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招投标中心计生委让独生子女户去体检,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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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人:admin  来源: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发布日期: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安徽省信访局&&& 10:08:59&
皖人口发〔2014〕2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1月23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我委制定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按照以下标准确认: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三)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政策过渡期生育问题的处理
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公布后,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予以补办《生育证》。
三、关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再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四、关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问题的处理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无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五、关于中央《决定》公布前生育问题的处理
中央《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以上解释与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皖人口发〔2012〕14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来源:省人口计生委网站)如何查询独生子女证编号?
如何查询独生子女证编号?
09-07-16 &
到当地计生委去查,那里不是办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吗,那里有登记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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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回答者:匿名
13:4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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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砀山的宝妈没?砀山哪家医院生孩子好
当时年龄:
宝宝树孕育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 08:53:00&&&来源: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评论: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城镇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豫卫家庭[201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决定自今年开始,在我省全面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为做好2015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扎实开展扶助对象审核确认,及时发放奖励扶助金,开展有效督查检查,确保省政府承诺的重点民生工程落实到位,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政策宣传培训阶段,6月1日-30日
各级要全面开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迅速在全省掀起宣传热潮,将扶助制度的意义、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申报确认程序、扶助金发放办法等规定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加强政策培训。省里将在6月15日前完成对市、县工作人员的培训,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乡(镇、办)、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注意通过层层培训,帮助基层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内容,明确工作任务,掌握工作方法,把扶助工作落实到位。
(二)扶助对象申报阶段,7月1日-31日
7月份为个人申报月。原则上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受理群众申请,对于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受理群众申请。受理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对群众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核,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为群众申请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三)资格审核确认阶段,8月1日-9月15日
8月15日前,居(村)民委员会将核实公示后的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8月30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将初审公示后的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9月15日前,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审核确认公示后的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将本县市区2015年扶助对象名册及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和省辖市卫生计生部门。
(四)扶助对象质量抽查及信息录入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
省辖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10%-20%的比例对县级确认的扶助对象进行质量抽查,10月15日前将本市2015年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为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10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五)扶助证和扶助金发放阶段,10月15日-11月30日
县级将加盖公章的《奖励扶助光荣证》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送达奖励扶助对象。
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方资金的配套拨付工作,督促有资质的金融代理机构11月30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及时打入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河南省2015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定期督促落实。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发放。同时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致安排部署,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统筹协调内部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坚决把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好。
(二)严格工作要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相比农村奖励扶助工作,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复杂,人户分离与户口迁移情况较多,见面难度大,各地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加耐心负责的服务。因此,各级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要求,一是要严格政策口径,准确界定目标人群,不能随意扩大或紧缩范围。二是要严格履行程序,确保阳光公正,严格履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程序,县、乡(镇、办)、居(村)委会三级要增强责任心,认真审查把关,把工作做细做实,既不虚报也不漏报、错报。三是要严格按照省里安排,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县要组成奖励扶助工作督导组,定期深入基层,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帮助基层排忧解惑,预防和纠正基层在执行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处理。同时,要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梳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日
附件: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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