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方式有哪些,如何防范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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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常见手段及防范时间: 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本文字数:5025字
  目  录
  一、引言
  二、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性质
  三、合同诈骗常见的手段
  四、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五、预防与控制合同诈骗罪的对策
  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 件中,合同诈骗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合同诈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诈骗罪及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之间都存在着严格的界限。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犯罪构成;非法占有论;合同诈骗罪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不断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还扰乱了社会治安,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性质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明知没有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
  2、隐瞒真相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或者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作担保的。
  3、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保证金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逃匿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将上述款物挥霍浪费,致使无法返还的。
  5、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
  7、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8、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实施了以上诈骗行为的,只能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了诈骗,要判定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要看诈骗数额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中的&数额较大&。
  (二)合同诈骗罪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是一项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工作,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及正常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犯罪对象的角度看,合同诈骗罪所直接作用的是,合同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还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正常管理制度,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纳入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一节中 ,充分表明合同诈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性质的经济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
  (二)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即:(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三)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 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后,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上当,从而使诈 骗的目的得逞。本案中,刁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刁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持的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四)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留物或埋藏物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而合同诈骗则不同。二名在主观上都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则不构成此二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具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
  (五)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有相同点,亦有不同点,分析如下:
  一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且都有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欺骗方法,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使自己得到不义之财,另外,两者均是在故意的心理准状态下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是主观目的(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虽然在客观上能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自勺减意,而是想使对方履行&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的表现为&不作为&。从其欺诈的内容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 事内容的存在,再就是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 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
  三、合同诈骗常见的手段
  (一)&饰耳目&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 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二)&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 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三)&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四)&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五) &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六) &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四、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诈骗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因此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十分关键,在一般的合同诈骗中通常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及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受是指骗者因受骗
  而实际交付给诈骗行为人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是指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所预计会达到的诈骗的数额,一般为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所说的&数额较大&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一个参考。在连环诈骗中 ,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诈骗所造成的亏空,而再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以填补前一次所造成的亏空。关于此种诈骗的&数额&有三种认定方法,一是以其数次诈骗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诈骗数额,二是以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即受骗的损失额)作为诈骗数额,三是以行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为自己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即实骗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连环诈骗应按实际未归 还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多次行骗数额,及多次诈骗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8]&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预防预控制合同诈骗罪的对策
  (一)完善有关合同诈骗罪的立法& 合同诈骗罪往往与涉税犯罪、与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有关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等相伴而生,特别复杂。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在何种情况下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作出规定。
  (二)关于遏制、减少合同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问题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2、加强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提升全社会的整体防控功能。
  3、严格党风党纪,防控腐败分子成为合同诈骗分子的保护伞。
  4、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提高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防范能力。
  5、要进一步完善合同诈骗罪的法制建设,更加有利地惩罚犯罪。
  6、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坚持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经济步伐而加快。经济领域的拓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然会给诈骗分子提供新的空间和犯罪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以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鑫 《对合同诈骗罪几个问题的探讨》载《经济体制改革与刑法》 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年版。
  2、蔡俊彬 《合同诈骗与欺诈合同》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3、肖中华 《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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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使,而导致部分人利用合同的签订来进行诈骗,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具体来说,不法分子进行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呢?合同欺诈势必会给受欺诈人带来损失,因此,当事人要谨慎防范。那么,有哪些防范合同欺诈的对策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但这种迷惑也急于赚钱的人们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避免上当,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1、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2、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3、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后,便再无踪影。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 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4、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5、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二、有哪些防范合同欺诈的对策1、签订合同前,合同当事人要谨慎从事。要通过法律顾问、律师、工商、银行等各种有效途径,摸清对方的主体资格、隶属关系、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核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情况,然后再确定是否签订合同。排除因假合同、假身份、假货源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诈骗。2、签订合同要细心、认真,严格尊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力求合同条款完备准确,不生歧义。重大合同可以请律师帮助签订,签订合同时也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3、在签订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缆等合同时,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等方式设定担保。4、合同当事人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注意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如对标的物的检查、验收,注意对对方交付的货单、票据等的辨别。根据上文内容,我们了解了有关“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以及“有哪些防范合同欺诈的对策”等问题的详细情况,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标的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时,千万要谨防合同欺诈,避免遭受损失。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以及对方的信誉和资格等事项,识破对方可能会采用的诈骗手段。在此过程中,如果您对某些情况存在疑问,先不要急着签了合同,最好是先向合同法律师咨询意见,再决定是否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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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事上欺诈行为的区别就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及诈骗数额
作者:曹维维
  [案情]
  2008年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柏某签订A公司废品处理转包协议,将该废品处理业务转包给柏某,收取柏某15万元作为承包金。后因A公司生产不稳定,该转包协议一直未能履行,承包金未退还,被告人将该款用于自己的支出。日,被告人唐某与时某签订B公司废品处置承包协议,约定由唐某将已承包的B公司的废品转包给时某,后唐某又将承包该公司的垃圾处置转包给时某,承包期从日至日,时某给付唐某33万元承包金。2009年11月,时某生意亏损,唐某与时某约定,若其在2009年年底退还时某10万元,并另行出具13.5万元的欠条给时某,则时某与唐某解除B公司的废品、垃圾处置承包协议。
  日,被告人唐某在未解除与时某所签协议的情况下,又将B公司废品、垃圾处理业务转包给柏某,并于同日签订协议,承包期为三年,即从日起至日止,柏某需支付承包金31万元。双方约定原A公司废品处理转包协议不再履行,已收取的15万元承包金转到B公司废品、垃圾处理业务应收的31万元承包金内。柏某于签订协议当天给付唐某现金6万元,连同原A公司废品处置承包金15万元,被告人出具21万元的收条一张给柏某;同时唐某将柏某处的原A公司废品处理转包协议及其向柏某出具的15万元收条收回。之后柏某又给付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唐某于日出具10万元的收条一张。后被告人唐某因将收取的16万元承包金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等支出,致无法与时某解除协议。被告人唐某因不能按期履行协议,遂与被害人柏某协商将协议推迟一个月履行;2010年1月,被告人唐某仍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后其为躲避被害人柏某而离开南通并失去联系。
  [争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31万元,应当以合同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唐某不构成犯罪,仅为迟延履行;即使构成犯罪,诈骗数额应为16万元,唐某对因A公司的承包合同而产生的15万元没有诈骗的故意。
  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两个: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如唐某构成诈骗,其诈骗数额为多少,具体到本案而言就是合同签订前已经合法占有被害人的部分钱财,在被告人产生诈骗故意时其性质是否发生转化。
  [评析]
  针对第一个焦点,《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与民事上欺诈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由于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就成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以下分6种情形来阐述:  
  (1)有完全履约能力,行为人自始自终没有履约行为,只等对方单方面履约从而获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2)有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自始自终没有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履行,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3)有完全(或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先履行小部分,旨在获取对方的信任,对方全部履行后占有对方财物,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4)有完全的履约能力,行为人履行小部分,基于避免损失或追求更高利润的考虑不再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5)有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为履约积极努力,但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6)签订合同时虽无履约能力,事后经过多方努力具备履约能力,并辅以积极的履约行为,无论最终是否完全履行,均不构成合同诈骗。
  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唐某在与被害人柏某签订合同时,虽然其与时某的合同尚未解除,但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已经达成初步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唐某给付时某10万元现金,并就剩余的13.5万元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合同即予以解除,故被告人唐某的履约能力可视为附条件的完全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履约前,被害人柏某已支付16万元承包金,被告人唐某只需将其中的10万元给付时某,就享有完全的履约能力,从而履行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是否履约,完全视被告人的行为而定。实际上,被告人唐某将收取的16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等支出,致使其没有足够的钱款解除与时某的合同,也无法履行与被害人的协议。履行期到来时未将无法履约的事实告知被害人,先是协商延期履行,之后干脆一走了之。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显而易见,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第二个焦点,合同诈骗罪属于数额犯,诈骗数额对于案件的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合同诈骗中,可能出现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数额,合同标的额和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合同标的额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载体----合同所指向的数额,倘若行为人完全得手,撇去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财物损耗,合同标的额就等于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该数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既遂给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影响,但是行为人能否得手,与被害人也有关联。如果以合同标的额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可能会造成轻罪重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广义上讲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是一种期待利益,是否获得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能够客观地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柏某签订的协议中,合同标的额为31万元;被害人基于双方之间的协议,交付给被告人16万元。签订协议之前交付的15万元性质如何?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柏某通过现金交付及原承包金转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唐某交付了新承包协议的承包金31万元,这31万元系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人既不履行协议,又不退还承包金,亦未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而是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责任,故本案的诈骗数额为31万元。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签订协议前,15万元已在被告人的控制下,不可能通过签订协议而再次获得该15万元,该15万元不属于诈骗数额。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可以确认,被告人基于与被害人签订A公司承包协议而合法占有被害人给付的15万元。后因出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被告人没有退还承包金、被害人也未追要,双方之间形成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当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对该15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09年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B公司承包协议时,在承包金的履行中对原先存在的债权债务作出了处理。虽然15万抵作新协议的承包金,但债权债务关系却是先于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即便被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诈骗的故意,也不能因后行为产生的诈骗故意,从而追认先行为也具有同样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合同诈骗直接损失16万元,另15万元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诈骗数额为16万元,并根据唐某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赃款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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