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特定人员,残疾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就业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有开个公司,想用残疾人证办照,都有什么优惠政策呀,知道的朋友请说说.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相关信息、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相关信息、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
用别人的残疾证办照开店按规定是不行的,但该残疾人可算你用工人员,可抵扣上交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
最现实的是:坐火车享受半价优惠,如果是伤残军人还可享受抚恤金及医疗求助;经商办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可享受税收不同比例的减免照...
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免收市场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
个人经营的不请帮手减免部分工商管理费,办证工本费全免,具体请到本地工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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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享受更多增值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上统称新政策),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统称旧政策)。新政策通过提高企业退税额度、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及简化审批手续等诸多措施,不断增强残疾人用工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爱之情。
优惠力度明显加大
新政策与旧政策大的差异是可退还增值税限额计算方法的调整——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标准,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低工资标准的6倍降低为4倍,同时取消了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制。之所以作出此项调整,是因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的月低工资标准亦将不断提高。照此分析,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标准虽然降低了,但高限额取消后,并不意味着退税额的降低。
案例:以山东省为例,近期,山东省向社会公布的2016年月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月。假定A企业是山东省一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按旧政策计算,A企业每年可退税的增值税限额为=123120元,按年高3.5万元的限额看,A企业每人每年多能够享受政策退税3.5万元。按照新政策计算,A企业每年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为=82080元,虽然低于旧政策6倍计算的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但由于新政策取消了3.5万元的高退税限制,A企业终可享受的政策退税为82080元,显然高于以往。今后,随着居民的月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企业可以获得的退税金额将更高。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将增值税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与旧政策对照看,新政策扩大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不过,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加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优惠“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为了让更多的安置残疾人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新政策充分降低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放宽,把旧政策中5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缩减为4个,取消了“残疾人必须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和“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条件。二是下调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标准,把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标准由10人以上的条件放宽到5人以上。三是取消了旧政策中仅允许工疗机构将精神残疾人计入享受政策人数限制,允许所有招用残疾人单位将安置的具备劳动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员计入税收优惠的人数范围。
备案管理程序简化
取消旧政策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的规定。与之对应,新政策积极响应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不再要求“年审”而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政策,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税企责任更加清晰
根据新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责任更加清晰。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新政策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的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新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义忠 商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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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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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三、退税减税办法&&&&(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二)所得税&&&&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原福利企业在日至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日至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日至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四、变更申报&&&&(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五、监督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六月十五日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公司聘请残疾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厦门国税&   |
问:我公司聘请残疾人,请问这个有什么优惠税收或者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1)根据财税〔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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