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排队吻老板的狗在公司咬人,老板该担责吗

无名狗出口咬人 饲养人担责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作者:邹训标
  无名家狗咬伤他人,经常饲养人理应担责赔偿。8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树根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500元。
  经审理查明,日上午,原告回家途经被告李树根家门口时,被一只狗咬伤双腿。原告便到被告家敲门,无人应答,便用公用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该只狗予以收缴。事发后原告自行就医,经诊断其右小腿和左小腿两处被咬伤。原告遵医嘱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计支出医药费1900余元。  
  被告辩称,将原告咬伤的这只狗的主人并不是被告,被告只是平时会喂养它。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虽然否认该只狗由其本人饲养,但其承认“我平时喂狗,平时它跑回来就住在鸽子窝下边”,且自认在民警收缴该狗时是其将该只狗抱上警车的。由此,法院认定,咬伤人的这只狗的饲养人应为被告李树根,其理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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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犬主却不担责 上门谈生意成私闯民宅
  上海浦东宣桥镇的黄先生跑到镇上顾先生的家中,被顾先生家养的狼狗给咬伤了。黄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审理中,顾先生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黄先生500元,法院予以准许。
  【案情回放】
  黄先生和顾先生都是浦东宣桥镇人,但素不相识。
  顾先生住宣桥镇张家桥村。这是一栋三层楼房,顾先生家住三楼,为了防盗,顾先生养了一条公狼狗。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顾先生做了这么几件事情:一是给自家的狗办了农村养犬登记证及上海市犬类狂犬病免疫证,二是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处安了一扇门,上面挂了一把锁,门上写着“内有狗、要咬人、不要进来”,警示语看起来比较醒目。
  据顾先生说,养狗几年来,从未发生过狗咬人的意外。直到日17时,黄先生被他家的狗咬了。
  黄先生说,他那天是去顾先生家洽淡做广告牌事宜。顾先生家的一楼和二楼都已出租,在租户的指引下,黄先生走到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口,推开门,边叫房东边往上走,结果在楼梯转角处突然被一条狼狗咬伤。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先生赔偿医疗费等3483.50元。
  顾先生说,他跟黄先生从不认识。自家楼下有自己的手机号码,黄先生如果要洽谈广告事宜,完全可以拨打手机,等自己下楼接待。因此,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私自闯入导致,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自身重大过错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目前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问:黄先生被顾先生饲养的狼狗咬伤,法院对他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为何不予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第一,顾先生给他的狼狗办理了相关登记,并取得了狂犬病免疫证,养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
  第二,顾先生养狗的三楼房间,纯属私人生活空间,并非公共场所或开放性区域,无需通过拴牢等方式控制狗的行动。从顾先生采取的措施来看,他已尽到安全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对黄先生受伤不具有过错。黄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内有狗,仍私自进入该危险区域,主观上处于甘愿自己承担风险的状态。
  第三,黄先生与顾先生素不相识,他在未经顾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进入其房屋,也未举证证明他从事广告行业,并确实存在准备与顾先生洽谈广告牌事宜的可能性,可见黄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人际交往常理,属于私闯民宅,具有过错。
  因此法院对黄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
责任编辑: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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