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公对私转账算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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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发放给私人的奖金是否可定挪用公款罪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991
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案中出口创汇奖励是县政府奖励给相关企业,由县外贸公司代领后,由被告人孙某暂时保管的款项,此款不是公款,也不是国有单位予以保管、运输的私人财产,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为了完成出口创汇任务,2008年3月,时任D县外贸局局长的被告人孙某与副局长林某商议成立红太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随后,孙某联系了吴某(孙某的妹夫)作为红太阳公司的法人代表,林某联系了穆某(林某妻子的嫂子)作为红太阳公司的股东,并承诺到时公司赚了钱,会分给钱给他们。因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孙某便与林某商量用D县县政府发给企业的2007年度政府出口创汇奖用于红太阳公司的注册验资,孙某便与林某商量用县政府发给企业的2007年度政府出口创汇奖用于红太阳公司的注册验资,公司申请注册事宜由林某具体经办。&日,林某从D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了2007年度企业出口创汇奖的现金支票,同月24日,林某到D县农业银行将A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的出口创汇奖金22.65万元、B县联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创汇奖金20万元、C市长荣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出口创汇奖金10.4万元人民币,共计53.05万元人民币取现,存入林某本人在D县农业银行的帐号上,同时林某将该帐号上的20万元转入穆某在中国银行D县支行的账户上,将30万元转入吴某在中国银行D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红太阳公司的公司注册验资,并将余款交给了孙某。验完资后,孙某又交代D县外贸公司的会计刘某把此50万元于日转到孙某在中国银行D县支行的个人账户上。【分歧】对于本案被告人孙某挪用资金用于注册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政府发放的出口创汇奖金还未发放到相关企业手中,仍属于公款性质,故应定性为挪用公款行为,即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案中出口创汇奖励是县政府奖励给相关企业,由县外贸公司代领后,由被告人孙某暂时保管的款项,此款不是公款,也不是国有单位予以保管、运输的私人财产,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使用的所谓公款,是县政府奖励给相关企业,由县外贸公司代领后,由被告人孙某暂时保管的款项,此款根本不是公款,也不是国有单位予以保管、运输的私人财产。一旦此款不能给付受奖励的权利人,负有还款的义务人系被告人个人而非被告人所在的单位。被告人与分管副局长商量决定,用此款注册一个有外贸经营权的私有公司,目的是帮助D县外贸公司完成年度外贸任务,其本人未从中取得利益;退一步说,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来源:互联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04370积分 | 帮助95668人 | 255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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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某厂以个体工商户注册,实际上是一个私营企业。    厂里的财务挪用了30多万的资金,开始时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把该财务拘留,后来此财务经过“活动”,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不适用个体工商户为由,释放该财务。    有2个问题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1、挪用资金罪所描述的“其他单位”是怎么理解,个体户是否适用?    2、遇上这种情况,该财务触犯了那条法律?检察院释放该财务是否合理,按道理此财务已经犯法,就算不适用挪用资金罪,应该也会触犯其他法律了,检察院就没有义务提出其他方面的公诉么?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挪用资金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的罪名,不适用个体户。你可以自己到法院以对方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谢谢上面的朋友,自诉担心的是漫长的诉讼周期
  顶起来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也有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可能漫长,某种情况下可能比公诉案件更快,试试吧!
  我这边也遇到相类似的事情,开局白条不入账,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等等,可是对方自恃是大公司,根本就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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