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始股转让协议范本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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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原始股年翻几十倍?这样的骗局可不少
  昨日下午,沪指时隔43个多月后再次站上3000点。股市狂飙突进的同时,不少骗子也闻风而动。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称,有人打电话推销所谓的“原始股”,号称一年能翻很多倍。专家提示,类似这样的“原始股”推销,多半是骗子。
  电话推销“原始股”称年翻几十倍
  67岁的杨先生退休后,成了一个股民。这两天A股大涨,杨先生也跟着赚了点小钱。可是一个推销电话,却让杨先生有点闹心。
  在这个来自福建的电话中对方告诉他,他们手里有即将在海外上市的“原始股”,一上市就翻好几倍甚至几十倍,建议杨先生购买。杨先生很奇怪自己家的电话怎么会被这么远的人知道,于是严词拒绝。谁知几天以后,类似的电话又来了,这次是从上海打来的,推销的还是那个“原始股”。杨先生虽然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但经不住对方每天打电话过来,于是终于有些心动,决定带着几万元到上海去探个究竟。
  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杨先生完全没有了主见,当场交了两万块钱,换到了一张股权证书。谁知回家之后,孩子们却说他被骗了,杨先生不信邪,打来电话询问。自己真的受骗了吗?
  “原始股”骗局早有先例
  杨先生说,孩子们判断自己受骗的理由非常简单,“如果真的这么赚钱,还用得着打电话推销吗。”尽管杨先生不愿提供他所投资公司的具体名称,但记者发现,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原始股”和“诈骗”两个关键词,类似的案例非常多。
  今年3月,一家“祥天(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就声称自“已经在美国上市了,现在准备转板,为了发展新的科研项目,正在民间出售原始法人股”。“投资回报是以几倍、几十倍、几百倍来计算”。
  然而调查发现,这家公司不仅涉嫌虚假宣传,就连所谓的“赴美上市”也只是有一个现金4430美元,累计赤字额16.43万美元的空壳公司,转板上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几乎没有投资价值。
  即使这样,依靠其特有的“传销式”推销手段,祥天还是将自己的“基金”卖到了全国24个省份。
  警惕“高人”推销
  其他类似的骗局里,有夫妻俩7年靠原始股诈骗上亿元的;有借助“新能源汽车”为幌子非法集资的;也有通过淘宝销售“原始股”的,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
  其实证监会早在去年就出台过相关文件提醒投资者。
  据了解,无论骗子们将自己的“投资项目”吹嘘得多么诱人,本质上无非是三种诈骗形式。第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以此诱骗公众购买。第二种是非法中介机构违规销售,这些公司大多打着“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幌子,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最后,则是不法分子个人,声称“有关系”能购买原始股。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诈骗形式。
  转让内部认购股份也属违法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普通人很难买到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公司员工内部认购。在某些“高人”的口中,能拿到内部认购股份也成了他们吹嘘的理由之一。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杨荣艳提醒,这种认购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如果该员工对外转让股份也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从以往的新股发行情况来看,原始股几乎是稳赚不赔的。好不容易拿到了内部认购的股份却要转让,可能性非常小。
  杨律师同时提醒,一般准备上市的公司都会有一个“路演”的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路演”目标对象一般是股票分销商,而非普通投资人。普通人如果接到参与“路演”的通知,大多也是骗子。
  境外上市没那么美
  在“原始股”骗局中,很多不法分子都是打着境外上市的幌子。由于普通消费者对境外证券市场了解较少,往往容易受骗。
  实际上,境外上市远没有一般认为的那么困难,也并不意味着这家公司多么具有投资潜质。原因在于,很多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建有多层次的证券市场,比如美国的OTCBB、英国的PLUS等。在这些市场挂牌上市没有任何门槛,市场流动性较差,挂牌公司股价往往很低,投资价值并不高。
  此外,所谓纸质的“国外股票”和中介机构所谓的“持收据换取股权证”不能轻易相信。如果决定要购买股权,一定要到工商部门或正规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的过户手续和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
  “原始股”一般人抢不着
  理财专家提醒,只要在投资中多留几个心眼,“原始股”骗局很容易被识破。
  无论不法分子以中介机构还是发行公司的名义推销,投资者都应该仔细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信息等相关材料。特别需要注意核实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承销、代销等业务的资质。
  因为,只有经过证监会核准的机构,才是从事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法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那些采取广告、电话推销、发布会、说明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也大多不靠谱。
  一位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已确认会上市的公司股权是非常受欢迎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及其亲友都会抢着投资,不太可能轮到一般的人,很难相信有人会拿出来四处兜售。即使要转让公司股权,也是找有实力的公司,不太可能四处打电话,零散地出售给市民。” ■文/本报记者周翰林
  小贴士
  何谓原始股
  原始股票是指在公司申请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原始股票的购买机会是十分有限的,购买者多为与公司有关的内部投资者、公司有限的私募对象、专业的风险资金以及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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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四板”已成原始股转让骗局重灾区 鼓吹具有暴涨潜力
  50万元低门槛引大批企业涌入,鼓吹具有暴涨潜力实则无随意“转板”可能
  □本报记者 郑玮 发自济南
  除了原有的高回报、一夜暴富等利益诱惑外,长江商报记者观察发现,近年来,“上市公司”这种虚晃的光环已成挂牌企业“涉非”活动堂而皇之的马甲。其中,已经定案的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索环保”)原法人代表段国帅近日被批捕,其炮制的假股票骗局骗取了上千名群众的2亿多元资金。
  其实,优索环保并非孤案,长江商报记者发现,今年发生的多起案件中涉及原始股公开发行企业,都已经或即将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一些不法分子混水摸鱼,以在某个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暗流涌动。”12月25日,武汉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人士向
  长江商报记者分析,“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本来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企业设置的门槛就比较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Q板,对企业的注册资金都低至
  50万元,而更宽松的是,只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注册资本20%的验资报告即可。”上述投资专家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门槛低了,企业大量涌入,素质就参差不齐,四板也成为原始股多发的重灾区。
  12月26日,深圳市摩根信通投资有限公司一位市场经理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一些打着已登陆“四板”的公司,声称在未来两三年后,可从区域股交中心
  “转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鼓吹其发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涨潜力。但其实,“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个不同等级的交易市场,隶属完全不同运营管理、监管机构,并不存在随意“转板”的可能。
  挂牌≠上市 “原始股”私下转让不受保护
  正是凭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平台,优索环保成功完成“信用背书”。
  公开资料显示, 2014年,“优索环保”已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股票交易代码:200735。
  去年8月28日,优索环保在郑州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有媒体报道,称是国内一家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领先企业,投资遍布江、浙、沪、京、津、豫、陕等省市,已建及在建项目共计14个。
  其负责人亦在会上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而此轮定增,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职能部门背书、省内大笔投资等高大上的名头,对于投资者而言,更现实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让’”。
  据该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4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16倍。有投资者报案称,该公司涉及融资规模数亿元,省内投资人数量已过千。
  因为原始股没有流通性,在次月,该公司就发生了收益兑付危机。两个月后,不但该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据报道,其负责人还于当年11月在众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还款承诺书”。
  然而,12月22日,山农晨农集团的销售人员则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如果成功买得原始股,也可以将股权证转卖,不需要什么手续,“这些都由投资者自己定”。
  上述投资人士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很多投资者把公司“挂牌”等同于“上市”,以为买了原始股就可以实现自由流通买卖。而事实是,投资者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三个公开市场买卖股票,才不存在诈骗风险,靠企业交易的所谓“原始股”属于私下转让,并不受保护。
  门槛低中介机构出具注册资本20%验资报告即可
  优索环保并非孤案,长江商报记者调查发现,今年发生的多起案件中涉及的原始股公开发行企业,都已经或即将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本来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企业设置的门槛就比较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Q板,对企业的注册资金都低至50万元,而更宽松的是,只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注册资本20%的验资报告即可。”上述投资专家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门槛低了,企业大量涌入,素质就参差不齐,加上有政府背书,吸纳社会资金更容易,四板也成为原始股多发的重灾区。
  其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就成为部分企业打的“擦边球”。例如,一些企业称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并以高额的收益作为诱饵。而很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会误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当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为融资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而被蒙蔽。实际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仅仅只是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的门槛与上交所不可同日而语。
  值得关注的是,除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外,类似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国内还有多个。
  这类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证券市场。按照法律法规,私募证券市场不得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证券,并且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而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仍存在监管空白,且目前尚未与新三板、等其他资本市场层级完全打通,投资者一旦购买了其中挂牌企业的原始股,将面临股权难以转让与退出等问题。
  “目前湖北地区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公开发行原始股的案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从目前看,发生的几起借原始股非法集资的案例
  多为跨区域挂牌,挂牌中心对企业不一定了解,导致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筛选有了“漏网之鱼”。而自从湖北设立了本土的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选择跨区域挂牌四板的企业越来越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
  “去年阿里巴巴上市,该公司的不少员工因为持着原始股,一夜之间成了千万富翁。正因为原始股的珍贵,所以原始股并不是一般人所能买到的。即使是在公司内部,一般也只有中层以上干部才有可能获得。”该工作人员表示,投资者不要做一夜暴富的美梦,就自然能避开这样的投资陷阱。
  证监会严查非法发行股票 转板机制有待破题
  如今,中国证监会已经向各地印发函件,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
  12月1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一文,提到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
  为跨区域挂牌的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违法。
  有业内人士称,监管层开始整治“四板”市场乱象,表明相关挂牌企业涉非活动很猖獗,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对“原始股”骗局应保持高度警觉。
  “目前没有真正符合法律规范的股权众筹,私募股权融资作为所谓目前草根投资原始股的重要方式,应该得到关注与支持,但是投资者应该选择负责任的平台进行投资,同时充分甄别项目的投资价值。”
  上述投资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若要在为区域性股权市场上挂牌企业提供股权交易服务,也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转让发行证券。
  九郡资本董事长马荥中认为,股权投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在不具有专业能力和获得优质项目资源的情况下去投资,就如同盲人骑瞎马。一旦购买这些企业的原始股,轻者股票无法变现,严重者,随着企业破产倒闭,所投资的血汗钱,有可能血本无归。
  “即使是PE机构与来操作原始股,也只有1%到10%的成功率。作为个人投资者,即使能达到这样的成功率,但你能赔得起吗?”上述业内人士反问。
  不过,也有投资者建议,各地的股交中心也应尽快研究转板机制,保证挂牌企业能够有丰富的流通、转板或者退出的渠道,才能够让在这些市场上的原始股的投资风险减小。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合规设立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也存在监管空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显示,早在今年7月,涉嫌倒卖“原始股”非法集资的一不法企业就被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负责人失联、办公地址空置,然而,这家空壳公司却仍在其挂牌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继续交易多日才被终止挂牌。
  此外,一些投资者也反映,部分企业仅仅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就宣称投资人能享受“上市公司”的财富增值和融资便利,大搞“原始股”交易,存在恶意混淆概念之嫌,亟须相关部门规范。
  “原始股”骗局的特点
  从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和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看,“原始股”骗局往往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是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二是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
  三是以发行原始股的名义与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四是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
  五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六是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七是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企业设置的门槛就比较低,如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Q板,对企业的注册资金都低至50万元,而更宽松的是,只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注册资本20%的验资报告即可,门槛低了,企业大量涌入,素质就参差不齐,四板也成为原始股多发的重灾区。
  ――武汉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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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38来源:金投美股编辑:liuya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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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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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原始股”投资骗局要警惕 实质是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上市公司|中签_凤凰财经
“原始股”投资骗局要警惕 实质是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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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企业和法人代表正是利用投资者对“原始股”的热忱、恶意混淆沪深两市的“中签新股”概念,混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大搞“原始股”交易骗局;有些企业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股权众筹”等名义诈骗群众钱财;一些“三无”企业没有任何实际项目,没有经营资产,更不具备申请上市或挂牌条件,却自称“马上要上市”需要融资搞非法集资;一些虚构的原始股项目甚至傍上境外资本市场,把自己的企业包装为一家外资企业,宣称将在纳斯达克上市……
“原始股”通常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在一般人心目中,“原始股”一向是稳健盈利的代名词。一些不法企业和法人代表正是利用投资者对“原始股”的热忱、恶意混淆沪深两市的“中签新股”概念,混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大搞“原始股”交易骗局;有些企业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股权众筹”等名义诈骗群众钱财;一些“三无”企业没有任何实际项目,没有经营资产,更不具备申请上市或挂牌条件,却自称“马上要上市”需要融资搞非法集资;一些虚构的原始股项目甚至傍上境外资本市场,把自己的企业包装为一家外资企业,宣称将在纳斯达克上市……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广大投资者,我国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只能在这三个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其余公司股权和股票不能公开发行和交易。对除上述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进行公开宣传行为的,均是非法行为。骗局贪高利 哪知对方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市民李先生一次在街头被促销小姐拦住,不过她推销的不是商品,而是一家名为“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权。原来,这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5年通过当地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梁某以每股1元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同时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日前不能在境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不明就里的李先生被促销小姐承诺的回报利润和公司发展前景迷糊住了,毅然投入50万元积蓄。殊不知,该公司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当地法院认为,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解析挂牌≠上市 正规股票交易场所只有三家“原始股”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一些企业利用地方性的企业股权挂牌转让市场,冒充上市公司发售“原始股”。例如在多地发生的“原始股”骗局中,均有不法分子宣称自己是某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有明确的上市代码,其实该代码只是企业在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代码,所挂牌的股权交易中心只是地方机构机构,跟A股市场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根本没有关系。据证券业内人士介绍,在股交中心挂牌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是两码事。企业所宣称已在某某区域股交中心挂牌上市,其实是指通常所谓的“四板”,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不具备公开交易的功能。而所谓场外交易,则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内交易,针对符合一定条件(一般要求机构投资者或持有一定数额资产)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50人(有限公司)或200人(股份公司)。“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以在某个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是一种新型非法集资的骗局。定向增发、原始股受让、股权融资等投资市场常用词,被一些四板挂牌公司作为‘卖股’噱头。”据市处非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企业仅仅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就宣称投资人能享受“上市公司”的财富增值和融资便利,大搞“原始股”交易,存在恶意混淆概念。目前,股票公开转让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只有在这3个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公司的股份能够公开转让,通过其他渠道推销或公开宣传的所谓‘原始股’属于违法行为。”警惕“保底回购”实质是“名股实债”现在,只要在聊天软件搜索“原始股销售”,就会有数十个聊天群出现。在百度贴吧等网络渠道,注明“原始股销售”的网页、宣传广告随处可见。当前兜售“原始股”的中介、掮客已遍布线上线下,通过电话、在线聊天等方式向群众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例如“明年3月新三板挂牌,稳享6至8倍的收益”,这样的宣传语随处可见。记者通过调查还,所有原始股骗局都无一例外地利用了投资者对A股“打新”高收益的惯性思维。一些企业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股权众筹”等名义诈骗群众钱财。一些所谓的“上市公司”还召开“增资扩股”发布会,宣布该“上市公司”将定向发行“原始股”。同时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集资,承诺年收益达48%,超过同期银行存款收益20多倍。此外,一家名为“虾米电子科技”的公司就声称2016年“很快将在新三板上市”,需要通过股权投资融资:任何投资者购买公司至少5万元的股权,就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的创业股东”。公司若两年内未成功上市,公司以双倍价格回购。这样看上去“稳稳的幸福”,实质就是从事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活动。“如果有公司自称定向增资扩股,又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股票,实际上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关于‘不得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市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股权性质来说,投资者风险共担,根本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保底回购;即使通过协议安排,形成回购义务,也应当充分考虑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和回购价格的合理性。相反,要警惕“名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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