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物业工作人员员工自己偷电用公司犯法 员工被拘留吗

任性!物业怀疑有人偷电 将全部地下室拉闸断电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刘珊珊)近日,石家庄市网友刘先生通过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石家庄天滋嘉鲤北区物业因为怀疑有人在地下室偷电,将全部地下室拉闸断电。对此,该小区物业经理称,地下室用电费用一直由物业承担,但部分居民在地下室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为电动车充电,鉴于地下室产权信息不完整,物业对地下室暂时进行断电处理,待产权登记全部完成,且与相关业主达成用电协议,遂恢复用电。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断电的做法欠妥当,应选择合法手段解决问题。据刘先生介绍,他是石家庄天滋嘉鲤北区的业主,于2013年购买了位于负一层的地下室用于放置一些生活杂物,电瓶车也在此充电。4月24日下午去地下室取东西发现,楼道声控灯正常照明,但自家地下室的照明灯不亮,电瓶车充电器的指示灯也灭了。“开始还以为是自家电路坏了,后来打听才知道是物业疑有人偷电,把小区整个地下室的电都断了,”刘先生对物业随意断电的做法很气愤:“我岁数大了,地下室摸黑行走的话,万一摔倒了物业负责吗?哪间地下室偷电你断哪间的,物业费我一分没少交,凭什么断我家的电?”随后记者走访了管理该小区的石家庄深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张威表示该小区地下室用电非居民电表用电,而是园区照明电,为商业用电。石家庄深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接手天滋嘉鲤北区项目以来,地下室的电费一直由物业承担。但最近发现个别居民将大功率的冰箱冰柜也放在地下室使用,或者为电瓶车充电。“如果任由这种自私行为继续下去,不仅物业损失大,对其他业主也不公平,”张威说。据记者了解,物业对地下室拉闸限电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至今未拿到地下室详细的产权记录。“一家拥有几间地下室在该小区一点儿都不稀奇,甚至有人住在3号楼,却购买了2号楼的地下室。”据张威介绍,该小区有一千三百多家住户,但地下室与住房的配比未达到1:1,并非每家住户都有地下室产权,“由于以前物业没有留下详细的产权资料,我们即便发现地下室有违规现象,都不知该找谁做工作?”据了解,为方便管理,摸清每间地下室的产权归属,物业曾发过登记公告,但配合的业主寥寥无几。无奈之下,物业才对地下室拉闸限电。张威呼吁:“请有地下室的业主速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张威表示,统计工作结束后,物业将与相关业主协商解决地下室用电问题。目前有2套方案。一是每间地下室安装电表,各自负担电费;二是有地下室的业主每间定期缴纳一定数额的电费。随后,记者来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对整个地下室拉闸断电的做法确实欠妥当,而应选择合法手段解决问题,比如加强宣传或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地下室电费,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造成激化矛盾。如果地下室电费确实由物业负担,小区业主有责任配合物业做好地下室产权登记工作,“毕竟物业的费用归根结底,也是由业主来负担的。放任个别人的自私行为,是对每个业主利益的侵害。”截至记者发稿,天滋嘉鲤北区的地下室仍处于断电状态。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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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小区物业“偷电”卖住户 “贪污”4年电费
  记者8月13日从南宁供电局获悉,经供电部门发现核实,南宁市塞纳维拉花园小区的几栋居民楼用电居然是物业“偷电”而来的。4年来,这些楼栋的居民却一直在向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一分不少地缴纳电费。
  南宁供电局青秀供电分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5月初,他们到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的塞纳维拉花园小区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该小区F1栋、F2栋、F3栋、E1栋、E4栋涉及200多住户所使用的电,居然是从给小区另外几栋住宅小区的变压器接入,没有经过供电部门的电表计量,涉嫌窃电。
  “经我们进一步检查发现,涉嫌窃电的线路是通过地下电缆方式供电,非常隐蔽。”供电工作人员调查后惊讶发现,多年来,这些尚未安装“一户一表”楼栋的住户们,却一直在向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正常缴纳电费。随后,他们联系上小区物业。在事实面前,物业公司负责人对窃电一事进行了签字确认。
  青秀供电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避免国有财产进一步损失,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供电部门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准备对该房地产公司及下属物业公司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值盛夏,市民用电量较大,为确保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在与该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交涉期间,供电部门一直没有对小区进行停电。
  “目前,我们正在督促小区开发商立即到供电部门报装正式的一户一表。”南宁供电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正式的一户一表安装期间,为了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用电,供电部门要求小区开发商到供电部门报装合法的临时用电。但直至目前,开发商对违约用电既不处理,也不报装合法的临时用电。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于近期对该小区私拉窃电的5栋楼采取停电措施。”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开发商在此次事件中明显已经属于违约,小区居民可以要求开发商立即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要求安装一户一表,并承担小区停电造成的损失。(南国早报 记者王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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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一小区物业负责人竟然指使员工偷电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朱洪蕾 通讯员 费伟) 长清某小区的一名物业负责人为了给物业公司省钱,竟指使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的总电表上做手脚,结果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  据长清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付善峰介绍,今年6月,长清某小区物业的一名负责人指使一名工作人员在小区的总电表上面做手脚,让总表走得慢或不走。交电费时,小区物业按居民家里电表的数值收取电费,而对应当交给供电公司的电费则按照小区总表的数值,将部分应交电费截留。今年7月,长清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对电表数值进行核对时,发现可疑随即报警。  据民警介绍,从作案到事发,小区物业一共截留了应当交纳给供电公司的3000多元钱。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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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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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偷电的处罚问题
物业对偷电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篇二:偷电的定性
【偷电处罚】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提要】一般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电力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偷电处罚】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一般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电力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2000年5月,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租用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一鞋业公司的厂房与他人合伙开办炼铁厂。由于采用的是电炉炼铁,高额的电费让罗及合伙人感到利润太少,无法迅速“致富”。于是,他们在炼铁厂开工之际便以每月高出其他电工工人工资两倍的月薪请了一个叫“小五”的专业“人才”来偷电,该炼铁厂也一直在窃电状态下进行生产。
2000年10月,供电局发现了该厂的窃电行为,在罗富均补交了电费后将该厂的电表装入计度箱,并打上铅封。罗的合伙人见无利润可言,纷纷退股。此时,罗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继续打窃电的主意以弥补损失。他依然每月给电工“小五”相同的工资,让电工“小五”继续疯狂为其窃电进行生产操作。至日案发时止,罗富均所盗窃的电力总量为19.79万千瓦时,价值7.77万元。近日,大渡口区检察院已将犯罪嫌疑人罗富均批捕,该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据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能源。传统观点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同时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能源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打击各类盗窃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无形能源具备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经济价值。无形能源虽然是一种无形物,但它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或生产出来的物质。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能源的一种普遍使用的商
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二,具有可支配性。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能源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其三,属于动产。无形能源可以利用设备和容器进行传输和转移,因此,也就可以被犯罪分子窃取和占有。以电力为例,在外国刑法典中,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增设关于窃电罪的规定;二是进行扩大解释,把“电”规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视窃电行为为盗窃财物。在我国,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据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能源。传统观点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同时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能源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
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打击各类盗窃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无形能源具备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经济价值。无形能源虽然是一种无形物,但它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或生产出来的物质。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能源的一种普遍使用的商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二,具有可支配性。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能源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其三,属于动产。无形能源可以利用设备和容器进行传输和转移,因此,也就可以被犯罪分子窃取和占有。以电力为例,在外国刑法典中,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增设关于窃电罪的规定;二是进行扩大解释,把“电”规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视窃电行为为盗窃财物。在我国,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警告那些妄图偷电的人,也许偷一次电不犯罪,也许偷一点电不犯罪,但多次偷电,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盗窃罪,付出的将是自由的代价。篇三:钮A诉张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钮A诉张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2978号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钮C。
原告钮A诉被告张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钮A之委托代理人钮C、被告张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钮A诉称,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杨浦区D村106号101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日至日。日,原、被告又签订附加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2009年7月,供电局突击检查发现系争房屋存在偷电行为,出具处罚通知书及罚款单,原告交纳了罚金2640.20元。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对被告已无信任感,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罚金2640.20元,被告迁出系争房屋,被告按月880元的标准支付自日起的租金。
被告张B辩称,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日期是日,但系争房屋调换电表的日期为日,发生在被告搬入系争房屋之前,且被告也根本没有做过所谓的偷电行为,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上海市杨浦区D村106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告钮A及钮E。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作为承
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半年,自日至日,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付款方式:乙方第一次须付叁个月房租金,另付押金捌佰元,以后按叁个月支付,租赁合同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叁仟贰佰元,提前拾天支付下次房租。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该合同还对双方及义务作了约定。上海F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原、乙方及中介公司对水、电、煤气抄表数予以了确认。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押金800元及租金2400元。其后,被告每三个月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2400元。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乙方张B拟对房屋进行装修,特作如下补充条款:1、水电煤线路及使用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2、房屋内保留冰箱一只、电风扇一只、洗衣机一台、淋浴器一只、电视机、空调各一只,其余由乙方自行处理。房租按原合同执行,二年之内不变,二年后,按年递增10%执行。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均由乙方支付。房租改押一付三为押一付六。支付时间:每年5月31日之前及12月31日之前,两次支付。甲方处注明:老人有意外,此协议不再生效。原、被告签名后备注:该协议为不撤销协议,如有违约,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租金已支付至日。
二、2009年7月,上海G公司上门检查,发觉系争房屋电表1、2桩头短接内U字,属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行为,并对内U字当场拆除,暂不停电。其后,供电分公司开具《补收及违约使用电费缴费通知单》,内容为:经查你户因有(窃电)现象,根据《处理工作单》,该户应补收电费660.05
元、违约使用电费1980.15元,总和为2640.20元。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其后,原、被告为上述费用的支付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日到期,双方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房租按原合同执行,二年之内不变,应视为原《房屋租赁协议》自日起再履行两年,故该协议于日已到期终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至系争房屋核对过电费数,应视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系争房屋及房内设施完好,其后系争房屋由被告所控制,在此期间因电表1、2桩头短接内U字所产生的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应由使用人即被告负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金2640.2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仍占有系争房屋,故被告应于日起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参照原租赁协议即每月800元,支付至实际迁出日止。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押金,原告表示同意返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钮A与被告张B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日签订的《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终止;
二、被告张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杨浦区D村106号101室;
三、被告张B应按月人民币800元的标准向原告钮A支付自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四、被告张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钮A支付罚金人民币2640.20元;
五、准原告钮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B押金人民币8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B负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尉蔚篇四:业主偷电通知报告
关于4-2-202屡次偷电的说明报告
陕西省电力公司;
我物业公司自日--日安排两次电器巡查,俩次巡查均发现
户电表短接偷电。
日排查发现
户电表短接偷电,因第一次发现此现象,我物业公司电话告知业主情况并取消偷电短接线,日我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复查发现此户电表再次被短接偷电,当日和此电表业主沟通了解情况,业主称自己不懂电也不是业主自己短接。6日我公司项目经理和工程部为了构造一个和谐的小区环境当同
业主三方将此电表恢复正常使用。
因本项目电器用电亏损大,日我公司再次安排工程部排查电器使用情况,排查中再次发现
户电表内短接偷电(具体见照片),致电此表业主再次称不是自己不懂电不知情。鉴于此情况我公司正式向贵供电局发此报告,望尽快妥善解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篇五:偷电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首先对于我们寝室同学在宿舍中私自接电、违规用电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寝室私自接电的行为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宿舍管理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我们非常懊悔给学校带来了不便,以及对其他同学做了非常差的示范!我们寝室同学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学校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学校的最近一次检查中,我们寝室被发现违规接电,被学校老师和工作人员及时地制止,并且指出我们的错误,避免了更严重的错误的发生。天气开始热了,我们为了断电以后能使用电风扇就私自接电,我们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对自己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和深刻的自剖。我们首先要自我反省的是接电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宿舍是一个集体生活的地方,我们违规接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宿舍的空间较小,我们的生活用品又非常多,而且像书籍书桌这样的易燃品也很多,我们这样的行为不仅对自身的安全造成威胁,还把其他宿舍的同学们也置于安全隐患中,我们现在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们感到非常后悔和抱歉。每年高校宿舍违规用电的事故比比皆是,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作为大四学生,我们没有为其他学弟学妹们做好榜样,是我们的失误,我们以后会重视用电安全,遵守学校的。
在这里,我们要向学校的各位领导和老师做出深刻的检讨,我们宿舍的同学这两天积极反思了自己的错误。我们作为高校大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是我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我们不应该为了一己之便私接电线,校规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也有维护学校公共安全的责任,我们没做到自我监督,我们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也是对其他同学和学校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感到非常惭愧。我们本应该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并且自觉地做好防范措施,结果我们为其他同学也带来了不好的示范。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以后会遵守学校的规定,并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坚决不会再做触犯校规的事情,学校也是一个小社会,我们深知在社会中我们必须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如果每个同学都像我们这样,那学校将会混乱不堪,我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为学校管理增加了麻烦,也给自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我们会深刻的反省自己的错误,并且记住违规用电频频发生事故的惨烈教训,并且我们宿舍会继续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我们的消防意识,让各位老师不为我们的消防安全操心,不辜负老师和校领导对我们的期望!
无论如何,这次宿舍违规用电的行为对我们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所幸并没发生任何事故。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一定会牢记这次违规用电的教训。我们也会在生活中更加注意这些潜在的危险源,提醒我们的同学,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的寝室环境,让我们的寝室不仅充满温馨更是和谐而安全的!我们一定会改正错误,遵守校规校纪,并且让同学监督我们,共同建设和维护积极向上的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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