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onet转评:新食安法会激发职业打假井喷吗

最高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
发布时间:&&&&新闻来源:沈阳晚报
  近日,网络流传最高法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有人解读认为,&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这份答复意见是真是假?职业打假人又将何去何从?
  职业打假人爱到大型商超打假
  6月17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发现,意见确实存在,但全面叫停职业打假却是一种误读。这份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层法院和工商部门遇到职业打假时可参与借鉴。
  现状:职业打假出现&井喷&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或发现商品过期,消费者均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十倍赔偿。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被解读为肯定了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从此,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而这些维权案件中,九成都是熟面孔,因此,这些人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分析:职业打假人爱到商超打假
  沈河区因有众多商家、超市,成为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的地方。因此,沈河区人民法院也成了职业打假人维权案审理较多的法院。据不完全统计,沈河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每年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1000余起,绝大多数案件的原告人都是熟面孔。
  主审法官透露,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场所九成以上都集中在大型商超,一是大型商超内产品多,容易出现疏漏,容易发现问题商品;二是因为在商超里购货都会有小票,所以取证容易;三是商超每天都有大量现金流,理赔容易。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种类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方面,药品、服装、家电等品种比较少。一是因为食品问题显而易见,比较容易发现;二来是因为食品类维权成本少,获得的赔偿高,最少能获赔1000元,最多则以一赔十。而食品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食品中含异物,干果类草棍比较多;食品过期;标识不合法,有的没标执行标准,有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问题:家人分批到法院诉讼维权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 开始时,这些职业打假人还是单兵作战,因为经常出面打假,被商超所熟识了,商超对这些人予以重点关照,其再次购买行动往往就会受限,所以后来发展出现了集团化等特点。
  比如,一人在商超里发现出售的食品存在问题,便将这一情况告诉给亲朋好友或其他人,由他们分别出面到法院提起诉讼。沈河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夫妻两人带着孩子分别提起诉讼,孩子姑姑紧随其后提起诉讼的维权案。
  对于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高法表示,应该说,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意见:支持食品、药品方面打假
  对此,最高法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识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
  因此,最高法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影响:意见可供借鉴,但不具强制性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近日,他也看到了网络上流传的那份文件,对相关信息也予以了关注。这份答复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其精神可以在基层法院和工商部门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时参考借鉴。但如果要落实执行,还需要国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加以规范,来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声音:法律健全了,才能净化市场
  市民刘先生表示,虽然职业打假人消费的目的和普通消费者不同,但其所作所为却是对众多普通消费者有益的。假货的泛滥,一方面说明了相关部门监管存在缺位,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对制假售假者的制裁不够严厉。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协助相关部门打假的作用,打击了制售假者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如果仅将职业打假人限制在食品、药品方面,最高兴的肯定是售假的商家,不法商家肯定会更加有恃无恐。
  沈阳一名职业打假人对此表示了遗憾:&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就会像没有牙的老虎,消费维权将会难上加难。有关部门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整顿制售假的市场净化方面,而不是本末倒置将打假者放在首位,这对市场的净化是十分不利的,除非相关市场监管能全面跟上,如果那样的话,我们职业打假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威认为,原来倡导的&知假买假&确实可以起到监督市场的作用,但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保护市场经济不能单纯靠职业打假者,还得靠法律和制度。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从短期来看,只会减轻一些商超应对打假的压力,而不会对市场净化起到长远的影响,&只有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执法的加强和监管越来越到位,职业打假这种现象才会逐步消失。&(王立军 孙海)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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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十倍赔偿”引来职业打假井喷
核心提示: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的语境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对制假者形成威慑,新的《食品安全法》写进了严厉的问题食品假一赔十条款,而14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赔偿公众还未享受到这个条款带来的福利,已有专家提出十倍赔偿的道德风险,担心十倍赔
  在日益严峻的语境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对制假者形成威慑,新的《》写进了严厉的&假一赔十&条款,而14年前《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赔偿&&&公众还未享受到这个条款带来的福利,已有专家提出&十倍赔偿&的道德风险,担心&十倍赔偿&的诱惑会造成职业打假的井喷,许多人会故意买假以索取十倍的赔偿。许多职业打假人已表达了会利用新法的意愿,而消协则表示不赞成。(《成都商报》6月3日)
  不明白有些专家为什么会反对民众利用&十倍赔偿&条款买假索赔。职业打假井喷,恰恰会对造假形成遏制从而保障食品安全,这不正是《》的立法意图吗?有什么不妥,又有什么好担心的?
  正像当年反对王海知假买假一样,消协举出一样的理由:因为法律保护的是人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显然已经不是消费者了&&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是&知假买假&还是&故意买假&,这是人们主观上的猜测,是一个非常模糊、很难界定的说法,难以断定一个人购买假货是故意为之。另一方面,即使一个人故意买假,也不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存在的,不能望文生义地将消费者解释为&买东西用来自己消费的人&,只能以&交易&来界定消费者,而不能用动机和结果。我购买了你的东西,那我就是你的消费者了,别管我买了以后会不会用于自己消费&&许多人买东西是送人,并非自己直接消费,你能说他就不是消费者了吗?
  消协所以反对借新法故意&买假&索赔,很可能因为他们对&利益驱动的维权&有一种心理障碍,认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去维权,但如果个人权益未受侵犯、而以营利为目的去维权,通过维权而获取暴利,就不太正当了。获取暴利,这不符合我们对维权的道德想象。
  这只是过于泛道德化的一种偏见罢了,其实利益不应该成为维权的道德障碍,不该为维权戴上&不能营利&的枷锁。特别是在食品安全这种道德底线被一再践踏、关系到公众生命的特别领域,法律在增进公益和维护民权上应该有一种宽容的理解:只要一种&谋利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不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甚至能为促进社会公益带来帮助,法律就该支持这样的行为。&知假买假寻求索赔&显然就属于这种情况,虽然给买假者带来了利益,甚至是暴利,但没有侵犯别人的正当权益,没有受害的第三者(造假、售假者遭索赔是罪有应得),相反能在井喷的天价索赔中,对制假售假者形成极大的威慑,让他们在民间无处不在的索赔下有所忌惮有所畏惧&&这不正是《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追求的吗?利己、不害人且利公的故意买假索赔,凭什么不力挺。
  &十倍赔偿&的条款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商人形成实际的威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就需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而由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靠买假的受害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被利益驱动、在利益驱动下去维权的人。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利益强大的驱动力,故意买假以索赔的行为,会对造假售假形成更大的威慑。由于知假买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序的法律从业者,他们用行动去激活&十倍赔偿&会更有效率,更能威慑造假商贩。
  商家、舆论和消协习惯把这些人叫做职业打假者、以知假买假为业,其间不乏对他们的否定和贬损,仿佛&职业打假者&是钻法律漏洞的刁民,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其实,应该把他们的行为称做&公民打假&更为合适,难道打假只是政府的专业而公民就不能以此为业?政府不一直在呼吁公民参与打假吗,这也是他们参与公共治理的一种方式。虽然他们在参与中获取了巨大的私利,但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再退一步讲,即使&知假买假&有道德瑕疵,不符合我们的道德观念,可相比制假售假带来的大恶,相比假货泛滥成灾图财害命,相比那些黑心奸商的大不道德,&知假买假&的道德瑕疵算得了什么呢?总有一些自视甚高的专家,对身边的大恶无动于衷,也开不出什么除恶的方子,反倒对一点点无伤大雅、能避免最坏的情况的小瑕疵敏感得很。(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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