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法 2016董事长必须是法人吗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O.,;合营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第三条合营各方:;甲方:,注册国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注册地:住所为:,;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仅填写姓名、国籍和住所);第四条合
中外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个人)(以下简称乙方)于
日在中国厦门签订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LTD.;住所:厦门市
;经营场所:厦门市
合营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合营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条 合营各方:
,注册国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仅填写姓名、国籍和住所)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注:经营范围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名称规范用语表述)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币种:
),注册资本为
万元(币种: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用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出资
万元(币种:
%,其中: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土地使用权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其它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币种:
%。其中:货币
万元(以外汇出资)、实物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其它
万元。(注: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没有涉及的请删除。)
第十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在2年内全部到位。(注:也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如: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于
日前缴清。)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第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 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二) 解散合营公司;
(三) 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四)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合营公司的股权;
(五)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 合营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 抵押合营公司资产。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注:如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删除本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合营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董事会年会临时会议应当有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合营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三条 不在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合营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如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删除该段内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合营各方共同(或分别)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合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合营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
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一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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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都需要有法人代表,那么董事长会是法人代表吗?
······
··········
&&&&按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其他人。 &&&&至于各方的权利,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究竟谁的权利大,这不是法律问题。任何人的权利都要受法律的制约,没有绝对大的权利。 &&&&公司董事长就是公司法人/虽然是两个称谓但其实就是一个人.一般小公司的职务如下: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执行董事和经理不能兼任监事.如果有董事长,则要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最少3人. 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业,有相应法律后果仍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没什么不公平的,法定代表人本来就应该亲自管理企业,如果不亲自管理企业也应该委托其信任的人管理,并进行相应监察。如果什么该做的都不做,承担责任不应该吗? 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自己事,你说的方式并不违法。不过,如果不想管公司,又不想负责任,最好是不要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为好。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限于经济组织!&&&&想知道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谁,看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企业执照上会非常清楚的写明的。您当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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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总经理聘任书由董事出具还是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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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总经理聘任书由董事出具还是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外资)
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按照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相关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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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8:19:25】 【点击量:】
【来源: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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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除了董事长,也可以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具体应根据章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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