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时间与参加工作时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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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之间是什么关系?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工作时间的起点,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管理干部时用的。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起点就始于这一时间。有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就一定有起算的时间问题,参加革命工作所回答的是工作的起点“从何时算起的问题”,一般以日历时间的“某年、某月、某日”来表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所回答的是连续工作“有多少年”的问题,它所反映的是职工从事工作的累计时间的工作,一般以年数计算,在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并且从不同角度反映职工的工作资历。计算工作年限的起点时间,可能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起点时间是一致的,也可能不一致。如果工作人员在建国前在私营厂做工,尽管这家工厂1956年改为公私合营企业,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加公私合营期间算起,而他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则可从在私营工厂工作时起算,如果某干部1945年9月参加党所领导的地下革命工作,中间未间断,那他的工作年限的起点时间与参加革命的时间就是一致的。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同时是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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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
作者:管理科&&更新时间:
应按每个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即在根据地、解放区是指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在敌占区是由我党组织决定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以及参加被中央组织部和上海市委组织部所认定的党的外围组织等的时间,并经组织认定。建国后的,应分别按参加工作(包括参军当战士、进入全民所有制(含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插队)时间和脱产当干部时间(以工代干现已批准当干部的,从代干时间算起)填写。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历史材料上记载的情况为依据。按政策规定,符合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更改,没有更改前应仍以档案原始记载进行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有以下四种情况:
―全国档案网站―
北京市档案信息网
上海档案信息网
浙江档案网
辽宁省档案馆
云南省档案馆
重庆市档案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贵州档案信息网
内蒙古档案信息网
陕西档案信息网
中国档案教育网
广东档案信息网
琼兰阁(海南省档案局)
黑龙江省档案馆
山东档案信息网
湖北档案信息网
福建省档案(局)馆
江苏档案信息网
甘肃档案信息网
河北档案信息网
江西省档案局
贵阳档案信息网
香港历史档案馆
澳门历史档案馆
青岛档案信息网
杭州市档案网
南京档案局(馆)
哈尔滨档案信息网
绍兴档案信息网
南通档案信息网
十堰档案信息网
喀什地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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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
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
一、出生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要求,组织上确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自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干部本人提出的要求确认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宜。
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
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
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一定要以法规为准绳,以档案记载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准确核定。
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依据,该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可以看出,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职工参加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后并未马上上岗,而是参加企业安排的上岗前培训,之后再上岗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起始之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并开始计算工龄,表现在档案中一般以首次工资定级表中标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日印发)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三、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十四、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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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
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
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
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
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
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
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
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
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
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
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
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
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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