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是否有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种门诊

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当减轻部分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在门诊治疗的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疹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第四条 以下十六种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一)恶性肿瘤
(二)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六)高血压Ⅱ级以上(含Ⅱ级)
(七)糖尿病
(八)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
(九)血友病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十一)慢性病毒性肝炎
(十二)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三)结核病
(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十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五条 参保人患有符合规定范围特定病种的,可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要求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需向参保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指定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进行检查,由2名相关专业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在诊断结论上签名,并经该医疗机构医务部门盖章确认。参保人凭诊断结论、病历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参保人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格之日起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员的复查(抽查)制度,复查(抽查)结果作为参保人员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复查(接受抽查)或经复查(抽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经确认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的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除达到所患疾病待遇退出标准的,可免予复查。
第八条 门诊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于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用于治疗通过确认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按规定报销:
(一)常驻异地的参保人在本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二)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患者在居住地的社区康复诊所、慢性病防治站就医购药的;
(三)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经批准前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作检查、治疗的;
(四)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品,而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相关药品的;
(五)其他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400元以下的,由参保人自付;400元以上至该病种限额以下的,按比例给予报销(具体限额及报销比例见附件)。同时患有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费用限额按最高的一种核定。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参保人员应与就医医疗机构结算后,带齐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和费用清单(或付方)等。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异地就医的,应选择并确定一家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机构,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为参保人作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坚持标准,规范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诊断医师、参保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停止该医师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资格及向参保人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外,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保人患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透析治疗;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在门诊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一个住院标准支付,每三个月或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疾病的变化,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病种限额及报销比例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0日止。
附件: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及费用限额
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待遇标准及费用限额
疾病种类及治疗方式
每年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元)
门诊康复治疗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药物及检查费用
门诊放、化疗
按住院标准执行
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按住院标准执行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药物及检查费用
慢性肾功能衰竭
按住院标准执行
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肠道透析及药物治疗
非透析治疗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脑血管疾病等后遗症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康复治疗费用
高血压Ⅱ级以上(含Ⅱ级)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慢性病毒性肝炎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类风湿性关节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肝硬化(失代偿期)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系统性红斑狼疮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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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特殊病种门诊申报须知
文章出处:医保科
发表时间:
关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门诊申报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我院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保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县城镇职工和长沙市、长沙县城镇居民医保、铁路医保
二、特殊病种门诊申报和鉴定程序
1、初审鉴定
(1)近半年来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且须加盖就诊医院医务科、医保科或病案室公章)
(2)原始门诊病历
(3)病人医保手册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4)免冠近照两张
2、复审鉴定
(1)近半年来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且须加盖就诊医院医务科、医保科或病案室公章)
(2)特医门诊医保手册及相关疾病门诊病史资料原件
3、办理流程
& 每月1至10日(省医保1、4、7、10月的1至10日、铁路医保是每个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办理)备齐资料到医保科进行初步审核——到门诊楼大厅8号窗口挂号并缴纳初审鉴定费——把相关资料交至医保科并选定好对应的治疗医院与药店——医保科统一将资料交由我院专家初审——每月20号之前医保科集中将初审资料上交医保中心并进行最终审核——下月20日以后到医保科领取相关资料与证件。
三、参保患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其它有关事项
1、评审通过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开始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在治疗前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通知单”及专用病历到定点治疗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通知单”由治疗医院医保科负责登记保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就诊时必须出示“专用病历”。
2、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自行终止,出院后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出院结算16天后系统自动恢复其特门待遇(其选择的治疗医院和药店不变)。
3、享受特门待遇的患者,最多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及一家定点药店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改治疗医院或药店,需到医保中心审核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如需继续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须在第二十三个月申报,属特殊病种范围中1-6种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属7-29种的,须到治疗医院医保科申请,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四、参保患者特殊病种费用报销范围及标准
1、报销范围:肾移植术后限口服抗排异药物,术后半年内监测环孢素浓度的化验费;尿毒症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口服透析其中的一种医疗费用;其他病种限与本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中、西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
2、报销标准:甲类药全报,乙类药按自负比例自负,自费药全部自负;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放化疗时,必须凭专科医生放化疗方案(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至医保中心审核后,方可改变待遇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特殊检查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二项次;尿毒症患者确需注射红细胞生成素或输血(只限其中一种),经医保中心批准后,可纳入报销范围&
标准(每月)
标准(每月)
肺结核(活动期)
慢性活动性肝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半年内)
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半年后)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
尿毒症(腹膜透析)
风湿性心脏病
尿毒症(口服药透析)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
尿毒症(血透)
帕金森氏综合症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精神分裂症
重症肌无力
高血压病III期
肝豆状核变性
系统性硬化症
肾病综合症
附:居民对应的自负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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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凤城八路109号
时情况而定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1、参保登记流程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业务流程
1)参保登记流程
①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协管员向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
②指导居民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③接收并对居民提供的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⑤确认参保居民身份类别和缴费标准,并即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⑥及时将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到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系统。
⑦将《个人申请表》和参保居民的证明材料装订归档到居民医保档案袋中,建立居民医保档案。
⑧完成参保居民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每月17日前将通过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报盘形式)及信息汇总情况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确认居民参保信息流程
①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接收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复审信息。
②使用居民医保管理软件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③将《个人信息登记表》反馈给参保居民使居民签字确认。
④指导取得《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参保居民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3)《居民医疗保险证》发放业务流程
①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从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居民医疗保险证》及专用防伪贴花。
②向领取《居民医疗保险证》的参保居民以每证2元的标准收取成本费用。
③组织居民填写居民医保证。
④社区在收到反馈缴费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凭《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领取《居民医疗保险证》。
4)参保居民信息增减变动业务流程
①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参保居民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基本登记信息变更,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表》。
②社区将变更基本登记信息录入到社区劳动保障站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系统。
③社区每月17日前将变更信息上报(报盘)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参保居民退费业务流程
①参保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要求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表》及《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
②社区对参保人员减员变更信息进行初审并及时录入到社区劳动保障站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系统。
③社区于每月17日前将《信息变更表》、《退费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学校办理本城镇集体户籍学生的参保登记流程
1)学校办理居民参保登记业务流程
①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所在学校经办人员统一登记、填写《个人申请表》。
②确认参保身份类别和缴费标准,并即时在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③及时将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到社区(学校)劳动保障站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系统。
④完成参保居民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每月17日前将通过居民医保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报盘形式)及信息汇总情况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学校确认参保居民登记信息流程
①学校接收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复审信息。
②使用居民医保管理软件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③将《个人信息登记表》反馈给参保学生。
④指导取得《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参保学生进行缴费。
(3)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业务流程
1)复核参保登记信息业务流程
①接收社区(学校)上报的参保登记信息。
②根据社区(学校)上报的参保登记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居民信息进行复审。
③将复审通过的参保居民个人信息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④将复审通过和导入成功的信息(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个人医保编号和缴费信息)反馈给社区(学校)劳动保障工作站。
⑤于每月22日前将参保登记信息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发放《居民医疗保险证》业务流程
①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领取复核确认后的缴费信息《居民医疗保险证》及专用防伪贴花。
②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凭《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领取《居民医疗保险证》。
③向领取《居民医疗保险证》的社区(学校)以每证2元的标准收取成本费用。
3)参保居民信息增减变动审核业务流程
基本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
①接收社区(学校)劳动保障工作站于每月17日前上报的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相关材料。
②将基本登记信息变更数据导入西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系统。
③于每月22日前报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
4)确认参保居民登记信息流程
①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反馈的复审信息。
②领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根据参保人数发放的《居民医疗保险证》和年度贴花。
③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复核确认后的缴费信息。
④向社区发放《居民医疗保险证》及专用防伪贴花。
5)参保居民医保退费业务流程
①接收社区上报的《信息变更表》、《退费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
②将变更信息导入西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系统。
③于每月22日前汇总后携带材料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4)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业务流程
1)参保信息和缴费基数审核业务流程
①接收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上报的参保登记信息(纸制汇总表)。
②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系统中心端对照纸制汇总表审核人员类别和缴费基数。
③科长复核。
④将复核确认后信息反馈给区县经办机构并根据确认后的参保居民人数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居民医疗保险证》及专用防伪贴花。
⑤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参保登记信息。
⑥将汇总后的参保居民信息传指定银行收费。
2)缴费对帐业务流程
①接收汇总后的参保居民信息。
②接收银行分类汇总后用电子报盘及纸制形式上报的最近三天内居民缴费信息。
③专管员对帐,根据银行传递的票据记帐到人。
④科长复核。
⑤复核确认后的缴费信息反馈回区(县)经办机构。
⑥督促区(县)通知社区在收到反馈缴费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保险证》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
3)参保居民医保退费业务流程
①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携带《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材料上报。
②接收并将变更信息导入西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系统。
③开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单》。
④科长复核。
⑤核准后统一交指定银行办理退费,将参保居民已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⑥接收银行分类汇总后用电子报盘及纸制形式上报的本月内居民退费信息。
⑦将《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单》及死亡证明复印件材料反馈给区县经办机构归档并要求负责通知30个工作日内查询退费到帐情况。
2、待遇支付流程
(1)门诊三种特殊病种
1)市居民医保门诊三种特殊病种审批业务流程
①参保居民符合三种特殊病种收治标准的。
②由主诊医师开具处方和治疗计划,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③经所在医院科室主任审核签字。
④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
⑤由患者或其家属持审批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盖章备案。
⑥定点医院缴费处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0%,统筹基金支付50%)。
⑦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治疗。
2)郊三区郊四县参保居民审批业务流程
郊三区郊四县参保居民患以上门诊三种特殊病种的,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挂帐,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复审备案,科长复核,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后,财务科将相关费用拨付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门诊慢性病
由参保居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盖有就诊医院公章的住院病例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抢救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
1)慢性病审批业务流程
①参保居民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慢性病。
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汇总表》,于每月16—30日将申报资料上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③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的病历及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季度下旬将复审通过的人员信息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
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科长复核后及时反馈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①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元月15日将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次年的1月15日-1月3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1月底将结算信息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医疗费用审核人员进行复审,科长复核,分管主任签字确认。
③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2月将复审费用明细返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根据结算信息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居民个人银行账户卡(或者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3)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挂帐结算流程
①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符合住院病种目录规定,确需住院治疗的,持《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
②再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挂账手续,参保居民个人预交一定比例押金后住院进行治疗。
③参保居民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4)居民未挂帐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①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收集参保居民外挂帐住院的医疗费用资料,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②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每月25日前区县把住院发票及审核结算表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
③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审核人员接收资料并复审,科长复核,5000元以上费用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5日前将复审后的费用明细返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根据结算信息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居民个人银行账户卡(或者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5)定点医疗机构挂帐医疗费用费用结算业务流程
①每月5日之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参保居民发生的挂帐医疗费用,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
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于次月25日前,按照定额结算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挂帐医疗费用予以偿付。
③居民医保科长复核,分管主任签字确认。
④财务科根据结算结果将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6)定点零售药店挂帐业务流程
①每月5日之前,各定点零售药店将上月参保居民发生的挂帐医疗费用,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
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科审核员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挂帐医疗费用于当月25日予以偿付。
③居民医保科复核,分管主任签字确认。
④财务科按结算结果将费用拨付给定点零售药店。您现在的位置:
县人力社保局解读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政策
日21:12:25
&&& 什么叫特殊病种?是指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新昌城乡居民医保确定的特殊病种为:各类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心肺肝肾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红斑性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包括儿童孤独症)、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 新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将上述特殊病种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标准报销,这是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政策。特殊病种患者每次就诊,往往只需要单一的门诊检查和治疗,如果不实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政策,他们的门诊医疗费是不能报销的。有时,他们不得不通过住院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而住院过程中往往伴随产生较高医疗费用,患者在获得基金报销的同时,也增加了自付医疗费用和住院带来的不便,同时占用本就紧张的医疗资源,基金也因此增加支出。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一是解决了患有特殊病参保人就医的繁琐和及时得到基金的报销,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二是减少了因特殊病住院而产生的较高医疗费用而导致医保基金支付的增加;三是减少特殊病种患者的住院人次,缓解住院床位紧张和不必要的医疗工作。
&&& 新昌城乡居民参保的特殊病患者,可在全市29家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直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登记,再到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即可。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社保卡及近期病历资料、二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材料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病种门诊登记。只要是符合申请标准的患者,均可以办理《新昌县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并确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登记在市内定点医院的患者,可携带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和社保卡直接刷卡就医报销,无需自己垫付医药费再报销。登记在市外定点医院的患者,则需先行全额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然后携带特殊病种门诊手册、社保卡、门诊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 目前,全县登记特殊病种门诊1614人,报销特殊病种门诊7539人次,基金报销17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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