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战争来去士兵依然忠诚的国家输了呢么该国的士兵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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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战争理论_威廉姆_H_肖
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6期正义战争理论[]?H.[内容提要]作为对战争进行伦理反思的传统代表,正义战争理论仍然是战争伦理学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和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它不仅反对现实主义者的道德并不适用于战争的观点,而且反对和平主义者因所有战争皆不正义而将其全盘否定的做法。具体而言,该理论假定了一个道德上正当的战争(开战正义)必须满足的六个条件:(1)合法权威;(2)正当理由;(3)正当目的;(4)最后手段;(5)相称性;(6)合理的成功可能性。此外,该理论还明确规定了战斗人员在战争爆发(交战正义)时应遵守的三个规范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区别和不伤害平民的原则。引言有些人认为,道德并不适用于战争,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现实主义。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之间的战争没有对错之分,它完全不属于道德范畴;当涉及战争时,不仅道德观念和原则不适用,道德分析也毫不相关。至于现实主义者为什么持这种观点,原因尚不明确。道德似乎适用于人类行为的所有其他领域,但它为什么不适用于战争呢?也许正如现实主义者所言,战斗的残酷和无人道以及战争的致命性和毁灭性的特点使它超出了道德分析的范畴。毕竟战争似乎是对我们的普通的道德价值观的一种嘲弄,又有何道德可言?纵观历史,在许多不同的社会中,很多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在道德上缺乏足够的理由发动战争;比方说,某个特定的国家攻击某个和平的邻国,不仅是不明智的或轻率的,而且是错误的。在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具备道德常识的人都会谴责那些侵略战争,认为它们是邪恶的、不道德的;而认为那些保卫国家的战争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或者至少是必要的恶。此外,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士兵常常承认他们的行为受到道德限制:某些武器、某些战略或某些作战方法被认为是不光彩的,甚至被禁止使用。这也符―16―合今天的道德常识,即明确反对一些作战方法,例如将有组织的强奸行为视为恐怖主义的军事策略。有些人倾向于现实主义,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战争的罪恶不在道德的范畴之内,而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国家似乎总是出于利己的原因而开战或者在作战时采用任何有利于取得胜利的手段。现实主义者认为,通过道德棱镜来看战争或国家之间的关系似乎是天真的;国家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与道德无关。这个观点似乎令人怀疑,因为国家领导人经常不厌其烦地证明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但是,即使事实如此,这也只是与国家或领导人的动机有关,它并不能证明战争超越道德范畴,也不意味着不能用道德评价战争。对此,一些现实主义者不仅提出国家往往只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审视战争,而且认为这是审视战争的正确方法。在他们看来,国家如果以道德维度来思考国际事务,必然会走向歧途,进而发动宗教的、意识形态的或理想主义的战争,例如从专制政权手中解放其他国家的战争;然而,如果国家不发动这类战争,情况会更好。这些现实主义者还认为,事实上,如果国家只关注自己并且审慎地追求合法的国家利益,而不进行十字军东征或打着使世界变得更公正的旗号来发动战争,那么,整个世界会变得更好。但是,这种现实主义的观点似乎本身就表明了一种道德上的立场,而不是对道德的否定;它规定了国家应该怎么做,而不是描述了国家怎样做。当然,许多人反对现实主义,他们明确地提出了一些问题:(1)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动战争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2)如果战争爆发,人们应该如何作战?和平主义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它站在绝对主义的立场,认为战争是不道德的,因此无论是参战的国家还是个人永远是错的、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但是,和平主义并不是反对现实主义并且试图将道德应用于战争的唯一理全球问题研究论。正义战争理论从道德的视角分析战争,虽然它赞同和平主义的发动战争要符合道德的观点,但是它与和平主义明显不同,它既规定了开战正义原则,也规定了交战正义原则。正义战争理论起源于早期的罗马和基督教思想,它最初由阿奎那、维多利亚、苏亚雷斯、格劳秀斯以及其他前现代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所提出,它代表了理性传统,具有巨大的、当之无愧的影响。从广义上讲,大多数研究战争伦理的当代思想家的著作中都隐含着正义战争理论的思想,即使他们对其提出了一些异议或修改了它的一些戒律。虽然这一传统中的思想家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观点也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由此我们可以从中确定一个标准的或主流版本的正义战争理论。在下文中,我将介绍其基本思路和原则。正义战争理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开战正义的,它明确规定了那些用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发动战争才是道德上合法的原则。此外,正义战争理论还规定了战斗人员应当如何作战的道德原则,这部分的理论是关于交战正义的。正义战争理论分两部分反映了一种貌似合理的思想,即士兵作战时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与开战原因是否合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例如,一个为正义事业而战的士兵在战时屠杀敌人的孩子,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开战正义原则标准的正义战争理论明确规定,正义的战争必须满足六个条件:(1)合法权威;(2)正当理由;(3)正当目的;(4)最后手段;(5)相称性;(6)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当且仅当某次战争满足这些条件时,正义战争理论才认为该战争是正义的,此时的正义”一词的意思比人们有时使用这个词的意思更广泛。正义战争理论的“正义”是―17―“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6期指“道德上正当的”、“道德上允许的”或“道德上合法的”。如果一次战争因为它满足上述六个条件,因而在道德上是正当的,那么,根据正义战争理论,一个国家开战就是被允许的(虽然根据交战正义原则该国必须这样做,该内容将在下文中讨论)。然而,满足这些标准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必须发动战争,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国家被允许这样做时,发动战争才是道德上需要的。很显然,正义战争理论提倡国家拒绝战争,即使这些战争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六项开战正义条件得到满足,那么一个国家发动战争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如果没有满足这六项条件,那么战争就是不正义的,国家就不应该发动战争。如果一方打的是一场正义战争,那么对方打的就是一场非正义战争。然而,事实上,一方打的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打的就是一场正义战争。交战双方有可能都陷入一场非正义战争,即双方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例如,如果两个国家因为争夺一块均不属于双方合法所有的土地而开战,那么,双方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一些正义战争理论家并不同意这两种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战争符合大多数开战正义标准,那么,即使不完全是正义的,一个国家诉诸武力可能总体上也是正义的,与此相应的是,交战双方可能各自具有某种程度的正义性。然而,认为一个国家即使并未满足开战正义的所有标准但该国发动战争可能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观点,偏离了主流的正义战争理论;同样,认为交战双方可能具有部分的正义性的想法也违背了主流的正义战争理论。判断某个特定的案例是否满足这六项开战正义标准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尽管这六项标准显得比较简单,但把它们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却很困难,因为国家之间的纠纷通常很复杂,涉及双方的历史分歧和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所以,以合理、准确、公正的方式运用这些标准往往需要仔细分析和良好的―18―判断力。在复杂的情况下,人们可能就这六项标准是否得到满足而意见相左,进而就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合理性产生分歧。开战正义标准只是提供了一个道德分析的框架,并不给我们提供快速、明确的答案。下面我们来探讨正义战争理论所规定的一个道德上正当的战争必须满足的六项条件。1.合法权威:只有有能力的、正式组建或合法指定的、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发言权和行动权的政治实体可以发动战争。这种情况排除了仇杀和私人争斗。正义战争理论认为,战争的目的是追求由政治集团公开确认的政治目标。换句话说,战争是国家之间的事情,而不是个人群体之间的斗争。合法权威原则意味着国家分裂之后,掌握中央政权的军阀与其他军阀之间围绕权力展开的斗争并不是一场正义战争。军阀可能拥有军队,但没有合法权威。合法权威原则也意味着由一个正式组建的国家发动的战争必须已经由特定公众人物经过法律或政治预先规定的途径授权或发起。例如,在美国,如果总统发动战争违背了国会的意愿,他的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的,这场战争就是非正义的,因为总统没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威。早期的正义战争理论家认为,只有主权国家才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威。然而,当代正义战争理论家更加灵活,例如,他们指出,一个分裂主义者或民族解放运动如果可以称得上代表一个国家或人民,就可能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威。因此,为了赢得13个殖民地的独立,1776年的大陆会议就被认为拥有对大英帝国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威。相反,许多游击队组织或恐怖组织(比如德国巴德尔―迈因霍夫团伙或美国的共生解放军)显然不符合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威原则。2.正当理由:由于战争是如此可怕,因此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原因、目标或目的必须在道德上具有说服力。一个国家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宣布它有权发动战争是不够的,它必须有一个发动战争的理由,而且对任何中立的人来说是正当的理由。战争必须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什么构成正当理由呢?现在唯一普遍公认的正当理由的例子是抵抗武装入侵。例如,《联合国宪章》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2条[4]),但它允许个人或集体自卫反抗武装攻击,《联合国宪章》称之为“一种固有的权利”(第51条)。《联合国宪章》中提到的“集体”自卫表明,国防权不仅包括一个国家对武装攻击的回击,例如,波兰在1939年抵抗德国入侵;而且包括其他国家对受害国家提供的武力援助。此外,它还包括收复遭非法窃取的领土(例如,1982年的福克兰群岛战争),或者将占领他国的侵略者赶出受害国(例如,1991年的海湾战争,从伊拉克手中解放科威特)。更有争议的是,一些正义战争理论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国防权也包括先发制人的攻击,甚至是预防性战争。今天,许多正义战争思想家认为,人道主义干预也可以构成战争的正当理由,尤其是,其他国家发动战争阻止一个国家对其人口实行种族灭绝,如1994年的卢旺达内战。虽然将人道主义干预作为正当理由通常是基于现代的人权呼吁,但这也与传统的、前现代的观点一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理由不仅包括击退外敌入侵,也包括保护无辜者、恢复被错误否决的权利或纠正其他不公正行为和惩治不法行为。3.正当目的:发动战争仅有正当的理由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发动战争的真实原因、根本意图或动机目的;也就是说,正当的理由不能仅仅是一个借口。正当目的还包括诉诸战争的时间,一个国家必须将恢复和平作为其最终目的。一些道德理论家认为,一项行为的对错与行为者动机的好坏有区别。人们有时因为自私或不光彩的原因做了好事;人们有时尽全球问题研究管具有良好的目的却做了错事。但是,即使这些理论是正确的,正义战争理论也有很好的理由坚持正当目的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如果一个国家缺乏正当目的,就不可能试图以道德原则为基础采取行动,最终发动战争,而这个战争却不可能满足开战正义的其他原则。正当目的原则也强调了道德观点,即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目标必须受到正当理由的限制;当且仅当发动战争是为了实现正当理由时,发动战争及其所造成的破坏才是正当的。但是,确定诸如国家等集体行动者的目的异常困难,国家机器中的各种机构可以有不同的和互不兼容的目的和动机,哪个才重要呢?实际上,集体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虚构的东西(如法官会试图推测国会通过某项法律的目的,尽管国会议员对该法律的意义和可能的结果有不同的理解,投票支持该项法律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与寻找一个国家的真正目的和真实动机相反,正义战争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行为应当仅出于正当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国家说的或做的不符合道德原则或者不是基于正当理由,那么这个国家发动的战争就是非正义的。事实上,如果可以从一个国家的行动中清楚地看出它的动机并非出于正当理由,那么这个国家是否真的具有正义理由也就无关紧要了。4.最后手段:战争是邪恶的,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它,例如,通过谈判、外交或联合抵制。即使有正当理由,国家也应该避免战争,除非所有其他手段都已用尽。这一原则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除非绝对必要,国家不应该发动战争。这个原则在国际争端中特别重要,因为双方通常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例如,假设一个国家扩大其领海后,击沉了进入该水域的其他国家的渔船,那么这些国家可能都会认为它们有正当理由发动战争,而第一个国家也认为其有权击沉渔船。尽管一些国家确实曾因为这样的争端发动过战争,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这样―19―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6期做的正当理由,除非通过外交、谈判和国际法无法解决这些争端,而且也没有解决这些争端的可能性(即使是这样,任何一方发动战争是否正义取决于其他开战正义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但是,正义战争理论家认为,“最后手段”不应该凭字面意思理解,因为一个国家甚至在被入侵后,也会有战争以外的其他措施可以采取。但是,最起码,战争应该是一个国家最不喜欢的选择。虽然“最后手段”听起来很简单,但将其应用于实践往往是一个判断问题,涉及多方面的考虑(例如,拖延可能最终引起战争,当它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其破坏性可能会更大)。5.相称性:即使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原因是正义的,也要衡量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战争的收益必须要超过战争给各方、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带来的伤害。这个原则预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使一个国家有很好的道德理由发动战争,它也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战争带来的伤害将与被纠正的不公平不相称。例如,北约有正当理由抵抗苏联在1956年对匈牙利的入侵或1968年对捷克斯洛伐克的入侵,但这样做很容易引起世界范围的核战争;那时北约没有与苏联交战是正确的,即使它有这样做的正当理由。在决定发动战争是否正确时,一个国家必须权衡和比较这样做的利弊。这些不仅包括生命的丧失、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收复失地或海上的行动自由,还包括无形的价值观等。相称性原则要求,在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战争的利要远大于其弊(少数正义战争理论家认为,相称性原则要求战争的弊不需要远大于其利)。6.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即使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是正义的,并且满足其他条件,它也不应该这样做,除非它有十足的胜算。由于战争的恐怖,当胜算的机会渺茫时―20―最好不要开战。例如,一个小国可能有正义的理由抵抗一个面积辽阔、极其强大的国家,因为大国侵占了小国的一个岛屿。然而,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战争只会给小国带来徒劳的或毫无意义的伤亡、破坏,那么它发动战争就是不正当的。对一些爱国人士来说,这可能听起来是懦弱的,但是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有责任不浪费自己国家的资源或同胞的生命。但是,成功的定义必须参照一个国家的战争目标,而这些战争目标可能比全面胜利或对方无条件投降这样的目标更适中。例如,一个国家可能会反击一个更强大的对手,而这个对手有足够的能力最终战胜它;该国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迫使对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或者为其盟友争取时间集结自己的军队。从这些战争目标来判断,该国可能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更有争议的是,如果小国的战争目标是使侵略者付出一定的代价或维护其民族的自豪感,那么发动战争是否满足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原则,就需要把最后手段和相称性原则结合起来分析。交战正义原则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正义战争理论将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发动战争才是道德上正当的问题(开战正义)与战时应当如何作战的问题(交战正义)区别开来。正义战争理论认为,交战正义原则适用于冲突双方的士兵,无论双方是否在进行正义战争。换句话说,即使一方是因为正义的理由而进行正义战争,它在战争中采取的一些方法仍然是非正义的;而如果开战时非正义的一方尊重交战正义原则,那么它在战争中采取的方法就是道德上允许的。区分这两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因为冲突双方的战斗人员通常认为自己的一方是正确的。如果这些战斗人员也认为,发动正义战争的一方的行为没有道德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他们认为发动正义战争的一方绝对有权做任何事情以取得胜利,那么在实践中双方都不会承认战争中有任何道德约束,这样的话,战争会比现在更可怕。大多数正义战争理论家还认为,虽然士兵个人有责任服从战时规则,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会行为失当,但是,如果事实证明他们这边发动的是非正义战争,这些士兵的错误行为将不会受到谴责。士兵们在战争中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首先考虑自己一方是否正义。可以说,交战正义问题超过了他们的薪酬等级。“士兵道德上平等”(“moralequalityofcombatants”)这个观点有很长的历史(莎士比亚在亨利五世时期明确提出),但它是有争议的,一些哲学家并不赞成这个观点。然而,对于什么是交战正义,正义战争理论家之间达成了共识,他们明确规定了战时正义行为的三个规范性原则:(1)必要性原则;(2)相称性原则;(3)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1.必要性原则:该原则禁止那些不涉及合法军事目的的武力或暴力。根据这个原则,在战争中,如果一国军队是出于非军事目的或者与战胜敌人的军事目标无关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那么它这样做是错误的。例如,掠夺民宅或强奸妇女与军事无关,是被禁止的。事实上,做这些事情的人,即使他们是士兵,即使他们是在执行命令,也应该受到谴责或惩罚;他们所做的事情与他们所为之战斗的正义理由毫无关系。因此,这项原则禁止屠杀和破坏,由于缺乏军事目的,它们都是不必要的。战斗人员不可以杀戮、破坏或实施任何其他暴行,除非存在某种军事上的必要。海湾战争结束时,伊拉克军队溃败,美国最终取消了对从科威特逃回伊拉克的士兵的攻击,这符合必要性原则(尽管这种攻击应该提早被取消)。在这一点上,伊拉克士兵不再构成作战部队,继续屠杀他们没有合理的军事目的。全球问题研究2.相称性原则:武力或暴力的使用必须与军事目标所寻求的价值相称。我们不应该把交战正义的相称性原则与开战正义的相称性原则混淆在一起。开战正义中的相称性原则要求战争的利大于其弊;相反,交战正义的相称性原则关注具体的军事行动,它提倡适度使用暴力来实现军事目标,反对滥用暴力。虽然大多数现代军事指挥员在决定是否执行某项军事行动前都会考虑自己军队的代价,尽量不浪费士兵的生命,但是,相称性原则要求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要考虑敌方的代价。例如,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一方本可以轻易俘虏敌方士兵,但却将其杀戮,或者为了占领一个战略位置而杀死过多的敌方士兵,以上做法都是错误的。这一原则也不赞成为了实现一些琐碎的或与军事无关的目标屠杀大量敌军士兵。交战正义的相称性原则不要求交战双方在实现军事目标时采取最小的军事规模或使用最少的军事力量,战争中投入压倒敌人的战斗力可以加快实现军事目标,从而减少伤亡。此外,为减少对敌作战伤亡人数,交战双方无需接受更大的伤亡;相反,相称性原则只要求采用的暴力行为与军事目标之间不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衡。3.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交战双方必须区别合法的和非法的目标,军队不能把非战斗人员作为攻击对象,必须做出应有的努力避免伤害平民。战斗人员是合法的攻击目标,虽然一个士兵可能不支持战争,但他既然已经被挑选入伍,他穿上军装就成为了一个合法的攻击目标,敌方的士兵试图杀死他就没有错。指挥国家战斗的文职领导人也是合法的攻击目标,因为他们发挥着军事作用,即使他们不穿制服或携带武器,也被认为是战斗人员。相反,那些不直接或没有立即卷入战争的平民百姓是非战斗人员,他们不参与作战行动,只是平常度日,有权利不受到伤害。与―21―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6期士兵或文职领导人不同,非战斗人员是无辜的,在道德上不应该受到攻击。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并不意味着战争中决不能杀害平民。相反,该原则禁止以平民为直接攻击目标或故意杀害他们,但接受在攻击合法军事目标时连带伤害或杀死平民。然而,故意攻击非战斗人员是错误的,交战各方必须做出真诚的努力去避免伤害他们,必须把为实现军事目的而对平民造成的连带或意外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为分化瓦解敌人而轰炸一个平民区域是错误的行为,但是,如果轰炸一个兵工厂的确有军事上的必要,并且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如破坏)达到相同的目的而又不危及平民,那么即使预见到将危及平民生命,轰炸兵工厂的行为也并不一定错误。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要求战斗人员自己承担一定的风险,减少对非战斗人员造成的危害。例如,如果敌军士兵以民宅为掩护,另一方与其周旋时就不能轰炸整个居民楼,尽管炸弹袭击比近身搏斗的危险性小,但炸弹袭击会杀害无辜妇女和儿童。除了三项交战正义原则,各种更具体的规则也规范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例如,禁止使用特定武器(如毒气)规则、对待生病和受伤敌人的规则、对待战俘和被占领国家人民的规则、禁止劫持人质规则、禁止宣称不纳降、禁止滥用休战旗或红十字标志以及禁止战斗中穿平民服装。根据世界各国在过去150年批准的各种条约和协定,国际的武装冲突法认为以上行为皆不合法;其中最有名的是《日内瓦公约》,它汲取了几十年国际协定的精华发展而成。一些战争法制定的规则也可以被看作是交战正义三原则的延续,其他规则之所以具备道德权威,是因为它们倾向于减少战争屠杀,或它们被世界各国承认和接受。与开战正义原则一样,交战正义原则没有对战争伦理问题做出简单和确切的回答。但与开战正义原则一样,这些原则为解决那―22―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标准框架。正义战争理论不仅为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思想,最重要的是,它挑战了现实主义,认为战争并没有超出道德范畴;相反,战争总是要受到最审慎的道德审查。相比较于以上各项具体原则,这个观点可能是正义战争理论最持久和最有价值的成就。■威廉姆?H.肖(WilliamH.Shaw):美国圣荷塞州立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庄忠正:吉林大学哲学系博士生](责任编辑周守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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