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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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字号:[
&&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既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我们认为,各级党委、纪委应在推进&六化&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建立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层层防护措施,实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推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确保严肃认真。一是开好民主生活会。要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规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查找不聚焦、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二是开好组织生活会。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采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每位党员要向党支部汇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检查存在问题。要落实农村基层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和非公企业党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使每一名党员树牢宗旨观念、坚持党员标准。三是经常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干部之间要经常性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反映问题较多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  
  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化,确保真扛实抓。一是抓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要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要第一时间学习、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落实。要认真落实干部任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做到&逢提必谈&。二是抓推进落实。要采取市委常委在分管领域、联系点调研督导、带队检查等方式,强化主体责任压力传导;提请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市委常委汇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落实各级党委(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清单制度,基层党委(组)每半年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一次落实情况,每半年提请市委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市纪委全会每年听取党委(组)书记述责述廉。三是抓履职尽责。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加强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四是抓问责追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察整改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党委(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既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又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推进干部日常监管经常化,确保抓早抓小。一是及时函询诫勉。落实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提醒。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函询了解。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二是严格问题线索处置。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扩大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面,对不如实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凡被谈话函询的,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探索建立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定期廉情会商沟通机制,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履职尽责、重大事项报告、信访舆情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情分析会,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请分管市委常委会同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提请市委书记直接约谈。  
  推进权力运行监督立体化,确保动辄则咎。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设&互联网+信访举报&途径,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受理,迅速处置。发挥基层老党员、特邀监督员以及其他党风政风监督员作用,发挥群众监督力量,破解同体监督难题。二是实施巡察监督。有计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责任人,对被巡察单位的&两个责任&落实、权力运行、作风建设改进、纪律规矩执行等情况进行&健康体检&,健全&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反馈问题和整改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三是推行基层纪检委员监督。落实《党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的要求,按照特质要求在各级党支部配齐配强纪检委员,明确职责定位,强化领导、指导,切实激活基层&廉洁细胞&。
  推进违纪违规处理层次化,确保宽严相济。一是正确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坚持纪律导向,将思路理念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执纪对象从盯&关键少数&向既盯&关键少数&、又盯&全体党员&转变,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不同程度的轻微违纪,应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轻处分。对情节轻微或违纪不严重且具有减轻情节的,单独实施组织措施,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对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仍不足以惩戒的,并处组织处理措施。二是正确运用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紧盯&三种人&、&三个以后&,聚焦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严格用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执纪审理,确保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准确适用。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严重违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充分运用停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断崖式降级等方式作出处理。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在纪律审查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先于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三是正确运用移送司法处理。坚持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坚决立案审查,在查清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之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严格落实有关惩戒规定。从严管理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落实被调整干部重新任职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政纪律处分决定,对受纪律处分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年度考核等严格配套到位。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向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打白条&现象发生。  
  推进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化,确保高效衔接。一是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作配合配套制度,对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重大争议及时予以研究、协商。二是加强协同协作办案。建立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协同办案机制,加强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和移送,强化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整合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切实形成合力,实现对&极极少数&的精准打击。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移送司法后的跟踪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移送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就涉及案件相关情况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也可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主动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协商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增强反腐败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者系仙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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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9月下旬,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着重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具体“攻略”上作出战术规划,彰显了高明的政治技艺。如何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将“四种形态”运用至炉火纯青,为全面从严治党供给核心动力,这将是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主打方向。
一、“四种形态”显明科学执纪的要义,提升党内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种形态”,其本质是从操作层面织密执纪监督的笼子,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操作手册,主要目的是对破纪与违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综合辩证诊疗。具体而言:第一种形态解决的是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能改变庸俗、“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式的党内关系,使党员干部未触线先警醒,把坏思想、坏想法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小毛小病在事前就能得到监测并医治,护佑整片“森林”繁茂茁壮。第二种形态最为重要。当一些干部行为已然破纪,尚未铸成大错之时,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要手软。如此,一方面能使轻违纪党员干部及时知止收手,切断由“好同志”陡跌至“阶下囚”的通道,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正表明党委、纪委正积极有效履行“两个责任”,让纪律通电并得到严格执行,没有使之处于“睡美人”状态。严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第三形态”,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最后挽救”,用类似“资格刑”的重处罚方式,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的使用强调是“极极少数”,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得到最佳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的运用一定是极极少数。
总之,“四种形态”深刻切中了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从违纪“起意”、违纪行为露头等各个节点,设置稳固的防火墙;同时予以分类诊疗、分层治理,为“纪律治本”构造基础,全面提升了党内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四种形态”侧重惩防一体,凸显“爱护干部”的本意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在管理干部上我们也一直有“严管就是厚爱”的认识,但往往缺乏具体的标准,对“严”没有一套精细化的落实流程,日常化提醒教育监督干部上力度薄弱。“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保护干部的“初心本意”。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道障碍,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末端打击”。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最终身陷囹圄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与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三、“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要放缓反腐节奏
有论者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工作将要“转段”、进入“淡季”,中央要放缓反腐节奏。这些思想认识是极其错误与荒谬的。思想观念如果没有实践实证作为支撑,没有放宽“历史视野”,就是一种“虚假意识”。反腐放缓这种“虚假意识”,一是对我们党反腐败的认识欠缺“历史”纵深,没有看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决心坚定、意志顽强,将其上升到“亡党亡国”的高度来认识,一以贯之地强调反腐败是输不起的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战斗,重点强调要“不设指标、上不封顶”。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是基于公权私用、人性贪欲这一“生物学”特征所采取的永恒战斗。只要丑陋的腐败存在一天,党就会坚定不移反对一天。二是“四种形态”的提出其实就是要从“治本”层面反腐败。“四种形态”强调执行纪律要更为精细严格,通过层层设卡,让8700万党员筑牢纪律底线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应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做足文章,将腐败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进而助力反腐取得压倒性胜利,帮助我们从“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快步走出。(十堰市张湾区纪委& 田富莲&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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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极极少数”严惩不贷――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四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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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其中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里的违法立案一般指刑事违法立案,是对不守纪律和规矩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最刚性措施。
唐代《述书赋下》有“壮士断腕以全质”的说法,因为“人虽残废,性命可保”。壮士断腕,毕竟是非常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行为,所以,监督执纪要更多运用前三种形态,特别要会用、善用、敢用第一种形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让第四种形态成为极极少数。
正确理解“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关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社会上有两种质疑的声音:
疑惑一:现阶段腐败依然呈高发多发态势,“老虎”“苍蝇”岂止极极少数?
确实,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但是,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也不能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在于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违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这三种形态犹如三道威力越来越强的“高压网”,层层阻断“好同志”向“阶下囚”的蜕变路径。长此以往,腐败高发多发的态势必然得到遏制,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必然只能是极极少数。
疑惑二:对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会不会用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当前,中央纪委提出“纪法分开”、“先处后移”,不断规范纪律审查,严格限制使用特殊审查措施,有人不免担忧以后纪检监察机关“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会大量减少,个别腐败分子仍会逃脱法律制裁。
其实,“纪法分开”、“先处后移”要求纪律审查的重心从“查违法”向“查违纪”转换,厘清与司法的界线,全面履行执纪监督职能,对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是用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纪律审查不断规范,应当看到,依纪依规文明办案本来就是纪律审查工作必须始终坚守的底线,强化安全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确保纪律审查取得更好的政治、社会效果。
正确处理严重违纪违法的“极极少数”
对危及党的队伍健康纯洁的“极极少数”,只有采取刚性措施,刮骨疗伤、猛药去疴。这里的刚性措施分两种:一是刑事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立案的主要有两种司法结果,一种是判处刑罚的,包括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和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另一种是构成犯罪但不判处刑罚的,包括检察院不起诉和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处分档次。对“极极少数”刑事追究和党纪重处分这两种措施必须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其一,涉嫌犯罪的,必须给予党纪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不管是判处刑罚的还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都必须给予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开除党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重处分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在政纪上给予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重处分。
其二,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先行调查的案件,确实有部分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却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原因,部分地方检察院怕影响考核,不愿意接收未达到大要案标准的“小案”; 另一种情况是基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对违纪人员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且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体现政策,提出不再移送司法。这两种做法都不妥当,第一种情况属司法人员放纵犯罪,应予责任追究;第二种情况哪怕当事人确实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纪检监察机关也无权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应根据中共中央10号文件规定,将情况作如实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随案移交给司法机关,由检察院、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标本兼治,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的成为“极极少数”
挺纪在前,杜绝“好同志”蜕变成“阶下囚”
坚持“动辄则咎”。“破法必先破纪”,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当问题尚处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阶段时,通过经常性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及时提醒,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当问题进一步发展时,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让违纪违规者痛定思痛、吸取教训;当问题发展到较重阶段时,给予违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促其迷途知返。只有筑牢纪律和规矩的坚固防线,才能促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不想腐”;只有动辄则咎,才能杜绝侥幸心理,自省自警,从行为上“不敢腐”。
扎紧制度“笼子”。通过制度建设,加强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其一,加强权力制约,通过顶层设计,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其二,加强权力监督,通过全方位监督,让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使党员干部客观上“不能腐”。对于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要积极查找廉政风险防控点,细化、实化、具化配套制度,实现权力运用的相互制约和有效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强化“一案双查”。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部门,既要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又要倒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包括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有人说,《西游记》里妖精众多,但真正被金箍棒打死的却寥寥无几,因为那些有“主子”的妖怪在最后总会被背后的“菩萨”领走。“一案双查”,既查“妖怪”,又查“菩萨”,一方面打破了利益同盟,另一方面也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对此,各级党委应主动承担起领导、管理、监督责任,防范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纪委则不断深化“三转”,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聚焦主业主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使监督更加到位、反腐更加有力。
重拳出击,对“极极少数”严惩不贷
协同办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高效、优质、协同办案,加大对“极极少数”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从法律上、制度上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做到职能清晰、分工明确;另一方面,建立起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协同配合办案。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对涉及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提请司法机关协同查办;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对涉及当事人逃匿的,提请公安机关布控查缉等等。执纪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协同配合办案时,要坚持依法办案、分工履职,规范审批程序和使用办案手段,确保公正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
先处后移,快查快结。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纪律审查效率,对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先处后移”,快查快结,在移送司法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以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接受法律审判。“先处后移”后,办案人员比较纠结的是司法结论的不确定性影响受处分人员的处分档次的确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一定要开除党籍和公职。其实,这种情况还是从严掌握,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都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如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无不妥。
国际合作,追逃追赃。针对部分“极极少数”隐匿、转移腐败资产,甚至潜逃境外,要深化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要继续通过构建国际合作网络,合理利用国际公约和引渡条款等多种手段,加强犯罪信息交流,及时通报监测、跟踪或者掌握的腐败犯罪涉案人员流动、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数据情报,共享打击犯罪资源信息,使跨国追赃追逃全面“提速换挡”。
(作者:尹玲英 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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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 08:34
拉起纪律规矩红线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在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中,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惩前毖后、堵漏建制,着力营造纪在法前、违纪必究的党内政治生活氛围,形成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常态。
  批评教育提醒要实打实,首道防线不失守
  “四种形态”之中,首要强调的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第一道防线。
  立足监督执纪的高度,体现教育提醒的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批评教育提醒,不是干部个人之间的私下谈心,而是组织上一项严肃制度和程序,在谈话前,必须明确告知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让其主动认清风险,改正错误。所有谈话内容要记录在案,载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案备查备用,使被约谈对象真正得到警示、受到教育,行有所止。
  突出教育挽救的方针,提升教育提醒的有效性。教育提醒谈话要怎么谈、谈什么、谁来谈,往往决定教育提醒的实际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教育提醒谈话前,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为达到教育提醒的最佳效果,还要注意针对被约谈人的性格特点、行为方式等,选择合适的谈话人选、谈话环境,坚持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体现教育提醒内容、形式、效果的统一。
  明确具体实施的程序,形成教育提醒的制度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组织开展批评教育提醒作为监督执纪的经常性工作安排,建立教育约谈提醒的管理制度,要明确批评教育提醒的对象和具体针对的问题,按照监督执纪问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要求,分层分类组织实施,突出群众有举报有议论、工作生活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做到提前介入约谈提醒全覆盖。对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要亲自约谈提醒,其他党员干部要分级约谈。
  处置问题线索要细之又细,紧抓苗头不松手
  当前,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特别是衍生腐败的根源“四风”问题仍然突出,一些违纪行为向比较隐蔽的领域转移,要瞪大眼睛、竖起耳朵,及时发现、尽早处置。
  善于利用各方资源信息,不放过蛛丝马迹。监督执纪不能丝毫松懈,在继续发挥好信访举报这一发现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加强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借助其工作资源优势,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另外,还要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前瞻性,主动关注和利用网络、媒体等舆情信息,对问题线索抓住不放、认真研判。
  聚焦违纪易发多发领域,多进行定向扫描。违纪问题不是主动暴露出来的,主动出击发现问题将成为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常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分析违纪问题的一般规律,找准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岗位,充分利用地方巡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党风政风监督员明察暗访等方式定向扫描,着力发现问题。
  完善线索管理处置机制,要注重分析研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中,要严格标准,规范处置,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集体研判、分类处置,无论是个案,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都要逐一认真分析,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对巡察监督、专项检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实行优先处置。对群众反映突出、重复举报集中的信访件要定期梳理分析,发现普遍性的苗头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进一步采取措施,及时查纠和预防。
  抓早抓小开展纪律审查,纪在法前不偏移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到纪律审查工作中,就是深化“三转”,强化抓早抓小,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严格标准,把好纪律规矩这把尺子。要深刻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转思想、转方式,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的监督执纪理念,拿着纪律尺子量党员干部行为,不仅要关注党员干部履职过程中的违纪问题,更要进一步对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进行监督,研究落实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扫描发现问题措施。
  灵活执纪,增强纪律审查综合效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限于查办大案要案,更重要的是要把重心转到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党的纪律执行上来。要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做到快查快结,提升纪律审查效率。要根据党员违纪程度和本人改正错误的态度,注重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着力达到既惩处又教育还震慑的综合效果。对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党员干部,要善用、多用组织处理手段,及时批评教育提醒;对一般违纪问题,态度好、改错意识强的,可以从轻或不予纪律处分,尽量给干部改过自新机会。
  转变执纪审理理念和方式,突出执纪特色。从审核内容、审理节奏、审理文书、处分执行四个方面入手,在事实认定方面,重点抓住违纪行为;在证据要求方面,区别对待违纪和违法;在审理错数和金额方面,不片面追求审核数额大小、案件处理档次轻重;在量纪尺度方面,适度从严。对待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实行“先处后移”,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少数疑复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倒查追究问责要动真格,“一案双查”不落空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建立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基础之上的,通过追责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要与纪律审查同步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查清违纪者本人的问题,还要将查明违纪者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一并作为纪律审查的内容,在作出调查报告的同时,提出是否对相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真正将“一案双查”融入纪律审查流程。
  要突出领导班子成员这个重点。实践表明,查处一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往往比不上对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所形成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问责,往往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一个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对于形成“四种形态”是事半功倍的成效。
  要戳中触动神经的痛点。责任追究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实施过程要有计划有程序有步骤,不能轻描淡写,无论给予何种处理,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要综合运用考核奖惩、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提升追究问责的实际效果。对在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严重失责的领导干部,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严肃追究问责。(作者朱甫娟 系上海市黄浦区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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