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法律区别合同借条

还款协议书不是借条 欠款就不用偿还?法院:欠款要还_新浪新闻
  原标题:还款协议书不是借条 欠款就不用偿还?法院:欠款要还  法院:借条非唯一表现形式,欠款要还!
  羊城晚报讯?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刘三瑞报道:韶关市仁化县居民罗某向黄某借款7万元,到期未还,双方在当地派出所协调下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罗某只需还款4万元即可。协议期满,罗某并未还款,理由是还款协议并非“借条”,自己无需还款。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先生应偿还原告黄某借款7万元。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黄某借款共计7万元,后经黄某多次催讨,罗某均未归还。
  2014年3月,双方在仁化县公安局红山镇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罗某)分二次向乙方(黄某)借款,甲方罗某共欠黄某七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要求甲方尽快归还所欠人民币款项,考虑到甲方经济较紧,同意甲方对所欠款如果在日前一次性归还4万元,剩下3万元不要甲方归还,原所有欠条在收到钱时当面销毁,同时归还甲方罗某的房产证。如果甲方在日前未履行协议,将按原借款数目7万元如数归还。甲方承认所欠人民币款项,并同意保证在日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4万元。”
  协议签订后,罗某并没有在协议截止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被黄某诉至仁化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罗某偿还借款7万元。
  罗某则在法庭上承认,日自己与黄某达成还款协议是事实,但他认为这份协议书不是“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自己并不需要偿还借款。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于日签定的《协议书》来看,罗某对分两次向黄某借款共计7万元及还款时间和数额没有异议,并且保证在约定的时间还款。至于罗某辩称所签协议不是“借条”的问题,因“借条”不是借款的唯一表现形式,在生活中其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只要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黄某要求罗某归还借款7万元,理由及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编辑:竹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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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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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 &持有&的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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