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一个少数民族艺术人才就必须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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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最后完成
我不认同你的提问,事实上少数民族土改根本没有完成,只是流于形式,我给你发一篇文章看看
如何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四川省邻水县第二中学
陈连蜀 人教版高中《中国近代现代史》教材在讲述新中国成立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时写到,“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叙述是很清楚的,但还是有不少同学把“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理解为“少数民族地区部分”,认为少数民族地区这时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其实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一些少数民族解放区就已经开始土地改革了,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也在进行,只是和汉族地区有很大不同,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个简要介绍,以加深同学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1.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本着慎重稳进原则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我国长期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条件、地理环境和旧中国的民族歧视政策等方面原因,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如藏、彝、傣、哈尼等民族保留着奴隶和农奴制;景颇、傈僳、独龙、怒、布朗、佤、基诺、德昂、鄂伦春、鄂温克及部分黎、瑶和拉祜等民族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在土地关系中还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民族和宗教关系.因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十分艰巨,必须根据少数民族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慎重稳进地推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十分谨慎,主持全国土地改革工作的刘少奇同志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做《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东北朝鲜族地区和蒙古族地区已经实行土地改革……其余二千万左右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在什么时候能够实行土地改革,今天还不能决定……我们应该给予各少数民族以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和准备他们内部的改革问题,而决不可性急.我们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亦规定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也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这些报告和法律文件表明,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土地改革是十分慎重的.在实践中更是这样,月间,中央就新解放区中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改进行了部署,其中规定1950年秋开始在宁夏、青海两省汉族地区进行土改,其少数民族及杂居地区暂不进行.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广西、绥远等地1951年秋开始土改,新疆等土改1951年秋收后另行决定.2.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与社会改革互相促进,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以及国家统一的局面党和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十分重视,不仅仅从土地问题本身来考虑方针政策,而且立足民族关系和边疆开发与祖国统一的大局,用战略眼光解决土地改革问题,形成了以党的民族政策为原则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决策与实践.新疆的土地改革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进驻新疆后,百业凋敝,百废待兴,问题成堆,什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日,毛泽东起草的《中央关于新疆问题给彭德怀的电报》中一再强调:“人民解放军只有和维吾尔族(以及其他民族)建立兄弟般的关系,才有可能建设人民民主的新新疆.”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对新疆若干工作方针的指示》,指出:“在新疆农业地区,今年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这是一个坚决的革命的进攻,不容动摇.但在实行这个进攻的具体步骤上,必须十分慎重……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充分的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做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决策表明,党在新疆实行土地改革是为了实现新疆与内地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睦和新疆人民当家做主,实现新疆各族人民的社会进步.这是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的具体适用,把复杂的土地改革和社会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在王震的直接领导下,新疆从1952年9月开始,在9个专区、57个县、3个市辖区、1515个乡,约400万人口的农村分四期进行了土地改革.土改的胜利,使广大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3.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具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分期分批进行,成就突出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把土地改革纳入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对回、壮、满等族的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帮助他们组织农业合作社;对处于农奴制和奴隶制阶段的藏、傣、彝等族,则采用协商的办法,把土地分给人民使用;对还保留原始公社残余的佤、景颇、傈僳族,采取国家帮助大力发展生产力,引导群众组织合作社,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办法.总之,从1950年到1961年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了土改,现分述如下.年完成了社会经济结构与汉族基本相同的内蒙古西部蒙古族地区,西北回族地区,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广西壮、瑶、苗、侗族地区,贵州苗、布依、侗族地区,湖南苗族地区,云南白族地区土改,在方法步骤上采取了与汉族地区相同的作法,即直接发动群众,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贯彻执行党的土改基本路线.但也根据不同民族和地区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些有别于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如基于少数民族群众的自觉自愿;有当地民族干部参加;先做好争取民族上层和宗教人士的统一战线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年完成了处在奴隶和农奴制阶段的四川彝、藏族地区,甘、青藏族地区,云南傣、哈尼族地区,西藏地区土改.在方法步骤上采取了政策更宽、方式更和缓的和平协商形式.即根据群众的意愿,经与上层人士反复协商,说服他们放弃剥削.同时,不降低其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与此同时,对处于原始公社末期阶段的云南景颇、傈僳、独龙、怒、布朗、佤、基诺、德昂及东北鄂伦春、鄂温克,还有部分黎、瑶和拉祜族的70万人口以建立生产文化站形式,在国家帮助下,依靠本民族群众,团结本民族上层领袖人物,采取示范和说服教育的办法,逐步改造原始落后的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截止到1961年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关于在土改中保留寺院土地等问题给王震并习仲勋的电报
《新疆工作文献选编》
(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王震同志并习仲勋同志:
你五月二十二日来电及五月十六日的电报均悉.
(一)中央准备在七月初召开一次会议,届时你和习仲勋同志可来中央并讨论和决定有关新疆的若干问题.在此以前,望新疆分局将土改法令、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全部准备好,以便带来中央审查.
(二)关于清真寺、拱北〔1〕和喇嘛寺的土地,已由新盟〔2〕及维文会、蒙文会〔3〕等接管并已转给无地少地农民者,当然应该分给农民,不要再从农民手中收回交给寺院,因为这些土地已不属于寺院所有了.但我仍然主张:在你们的土改法令上明白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在土改进行中,所有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土改工作队均应向群众明白宣布这条法律,不许含糊或不予宣布,更不许宣布其他办法.在这样做了以后,如果农民同意照这样办,就照这样办理.如果农民不同意照这样办,而主张没收和分配寺院土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土改工作队应向农民作解释,说明保留寺院土地的理由,不许不作解释.在经过解释后,如果农民同意了,仍应照这样办理.如果农民坚决不同意,坚决主张分配这些土地(或部分地分配这些土地),在政府不能不容许农民这样做的情形下,当然还是可以个别地容许农民这样做的(但不要宣布),不能说农民因此就违反了政府法令,就去处罚农民.这样做法,使我们在宗教问题上完全处在有理的稳当的地位.如果群众真有觉悟,也不会束缚群众的手脚.如果群众觉悟不够,我们在法令上和宣传上都充分地照顾了他们.反之,如果我们在法令上规定没收和分配寺院的土地,遇着群众觉悟不够的情形,或群众在事后后悔的情形,都有可能使我们陷入某种被动状态,因此,这还是有一些冒险性的.
(三)因为今年要集中最大的力量去进行土地改革,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就不要同时进行改革,在土改法令上也应有一条规定:土改法令不适用于牧区或畜牧经济,并应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广泛宣传这条法令,以稳定牧区.至于牧区的治安和叛乱问题,这是在目前还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还必须准备去对付牧区反动分子若干次的叛乱,并在对付这些叛乱中去加强争取群众和上层分子的工作.至于牧区经济是否及如何进行改革、在何时进行改革等问题,待你来到中央后再予讨论.
(四)新疆在土地改革中,特别在镇压武装叛乱中是要杀一些人的,但是必须少杀.对于应该杀的人,也大部采取判徒刑监禁或判死刑缓期,只杀小部,这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必须采取的政策.这就是在镇反问题上对少数民族从宽的原则.这样,可能使反革命分子顾虑较少,更多地进行反革命活动,但这也将使人民受到更多的教育,只要我们不失去警惕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是能在少数民族中肃清反革命活动的.但是如果急了,就可能在少数民族中引起某些恐惧和不信任,而这是我们必须避免的,因为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就浓厚地存在着这种心理,并常常因此引起群众性的暴动.所以我们必须慎重,不要性急.
(五)上述意见,望你加以考虑,并在分局会议上再讨论一下,然后将分局的意见和计划带来中央作最后的决定.
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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