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与现代保险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要求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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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摘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主要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那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且目前发育还比较滞后的保险业务领域,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力度。随着《若干意见》中对保险服务业的支持政策逐步落实,保险业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 一、对保险业发展进行政策支持的理论依据
&&&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对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进行政策支持,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国民总体福利最大化。通过支持保险业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国民福利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 (一)外部性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由于一些保险领域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由政府加以支持,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
&&& (二)幼稚产业扶持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处于发展初期的产业,往往不具备国外其他发展较早的产业所具备的那种规模经济,因此需要对其予以保护,直至这些处于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AlexanderHeimilton、)于1790年在他的《制造业报告》(ReportDn Manufactures)中首先明确提出,丹尼尔,雷蒙德( Daniel Raymond)对其进行了系统发展。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Friedrich List)于19世纪20年代寓居美国期间接触到这一思想,后来在他1841年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The National System of Political Ecorzomy)中整理和完善了该理论。许多国家都曾依靠关税壁垒成功实现了本国的工业化,例如,自1816年直至1945年,美国的关税都是世界最高的。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比较滞后,由政府加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有利于保险业尽快发育。
&&& (三)不平衡增长理论。不平衡增长理论的形成,是以赫希曼的著作《经济发展战略》在1958年的出版为标志的。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发展中国家应当集中有限的资源首先发展一部分产业,以此为动力,逐步扩大对其他产业的投资,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不平衡增长理论的核心,是由于不同产业发育阶段不同,在获得相同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边际产出有所区别,政府当然要支持边际产出最大的行业以谋求国民福利的最大化。
&& 二、国际上对保险业进行政策支持的主要经验
& (一)立法强制。一是在责任保险领域。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医疗责任等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强负外部性,很多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推行强制保险。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欧盟的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中国台湾地区2000年修订的《食品安全管理法》都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强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且有相应的健全的食品安全责任法律体系和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作为支撑。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主要针对其国内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设备等领域采取强制保险。从德国的保险实践来看,强制保险的重点发展领域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出险频率高的风险领域,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水上运动责任保险、狩猎责任保险;(2)损失金额大的风险领域,例如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核责任保险;(3)公共安全隐患大的风险领域,例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4)特定行业专业化的风险领域,例如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公证人、企业高管等特定行业的责任保险。二是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日本制定了三部法律,即《日本贸易保险法》《独立行政法人通则》和《特别会计法》,分别从贸易保险业务、公司、会计角度进行规范。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
&& (二)保费补贴。对于个人或企业投保意识较弱,但保险的运用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意义的领域,政府会通过制定法规构建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公众参保。如美国1980年出台的《联邦作物保险法》中,为吸引农户参保农业保险,规定投保农户能根据其投保比例获得30% -65%不等的政府保费补贴。1994年美国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时,巨灾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政府补贴。
&& (三)税收优惠。如美国著名的401(K)养老计划,就是源于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该条款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极大地刺激了私人养老计划的发展。在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方面,美国政府颁布了针对小企业医疗保险的税收抵免政策,对于员工数量少于25人、人均年收入低于5万美元的小企业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将采用比例型税收优惠,2010年至2013年期间,将享受总保费税基35%的税收抵免,2014年起,该比例将调整至50%。
&& (四)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关注。成立于1971年的美国保险服务局是一个为财产保险和灾害保险提供统计资料、精算、保费和理赔信息的机构。它作为美国各州保险监管当局指定的经营财产和责任险保费与理赔数据的统计代理之一,从1000多家保险公司收集数据,每年采集大约25亿条保单保费和理赔损失的详细记录。其主营统计的信息包括车险、火灾损失、洪水损失、地震损失、信用卡偷盗、员工补偿以及医疗支付方面的数据。通过汇总行业经验数据,得出行业损失分布曲线,使得保险行业能够更好地在大数法则的科学基础上运行,也使得监管部门拥有了实施科学监管的可靠依据。
&& (五)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法国、新西兰的地震保险模式中,政府提供担保,新西兰模式中,当保险赔付需求超过巨灾保险基金数额时,政府出资补充不足的部分;法国政府授权法国国营再保险公司( CCR)对地震保险、洪水保险提供全面无限再保险服务。而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政府提供有限担保,当单次地震保险赔付超过一定限额后,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赔付。德国的洪水保险采取&政府补贴、合作经营&的模式,特大洪水发生时联邦政府会予以拨款兜底。美国国会于1957年通过了普赖斯安德逊法案,并促使主要的财产和意外险公司成立了全美核能保险共同体,核风险部分由该共同体和核能行业承担,但最终由美国政府承保核电站的财产与责任风险。而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日本政府特别拨款620亿美元成立新的核保险机构。
&& 三、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现状与美国、日本的差异
&& 国际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对保险业的税制安排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流转税。美国称为保费税,日本为事业税、法人住民税,我国为营业税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第二类为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税源角度比较中国、美国、日本的保险业税制安排差异,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安排有以下特点:
&& (一)保险企业流转税税负偏重。我国保险业目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统一为5%,教育费附加等0.6%,合计流转税税负为5.6%。美国的流转税由各州依属地原则征收保费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企业于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适用税率在1%-3%之间,对于在本州外注册的保险企业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适用税率在0.75%-4.28%之间。日本对保险企业以统一的优惠税率征收事业税,税率为1.5%,远低于一般企业11%的税率。
&& (二)保险业税收政策未实现分险种差别税率。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除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寿险和农牧保险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他险种均适用统一税率,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美国在税法上分设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两大征税体系,对不同险种实行不同税收政策,且大多数州只对净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日本保险企业的应税税基根据不同险种有不同比例要求,如储金保险以保费收入的7%为税基,个人保险以保费收入的24%为应税税基,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纯保费的10%为税基,地震保险是以纯保费收入的20%为计税依据等,因此实际税负水平很低。
&& (三)营业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农牧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上的返还型人身保险等少数险种免征营业税。总体来看,不仅优惠范围较窄,而且优惠力度也不大。如涉农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责任险、火灾公众险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公众利益的险种,目前尚未提供优惠政策。美国除不同险种不同税收政策以外,为支持一些政策性或非营利性险种发展,对火灾险洪水险、抵押保证保险等也给予税收优惠。
&&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呆险业企业所得税主要问题集中于佣金手续费税前列支和准备金税前列支两个方面。首先,佣金手续费税前列支政策不能真实反映保险企业的成本费用。保险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类似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经营过程中必要成本支出。根据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企业按照全年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美国对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支出按照递延的保单获取成本进行税前扣除,财险公司允许一次性扣除保单获取成本。日本将佣金手续费计入当期成本,可以全额据实扣除。其次,保险准备金税前列支政策不符合保险业实际。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不能全额税前扣除,有一定比例限制,不符合保险业实际。美国的人身保险准备金按照规定方法计算的税收准备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五)投保人税收政策优惠幅度偏小。我国对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目前缺少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仅体现在税前扣除的比例(5%)上,可能导致部分列支为费用的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会扼制企业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需求,且在实务操作中,多地税务机关除允许企业年金可以按此比例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形式的补充性养老保险都不能扣除。对于投保个人,2013年底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不起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限额的年金缴费部分可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没有其他税法规定个人投保人其他保费支出可以抵扣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美国根据401(K)计划,减免对职工缴费和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并且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此外,雇主为职工的存款可以按工资的15%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日本对个人购买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的保费均可在一定限额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四、《若干意见》在保险支持政策上的重要突破
& 《若干意见》在保险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 (一)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此外,还有利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重要的是,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为国家积累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对于落实《若干意见》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具有决定性意义。
&& (二)研究建立巨灾基金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符合社会各方面的期盼。在这个方面,保险业也做了一些试点。但巨灾保险制度要真正落地和发挥作用,核心是巨灾基金。这次《若干意见》同意研究建立巨灾基金制度,这是一次重大的政策突破,为建立可持续发展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 (三)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现代保险服务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涉及方方面面。国务院领导强调,保险业的发展,绝不是保监会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一起努力往前推进。文件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为文件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
&& (四)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大方向。保险作为连接市场和政府的一个有效机制,在为政府提供服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业服务,为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打开了空间。
&& (五)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过去对保险业的税收支持都是单项的,一事一议的。现在《若干意见》把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加贴近保险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 (六)加强对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潜力很大,责任也很大。现在制约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用地,《若干意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具有重要意义。服务热线:400-088-5338
2014年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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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国十条”尚未公之于众,但已为保险业贴上“现代服务业”的标签,被业界解读为保险业升级换代的催生剂。顶层计划首提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业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具有巨大潜力。“新国十条”是国家对加速保险业发展的又一次顶层设计,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将保险业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2006年的“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国十条”提出现代服务业的概念,表明保险业要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辉积极作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认为,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保险业的定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项俊波强调,“新国十条”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政策红利,要切实将政策用足、用好、用实。保险业势必在做实保障本质的同时,更大程度融入大的经济环境中发展。针对此次将保险业打上“现代服务业”的标签,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过去谈论保险业的发展,更多的是‘就事论事’,就保险业谈发展保险业。这次则更多的是从整体、全面深化改革的视角去看,去谈保险业发展”。融入大经济环境保险业被赋予新责任时代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更大责任。在一次保监会举办的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项俊波提出了保险业要围绕保险业能干什么、国家需要保险业干什么、保险业应该怎么办三个问题研究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在项俊波看来,“新国十条”指明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未来,保险业将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其社会责任,要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新国十条”提出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宏伟目标,到2020年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也确定了2020年的目标:保费收入跻身世界前两位,国内保险深度将达到5%,保险密度有望达到3500元/人。与保障紧密衔接促使民生保障升级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无论保险业如何发展,提供民生保障仍是最本质的属性。“新国十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健康服务业整合,鼓励开发多样化的医疗、疾病保险等产品。国务院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求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为整体服务。据了解,目前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已于6月起实施,而在上海探索建立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涉及部门较多一直未能启动,“新国十条”的出台,有望使这一试点实现破冰。而保险版“以房养老”政策的出台,也将给更多人提出养老的不同选择。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事实上,日前巨灾保险已试点推进,深圳拔得头筹。深圳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还将建立专项基金,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推进产业升级强化支持实体经济通过保险推进产业升级,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新国十条”在推动产业升级方面,明确提出了“三农”保险、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保险资金的投向,现代保险服务业未来将强化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各领域产业不断升级。在支农惠农方面,保险机构将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目前,农业经营过程中的创新保险产品也陆续上线,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等为规模化经营农业提供了后盾。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有创意却缺少资金的小微企业将获得新生。现代保险服务业未来将更多地通过保险来解决实体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13年上半年,保险业共为近60万家小微企业提供了约2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共帮助6.6万户小微企业获得368.1亿元贷款资金。在保险领域,责任保险是创新公共服务的一大举措。“新国十条”明确指出,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明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实现投保医责险。解码现代保险服务业专家观点:呼吁实施细则跟进在保险专家看来,2006年的“国十条”首次将保险业提高到国家层面,对行业信心是很大的鼓励,而“新国十条”进一步提供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保险的地位,使保险地位有所提升,对于产业结构升级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保险业是推手,但是希望相关配套具体措施的落地。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放宽政策,由于保险资金在投资上相对谨慎,随着“新国十条”的颁布,险资投资很难进一步大幅放开,即便是国际市场险资投资也受到诸多限制。未来,保险资金也将不断通过股票、债券等形式,来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如支持交通、不动产、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截至今年3月,共有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217个基础设施投资计划,77家保险公司参与投资。参看中国产业洞察网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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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监会和各省区政府工作报告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保险报数据中心初步测算出2014年中国大陆各省区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237.2美元/人),保险深度为3.18%。
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情况及成熟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保险密度是按照一国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一般说来,保险密度越大,表明该地区保险业发达,市场发育水平高。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密度是其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这两个指标,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情况,各省区保险行业的发展差异及与世界同行业水平的差距。
大部分地区保险密度与深度同比增速较快
数据显示,与.67元/人的保险密度相比,2014年的保险密度上升了213.37元,同比增长16.86%,而2013年同比增长仅为10.65%。全国各地的保险密度同比均有所上升,除了河北和广西同比增长低于10%外,其余各省同比增速均超过10%。其中,辽宁更是一举拔得头筹,保险密度同比增长高达43.59%。宁夏和黑龙江分列第二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32.02%和31.95%。此外,青海、河南、吉林、江西和广东的保险密度同比增速也都超过了20%。
与前几年相比,2014年全国各地区保险密度区域差异性有了一定的改善,表现为西部地区的保险密度增长速度高于东中部地区。但是,整体而言,2014年全国各地区保险密度仍呈现出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递减态势。
保险密度排名前10位中,只有宁夏(1467.1元/人)是“新秀”,其它“九强”都是“老面孔”。其中,北京(5610.92元/人)、上海(4067.91元/人)和浙江(2288.21元/人)继续稳坐前三把交椅。前10位中有8个来自东部地区,只有宁夏和新疆来自西部地区,分列第九和第十。总体来看,尽管西部地区保险密度水平相比东部和中部偏低,但是,其提升速度却比东部和中部地区要快。
2014年,在保险密度上升的同时,保险深度也有所增加。数据显示,较2013年(3.03%),2014年的保险深度上升了0.16个百分点,而2013年的保险深度仅同比上升了0.05个百分点。北京(5.66%)和上海(4.19%)延续前两年的态势,稳居前二。河南、内蒙古和西藏三个省份的保险深度出现了下降,其余省份的保险深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黑龙江和四川两个省的保险深度上升较大,超过了0.7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密度高的省份,保险深度却不一定很高。以江西和天津为例,江西和天津2014年的GDP均为1.57万亿元,江西的保险密度(881.44元/人)比天津的保险密度(2094.86 元/人)低,但是它的保险深度(2.55%)却比天津(2.02%)高。江西的保险深度比天津高是因为江西的保费收入是天津的1.26倍,而江西的人口却是天津的3倍。保险密度等于保费收入与人口的比值,相比之下,江西的保险密度自然会小于天津的保险密度。
区域间差异性改善可期
经济发展程度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决定性因素。相比GDP,人均GDP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人均GDP与保险密度呈很强的线性关系,保险密度随着人均GDP上升而增加。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与长三角、珠三角相比,经济仍然羸弱。而我国保险业地区层次划分结构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地位基本相符。东部地区经济实力比较强,人均收入也相对比较高,其保险业发展水平远远超过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由于经济起步晚,保险意识不足。从我国的人口结构来看,西部地区的人口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密度上都要远低于东部地区。人口越多的地区,保险消费就越大。
从2010年开始,西部大开发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在前段基础设施改善、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制度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巩固提高基础,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生态化和专业区域布局的全面升级,实现经济增长的跃进。随着“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这两大发展战略的提出,将在西部形成紧密经济圈,发挥区域优势,推动西部更好发展,形成中国新的经济增长极。
可以展望,随着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地区间的差异性将获得改善。
仍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
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的保费收入已经位列世界第四,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可以说我国已经是一个保险大国。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
瑞再sigma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市场人均保险支出为652美元,发达市场人均保险支出为3621美元。其中,同是保费收入大国的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2013年的保险密度分别为3979美元/人、4207美元/人、4561美元/人和3736美元/人,而我国保险密度到2014年也才仅为237.2美元/人,相差20倍。这表明我国运用保险机制的主动性还不够,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还不强。
在保险深度方面,全球保险深度为6.3%,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2013年的保险深度分别为7.5%、11.1%、11.5%、9.0%,而我国的保险深度在2014年仅为3.18%,差距非常明显。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覆盖程度较低,保险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保险机构国际竞争力、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也还不够强,我国还不是保险强国。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发布,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期。“新国十条”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值得注意的是,“新国十条”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的地位,保险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经济补偿三大基本功能作用更加突出。
如果根据国务院对2020年的人口规划来计算,到2020年,人口总量将达到14.5亿人,保费收入要达到5.07万亿元。据此测算,未来五年,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将达到16.56%,保险市场发展将进入跨越期。
在“新国十条”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保险将在包括风险保障、社会治理、经济补偿、支农惠农、经济提质增效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新国十条”为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并促进养老、医疗、健康等行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速也快于第二产业的7.3%和第一产业的4.1%。而保险业属于第三产业,在中国经济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加快转变的这一关键时期,保险市场的需求将逐步释放,保险业做大做强将将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主旋律。考虑到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未来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必将迈入一个新时期。
制图:王梓
数据来源:瑞再Sigma报告、保监会网站、各省区政府工作报告(数据不含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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