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用退伍军人每月发1200元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有什么规定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_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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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时间: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人权网
  年,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643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注6)。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推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立法。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定,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保障少数民族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保证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继续保证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继续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实行双语教学,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等。至2010年,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并使各类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比重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对地、县级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训,对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选拔县(市、旗、区)、乡镇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种形式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包括选派优秀的少数民族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参加培训。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人才,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增加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资助,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的出版,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推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文化艺术品牌。制作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广播影视作品,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出版项目。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旗、区)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农牧区村赠送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图书、杂志。保护、发展和培育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力度。年,国家将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亿元以上,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其中投入近10亿元,用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茅草房危旧房改造、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群众增收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边境地区群众民生方面的特殊困难。优先解决少数民族特困村的贫困问题,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的目标。
  (二)妇女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规定的目标,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不少于20%。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保证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健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保障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各项合法权益,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保障妇女的土地及其相关财产权益。
  ━━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高中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成人妇女的识字率要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把社会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课程。
  ━━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普及生殖保健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出台并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年)》,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对拐卖犯罪的综合治理,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对被监禁女性采用适用女性特点的管理方式。重视被监禁女性回归社会后生存就业能力的提高,对她们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儿童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规定的目标,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体系。推动修订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推动各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规。
  ━━保障儿童健康权。以2000年为基数,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四分之一。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中小学生符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促进儿童参与。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创造空间和机会,扩大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
  ━━禁止雇用童工。依法惩治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
  ━━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建立完善救助机制,帮助被解救儿童顺利回归社会,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和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强化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开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保护弱势儿童权利。对孤残儿童,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和规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到2010年,主要地级城市均有1所具有养护、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在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区建设一批设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有残疾的儿童实施特殊教育。
  ━━保护女童权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惩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老年人权利
  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推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健全对老年人住房、财产、婚姻、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服务体系。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事业。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卫生服务。
  ━━推进老龄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增供养床位220万张。新增城镇孤老集中供养床位80万张。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老年护理院”。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争取覆盖75%以上的乡镇。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西部地区的每个县、中东部地区的乡镇至少建1所设施比较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
  ━━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
  (五)残疾人权利
  中国有各类残疾人8300多万,占总人口的6.34%。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精神卫生法,启动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地方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优惠扶助规定。
  ━━做好残疾预防、康复和服务工作。启动制定国家预防出生缺陷、减少残疾规划,探索建立0D6岁儿童早期筛查、早期康复工作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监督,防止和减少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年,在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向2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
  ━━推动无障碍建设。在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设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推动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工作。
  ━━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实施好社会扶残助学项目。在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推动残疾人中职学校骨干课程建设。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税费减免、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落实公益岗位开发、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到2010年,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0万人。
  ━━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扶助400万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帮助中西部地区4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扶持12.8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
  ━━保障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责任编辑:施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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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7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8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1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96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0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107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09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11 劳动时间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4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116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9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2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22 HR 相关法律法规1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125 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127 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128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129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130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31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32 劳动工资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134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37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40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4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146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5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7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6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63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6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1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7 劳动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852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88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3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19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1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1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29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28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24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50 劳动就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5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6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70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282 职业指导办法????????????????????????287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89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9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983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30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307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状???????????????????????????310 民事上诉状?????????????????????????311 民事答辩状?????????????????????????312 民事反诉状?????????????????????????313 刑事上诉状?????????????????????????314 刑事自诉状?????????????????????????315 行政上诉状?????????????????????????316 仲裁答辩书?????????????????????????317 仲裁反诉书?????????????????????????318 上诉答辩状?????????????????????????319 申请执行书?????????????????????????320 撤诉申请书?????????????????????????321 回避申请书?????????????????????????322 财产保全申请书???????????????????????323 先予执行申请书???????????????????????324 延期执行申请书???????????????????????325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326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327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328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329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330 HR 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4 合同范本 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332 劳动合同书?????????????????????????340 劳动合同变更书???????????????????????345 劳动合同续订书???????????????????????346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347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48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350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351 家政服务合同????????????????????????354 中外劳务合?????????????????????????357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363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365 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368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372 聘用合同??????????????????????????373 赠与合同??????????????????????????377 国际劳务合同????????????????????????379 股权转让协议????????????????????????384 遗赠协议??????????????????????????38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88 经典案例 精典案例一?????????????????????????390 精典案例二?????????????????????????391 精典案例三?????????????????????????3925 精典案例四?????????????????????????393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394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395 第三部分 HR 必备法律常识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399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400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401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402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403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404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405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406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407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408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409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410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411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412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413 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415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416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4176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418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419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420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421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422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423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424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 容?????????????????????????????425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426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427 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429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430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431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432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33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34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435 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436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437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438 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439 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4407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 ???????????????????????????441 劳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443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444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445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446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447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48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449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450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451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452 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45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455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460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461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462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463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64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465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466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68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4698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47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472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473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474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475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476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477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7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79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480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81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482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8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484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485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486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487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488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89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490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91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492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49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 偿?????????????????????????????4949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49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496 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49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498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499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500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501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502 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503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50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505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506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507 劳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509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510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512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513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514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515 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516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517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18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19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52010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521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522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525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526 什么是养老保险???????????????????????527 什么是工伤保险???????????????????????528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529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530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531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532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33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534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535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536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 费?????????????????????????????537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538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539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540 劳动工资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542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543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544 ?????????????????????52311 什么是克扣工资???????????????????????545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546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547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54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549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 费?????????????????????????????550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551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552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553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554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555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556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 资?????????????????????????????557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558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559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560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 资?????????????????????????????561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 偿????????????????????????????? 562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563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564法律法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 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13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 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 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 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 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14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 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15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 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 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劳 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16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 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 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 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17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 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 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8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 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 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 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 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9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 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 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 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 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 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 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 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 当履行。20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 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 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21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 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 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 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22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第一章总 则 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23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 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 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 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4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 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 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 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25 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 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 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 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6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 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 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 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7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 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 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8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 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 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9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 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 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 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 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30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 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 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 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 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 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 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31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 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 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32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 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 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 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 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 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 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 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3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 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 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4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5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 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 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 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 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36 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 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 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耐心疏导, 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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