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规定是多久,哪个税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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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2015年度出口退税:要牢记三个时间点
&&& 在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报,是否将面临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局面?如何补救?现行税法对出口退税申报时限及超期申报处理办法有着具体的规定。纳税人需把握3个时间节点,妥善处理2015年的出口单证申报收尾工作。
&&& 4月征期申报享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 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日期为2015年的未申报出口货物单证,在4月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全部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一旦超过该期限,则无法享受退税。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由于下列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后,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5月征期申报可免税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 因此,未在4月征期之前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且未办理延期申报的2015年出口货物单证,需在5月征期之前将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转入免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明细)第3栏&开具其他发票&第四项&免税&中填写反映免税收入,将对应免税货物所用进项进行转出,出口免税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例如,某出口企业2015年某月发生以下业务:购进原材料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当月已认证发票并抵扣,所有原材料已用于成品生产,其中国内商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商品销售额900万元。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导致该笔业务超期,需要在5月16日之前,将已申报出口免抵退税销售额900万元转入出口免税销售额,并将相关不得抵扣但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转出,需转出进项税额=85&900&(300+900)=63.75(万元)。
&&& 6月征期申报变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因此,针对在6月征期之前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的2015年出口货物单证,需在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内销征收增值税,企业申报人员必须及时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明细)第3栏或第5栏&开具其他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中填写反映销售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 例如,某企业在5月18日发现存在未申报退(免)税、免税的出口货物单证,该批货物出口离岸价格为500万美金,美元/人民币汇率为6.5,该批货物增值税法定税率为17%。则该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处理,销项税额=500&6.5&(1+17%)&17%=472.22(万元)。
&&& 企业如果未对该项业务进行视同内销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作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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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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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退(免)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时限。  &30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认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60天&  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否则,按照该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90天&  (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时,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1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对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需&90天&之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6类企业以外的企业,还有增值税和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否则,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以上4个重要时限基本概括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业务上最重要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一定要予以重视。只有在既符合基本退(免)税政策,又符合具体申报时限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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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240-20-10-2)×8.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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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看到这个有疑问,是不是退税申报最晚到第2年3月,而不是楼主讲的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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