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互助保险,有没有互助 金融比较懂的

匦塞化,£幽堕堡Q垦里Q避一;农业保险条例背景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的监管;申琳贺瑞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农业保险条例》于2012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分为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律责任和附则5章组成,本文重点讨论第三章经营规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
匦塞化,£幽堕堡Q垦里Q避一
农业保险条例背景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的监管
申琳贺瑞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农业保险条例》于2012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将农业互助保险纳入到农业保险范畴内,承认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合法机构。那么,在新条例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监管作用成为了值得研究的问题。
《农业保险条例》分为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
律责任和附则5章组成,本文重点讨论第三章经营规则。该章规定了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应遵循的监管原则、经营规则等内容,关系到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业务的核心内容,也是合法、稳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
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这里面就涉及到三项重要的制度: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和技术支持,这三项制度的建设方面和商业保险公司存在差距。特别是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由于社会团体参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同保险公司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确保实质性的前提下,探寻一条差异化的道路是非常有必要的。
健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逻辑起点。
一、农业保险机构应该遵循的监管原则
(一)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对于保险机构开展保
二、农业保险机构应该遵循的经营规则
(一)财政保费补贴的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
险工作实行了核准制,对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机构采取了实质审查的原则。《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
(五)偿付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应对预案;
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
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
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
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享受财政补贴的支持,对于财政资金的参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随着《条例》的出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也会不断加强,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农业互助保险租金
都应严格要求,杜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五项实际的内容是对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实质要求,对于互助保险组织而言,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确保达到《条例》所规定的合规要求:
1.开展农业保险的批准文件。《条例》规定了国务院保险
(二)日常业务工作的严格要求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特别是在保险单据、资料的管理和保险金的支付上。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批准机关。目前存在的互助保险组织一般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农业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在明年3月1日《条例》生效后,农业互保保险组织需要取得保监会的批准文件,这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
2.建立起符合《条例》要求的相关制度。《条例》要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建立一系列制度,包括完善的基层服务网
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完善的农业保险的内控制度、再
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该条主要是为了严格防止骗保诈赔,防范道德风险。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就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参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
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职权。
保险及大灾风险安排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等。从这几个方面
来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仍存在差距,需要在今后不断的建立和完善。
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互保保险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和完善各项制度,
(二)对日常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条款的制定和修改、费率的厘定是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最核心的环节。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
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
才能达到符合严格监管的要求,更好的为广大农村和农民提高金融保险服务。
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审批或者备案。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通常由农民、渔民等自发成立,其保险条
参考文献:
【1】1罗帅民,郭永利,王朝华:世界农业保险嗍.北京:中国
农业出版社,2010,8
款和保险费率在制定方法上很多都是依靠经验或借鉴保险公司,缺少严格的理论支撑;在业务操作的规范程度上,和国内外保险
公司还存在差别,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在《条例》生效后,为应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嗍.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3,12
【3】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嗍北京:中国金融出
版社,2004,12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和备案,这些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提
高和完善。
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习.2012―10一24
(三)资金安全和财务管理制度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94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的监管等内容。 
 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 险组织。...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1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应将每年确定的协 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第四十一条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参照执行。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日,中国...第四十一条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四)政府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的法德模式 该...  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 定。 第...  目前,国内仅有一 家相互保险公司,即 2005 年成立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由于受到...的互助组织, 但 由于其收费、开户等所有经营行为脱离金融保险监管,难以保证不被...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第四十一条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刘京生透露,目前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大体有:一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地方出资...如在农业 互助合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什么是农业保险?
& &&:农业保险一词的解释有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其中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 &&农业保险有哪些种类?
& &&农业保险分类及保险范围:农业保险种类也比较乱,农业保险的分类有多种方式,我总结了一下:据《条例》,按农业种类不同,可分为如下四种:
& &&种植业保险
& &&种植业保险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主要是指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是以水稻、小麦、大豆、高梁、玉蜀黍、棉花、烟叶、茶、桑、麻、甘蔗、药材、烤烟、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它一般又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 &&1.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在一定的区域和自然环境中,从播种、出苗、生长至成熟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 &&2.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从开始收割起至完成初加工进入仓库的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 &&畜牧业保险
& &&畜牧业包括牲畜饲牧、家禽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等。畜禽养殖保险是以人工养殖的牲畜和家禽为保险对象的养殖保险。在畜禽养殖保险中,根据保险标的的特点,又可分为牲畜保险和家禽保险。
& &&1. 牲畜保险。牲畜在饲养过程中,面临的灾害风险较大,如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牲畜保险一般根据不同牲畜的饲养风险,选择几种主要的传染病,再加上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但要尽量避免承保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的风险。
& &&2. 家禽保险。家禽保险是指为经人们长期驯化培育,可以提供肉、蛋、羽绒等产品或其他用途的禽类提供的一种保险。由于家禽在饲养过程中一般采取高密度的规模养殖方式,因此,承保责任以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综合责任为主。
& &&水产养殖保险
& &&水产养殖保险有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两大类。
& &&1. 淡水养殖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有鱼、河蚌、珍珠等。淡水养殖保险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意外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死亡,对因疾病引起的死亡一般不予承保。
& &&2. 海水养殖保险。海水养殖保险是指为利用海水资源进行人工养殖者提供的一种保险。目前,开办的海水养殖保险有对虾养殖保险、扇贝养殖保险等。海水养殖主要集 中在沿海地区的浅海和滩涂,因此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台风、海啸、异常海潮、海水淡化或海水污染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流失或死亡。海水养殖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自 然灾害造成的流失、缺氧浮头死亡等,对疾病、死亡风险一般需特约承保。
& &&林木保险
& &&林木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指人工栽培的人工林和人工栽培的果木林两大类。原始林或自然林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 &&1. 林木保险。林木在生长期遇到的灾害有火灾、虫灾、风灾、雪灾、洪水等,其中火灾是森林的主要灾害。目前,我国只承保单一的火灾责任,今后将会逐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林木保险可以根据未来的生长期确定保险期限,也可以按1年定期承保,到期续保。林木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造林木的成本确定;二是分成若干档次确定。
& &&2. 果树保险。果树保险根据承保地区主要树种的自然灾害选择单项灾害或伴发性的灾害作为保险责任,对于果树的病虫害一般不予承保。果树保险一般可分为果树产量 保险和果树死亡保险两种。果树产量保险只保果树的盛果期,初果期和衰老期一般不予承保;保险期限是从出果时起到果实达到可采成熟时止。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 期限多以1年期为限。
& & 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哪些?
& & 主要险种:中国开办的 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 保险,水稻、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59人有用168人有用260人有用197人有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深入沼气项目建设现场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对当前沼气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务咨询会上,从市重大项目办获悉,2017年北京市计划完成128项棚户区改造实农业保险的模式比较及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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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农业保险的模式比较及启发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1我国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1.1自然灾害频发,但农户风险意识淡薄
伴随着我国化、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生态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自然灾害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近20年来,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年直接损失金额高达1747亿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50%。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18%,保护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7%,生态恢复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36%。与我国自然灾害严重相对应的是,农民受“靠天吃饭”的传统影响,认为经营的损失就该由自己承担,听天由命、自担风险的观念根深蒂固。面对农业生产巨形风险,农民“等、靠、要”依赖性思想严重,自主管理风险、规避风险的意识淡漠,这与政府在大灾后所采用的救济模式存在一定关系。由于政府巨灾风险补助实施手段简单划一,导致农民认为投保与否并不重要,遇到灾害后都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并且投保所得到的赔款不一定比政府的救济金多,反而使自己损失了保险费,得不偿失。
1.2政府大力推行,却出现供需双冷
年,中央连续9年把“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纳入一号文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迎来了“上的春天”。应该说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风险与经营风险日益增加,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应该更加迫切,我国农业保险潜在市场巨大。然而从农业保险市场现状上来看,自1982年我国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市场一直处于“供需双冷”的状态。从市场需求主体来看,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始终没能有效调动起来。从市场供给主体来看,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向市场化体制转轨进程的加快,由于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日渐削弱,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首先中国人保收缩了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业务,紧接着其他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也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
1.3发展势头强劲,但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是1980年的3158倍,年均增长30.8%,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现实。从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表现出快速发展→日渐低迷→日渐繁荣3个阶段,究其原因是宏观政策的起伏和摇摆导致我国农业保险难以为继。特别是在年,伴随着政府取消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2004年实现保费收入3177亿元,仅占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135%,占总保费收入的0.1087%。
2国外农业保险主流模式及其特点
国内学者一般将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归纳为5种,这5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参与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的公助民办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的政府垄断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政府重点扶持模式。
2.1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
美国、加拿大是实府主导参与型模式的代表性国家。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经营主体多元。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以国家为主导,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有经营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代理人共同参与经营。②保障完善。以美国为例,《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3部法律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性质、经营主体,这些条例为政府全面推行农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③经济支持。政府不仅免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赋税,并对其经营管理费用提供1/4左右的业务补贴。④农民自愿投保。
2.2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代表。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不论参加强制性保险或自愿保险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政府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一旦发生灾害,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赔款,保证了保险体系的稳定经营。②多层严密的组织机构。日本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基层农业共济联合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全国农业保险协会3部分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③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日本保险法律对关乎民生的作物和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和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
2.3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
实施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法国为代表。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政府指导下的商业运作。法国在《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地界定了农业风险范围及其承担者,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巨灾风险,一般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承担。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寿险。②保险组织体系完善。法国农业保险体系由制定农业保险经营方针和提供再保险的中央保险公司、开展独立经营活动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3个层次组成。③政府补贴下农户投保自愿。政府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负担,实施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农业风险基金,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
2.4政府垄断模式
政府垄断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包括前苏联、保加利亚等东欧国家,这些国家过去由于所有制相同,其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也有相似之处。其主要特点是:①国家高度垄断。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但经营单位都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构。②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保险按农作物价值量的份额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作物及牲畜按不同价值比例实行强制保险,对保障不足部分可投保自愿保险。③政府支持。实行农村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制,免交一切税收,保证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与稳定。
2.5政府重点选择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①共同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②强制性参加。农业保险实施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政府要求所有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所获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③组织形式单一。主要是政府参与或联合共保。④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标的主要是本国的主要农作物,目的是保证的稳定。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由于开放程度、农业发展模式的不同表现出各自特点,但综合各国农业保险在政府的法律保障、经济支持,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农业保险具备以下共性:从农业保险总体经营思路来看,各国的农业保险模式都是在政府指导下多种经营主体参与的商业化运作模式。首先,政府主导农业保险主要体现以下两方面:①法律保障。从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来看,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且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修订和完善。②经济支持。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各国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极大地经济支持。如免除涉及农业保险业务公司的税费;给予农户或商业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补贴;由政府最终承担农业风险的再保险等。其次,农业保险经营的商业化模式主要表现为:①多种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②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③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必须借助金融市场来进行。
3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3.1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
由于农业保险的公共性,农业保险的完全市场化经营会使涉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产生大量亏损。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主流模式来看,各国都建立了体系完善、内容全面的农业保险法,法律对政府确保为农业保险目标的实现所必需的责任范围以及支持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在《保险法》和《农业法》中都提及了农业保险的内容,但是独立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尚未形成,缺少独立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广泛推进的“软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主体身份模糊、制度规则缺失、支持措施不足等问题,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条例,所以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存在明显的“法律真空”,业务开展的依据只能是各级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些因素的存在已经严重限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3.2健全完善经营管理体系,重点建设基层互助性保险、农业再保险
根据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形成宏观、中观、微观层次鲜明的经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首先,政府应大力推进基层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由于经营成本低,保费低,符合收入水平低而又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的需求。在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中,农民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从而达到了互助、共济的目的。此外,基层农业保险互助组织还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和国营保险机构进行农业再保险,从而分散风险,获得补贴。其次,在面对农业巨灾时,政府必须承担起支配和导向角色。农业巨灾由于灾种多、灾害后果严重,需要政府创新巨灾风险管理手段,革新巨灾管理工具,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体系,通过再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化等金融手段与工具的运用达到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
3.3补贴方式多样化,自愿与强制性保险结合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方式简单直接,导致投保率低,无法保证投保农户和经营实体的经济效益实现。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责任分摊;三是兜底。目前只有保费补贴在全国范围开展。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作用有限。由于农民保险意识差、农业产出效益低的影响,即使国家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保险参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然而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只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能分散风险。因此要从农业生产空间、作物品种上最大范围覆盖推行强制保险制度,才能有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营主体的支付能力。因此政府应该在适当进行保费补贴的同时,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保证必要的保险参与率。
3.4加速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和品种的创新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大多销售以成本为基础的产量保险。单一的产量保险不能有效解决投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风险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具备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保险产品的创新势在必行。一是中国应在实行农户个体产量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域产量农业保险产品,按照县域甚至细分到风险单元进行投保,能有效减少农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二是试点指数保险产品。指数保险产品是目前各国积极试验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的补偿类产品相比,在避免逆向选择、降低经营成本、迅速理赔等方面具备优势。随着我国地区气象数据和资源数据逐渐积累和不断完善,国家应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地区推行指数保险。
作者:何苗 单位: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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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有三大支柱:一是科技,二是金融,三是保险。科技离不开保险,因为每一个农业科技项目,从研发试验到推广应用,全程的投入产出都牵涉到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都有这样那样的风险损失,需要保险保障的配套支持。但农业面临的风险多,抵抗力低,情况复杂,一旦遇到灾害就损失惨重;农业科技的研发、实验、推广、应用的风险更大。多年来,与农业相伴的农科保险都搞不起来,保险公司不能做亏本的买卖,但农业和科技又需要保险,这就成了一个矛盾。
搞科技的,深知农业科技风险大、多年来保险做不起来的问题。为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中国农业科学院发起了中农科产业基金,主要是增加投入。但仅仅靠投入,没有保险也难以持续稳定地循环发展,这就又遇到了保险的问题。
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或许互助保险可以解决问题。它是在同行业中,把具有同样风险保障需求的组合起来,建立一种基金式的保险,保险资金来自于大家,用不完还留下,逐步积累壮大,连续发展。这样的机制,一是可以把大家组织起来;二是风险管控与保险利益紧密结合;三是再加上国家政策支持,保障能力就可以逐步提高,有希望做大做强。
目前,全国农业科学院所有几百个,农业科技人员有几十万,每年的科技项目有上千个,投入的研发推广资金上百亿元。如果能够把保险搞好,那对农业的支撑、对国家基础建设和民生的贡献是很大的。
所以,运用互助保险的方法,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解决科技项目研发、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的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的问题,是一个可以探索的出路。但要搞好也不容易,因为都没搞过,需要不断地试验和完善。科技需要保险,保险也需要科技,两方面要结合起来。因此,需要保险专家、保险机构的合作、保监会的监管支持。按照规定,搞好科技互助性的相互保险组织的设计申报,争取早日批准中农高科相互保险社,并尽快开展试点,填补农业科技领域的保险空白。
(本报记者 康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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