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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细则
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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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    2.&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  4.&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  四、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未参加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有农村户籍。  2017年浙江省各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杭州已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杭州市内的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补贴,目前,杭州市农村老人均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2.台州椒江残疾人养老保险全覆盖  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可统一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  相关阅读: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  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外10-l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开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保险费)转人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的滞纳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入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入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很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入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力承担所需费用时,由入保人个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支。借支款从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老保险金,违者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第五章 基金管理、运用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乡镇设立分帐;村或企业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摈不高于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县以下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所得税。其中管理服务费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办员。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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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退休金政策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华炫
  2017最新扶贫政策是什么?具体内容又是什么?以下由学习啦小编对2017最新扶贫政策进行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 2017年农村退休金政策
  60周岁以上老人可领养老金
  此次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为了体现国家要求的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使得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老人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对于国家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设置补缴&门槛&,参保后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此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计发系数相同)。139是国家根据目前我国老人平均寿命计算出的系数,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基本可实现终身支付所需资金的平衡。
  政府每年每人补贴30元
  12月11日,河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按照规定,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按年缴费,目前暂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参保人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制定。
  为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河南省确定,省、市两级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都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新农保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要求试点县(市、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县(市、区)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老农保并入新农保
  河南省《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有部分省辖市试点了农村养老保险,那么,老农保如何与新农保进行衔接呢?
  对于开展老农保工作的地区,要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1000多万农民将受益
  此次,河南省确定通许县、偃师市、荥阳市等21个县(市、区)列入首批新农保试点。据初步测算,这21个县(市、区)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将有1000多万名群众受益。试点县(市、区)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有望在明年春节前领到第一笔养老金。
  据统计,中央财政每年对我省试点县(市、区)60周岁以上农民补贴约8.7亿元,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农民补贴约3亿元;试点县(市、区)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增加六七百元的收入。
  2016年河南省农村社保缴费及领取标准
  农村社保,即是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这种社保是针对农民的,按年收费,相信还是有不少人对农村社保不是很熟悉,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认识了解2016最新农村社保政策吧。
  一、农村社保政策。
  农村社保政策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
  二、农村社保政策介绍。
  农村社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账户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国家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我们想了解一下:
  1、个不同的交费所能领取养老金各是多少?
  2、交费年限的不同对于领取养老金有没有影响?(比如每年交同样的费用,有的交2年就到60岁了,有的要交5年才到60岁)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都有关系。具体计算方法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0岁以上农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一)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的年限;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应缴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实行固定没人110元/月)。
  60岁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
  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PS: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出资建立,在广州,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2017年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从100元到4000元分13个档次
  1、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2、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
  4、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5、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6、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75元;
  7、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
  8、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016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最新消息:2016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与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一起,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此次我省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等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帐户化额度,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我省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前完成审核确定。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目前,我省有在岗乡村医生1.8万名,离岗乡村医生约1.2万名,至2010年,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仅为8000余名。
  为解除乡村医生养老之忧,留住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自2011年起,我市在全市初步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我市具备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各地村计划生育专干标准执行,财政补助60%、个人承担40%。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提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各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以乡镇卫生院为征缴单位,每年8月份各乡镇卫生院将缴费花名册报县、区卫生局审核确认,9月份将乡村医生个人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地解缴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将各自承担的保险费于9月份划拨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乡村医生,又被称为&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偏远的乡村,医疗条件不便,乡村医生就是乡亲们最贴心的家庭医生。他们常年奔走在崎岖的乡村道路上,他们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让这些最美的&天使&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也出台了相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2017年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该《通知》是对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解决了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
  缴费基数更明确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过渡措施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而在缴费基数方面,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由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此外,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采取过渡措施,即2016年、2017年缴费基数分别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和55%,2018年及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
  统一规定
  在该《通知》出台前,内蒙古对以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盟市虽然自行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全区补缴政策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
  而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保持养老金待遇水平
  平稳衔接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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