张家口市公安局伪造证据包庇袒护的交通肇事逃逸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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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7 &&
文章提交者:lhl2263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从判决书来看,你是输了,而不是赢了!&&&& 公安局认为你有高血压,属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故做出了停止执行拘留你的决定。法院认为公安这样做“不对”,故撤销其决定,要求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决定)。正常情况下也就是作出执行拘留你的决定――你可能又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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