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将军,在职中和离休后,各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什么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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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离休干部管理制度分析研究.pdf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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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使他们安度晚年,是我国公共管理特别是
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完善管理制度,解决突出
问题,保持离休干部队伍的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本文基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试图通过调查研究和文献分
析等方法,辅之以公共政策的视角,对现行离休干部管理制度进行客观分析和评
估,从中发现问题和原因所在,借鉴国外退休干部管理的有效做法,提出完善我
国离休干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意见建议。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立论目的,离休干
部概念的界定和相关认识。第二部分概括了我国离休干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历程,同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离休干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内容、工作方
面的主要特点。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离休干部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政策缺
陷、改革冲击、市场失灵三个方面对原因做了分析。第四部分分别从退休条件、
退休待遇、退休金计发办法及资金来源、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等几个重要方面做
出对国外退休养老制度的借鉴。在认真总结和分析上述内容之后,第五部分分别
从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完善政策、理顺体制、社区服务机制、管理
服务水平等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离休干部管理制度的对策。第六部分做
出相应总结。 本文特别提出离休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配套改革、重视“双高期’’离休干部
的生命关怀、建立离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新机制、借助“第三部门"力量搞
好离休干部管理等新的观点,对落实党的十七大“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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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离休干部工资待遇 【范文十篇】
离休干部工资待遇
范文一:1.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住房条件上给予照顾。
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分配:部长级五间至九间,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副部长级四间至六间,最多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司局长级 (含十四级)三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处以下离休干部二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适合上述规定标准,仍按国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2.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这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困难户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抓紧落实。
六、解决这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住房困难所需经费和从1993年1月起的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经费开支的渠道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离休干部住房待遇的补充解释
关于离休干部住房问题。分配住房计算\
一注册户口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另外,确需与离休干部住在一起的直接赡养的人员,也应计算在内。
离休干部分房标准的前提是\
范文二:希望解决退休干部工资待遇的报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们是原造林总场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职工,一九八四年造林总场为了兴办经济实体,成立“伊盟机械化造林总场林工商公司”89-90年原盟审计处审计造林总场和各分场及经济实体,以张文奇为首的审计组认为造林总场不能成立公司为由,后经盟公署同意成立“伊盟林产品公司”隶属原盟林业处。当时虽然隶属关系不同,但公司人员工资待遇统一执行差额事业标准,不管是工资改革或正常调资均由盟人事劳动局审批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伊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盟林业处上报的《关于伊克昭盟林产品公司划规伊克昭盟农牧学校管理的报告》正式下文伊体改办(1998)第30号文划归农牧学校隶属市教体局,当时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土地和固定资产及在职14名职工成为农牧学校的职工。一九九八年八月公司赵启荣同志归农牧学校前接差额事业办理退休,(日伊人劳险发(1998)第1220号《关于赵启荣退休的批复》,随后高满贵同志也是在划前办退,仍按差额事业标准工资执行)。划规农牧学校后,公司人员均按排在各科室工作,工资套用学校全额事业标准,付青山、韩占奎二同志按正科待遇分别按排在校产科和政治处工作。
2000年8月到龄退休的马海同志;2002年退休的付青山、杨荣同志和2003年退休的韩占奎同志,退休工资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同一公司职工,归农牧学校前后退休标准截然不同。执行企业退休不管是干部工人,工作40多年至今工资不足2000元。
最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会议经要(2011)41号文《关于市造林总厂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提到“市农牧学校未纳入实名管理的9名工作人员同意纳入实名管理”的这9名同志是当时我公司划归农牧学校时现在职人员4人为退休人员。
4人虽已退休不在岗,但我们不希望被排除在集体之外,希望有关单位和各位领导能够理解退休职工的心情,按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同等对待他们,合情合理解决他们4位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
要求妥否请考虑,望给予解决为盼!!!
范文三:军转备考资料: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问题的发生。对此建议: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
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
(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
(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
(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问题的发生。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
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以上为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待遇内容。
范文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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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 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文件依据:国发[号)
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
3、 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
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5、 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
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的是:日至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什么是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答: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3、军队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多少次调整?
答:民政部门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起到2002年止,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17次调整提高。
4、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日至1943
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基本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文件依据:国发[1982]62号)
5、教龄护龄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教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其教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费基数;离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文件论据:中央军委[1985]8号,[1996]政联字第9号)
6、地区生活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自日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文件依据:[2001]政干字第479号)
7、 交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交通费标准是:A: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B: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个人用车自理。从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164号)
8、离休干部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立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从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24号)
9、荣誉金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荣誉金的标准是:荣获一、二级红星匣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自日起执行。(文件依据:[1988]政老字3号、[1988]财标字04号)
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了暑降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0元、10元统一调整为60元。(说明:江西省执行每年六个月,即4~9月)。(文件依据:[2005]政干字第357号)
11、保留福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福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说明:含书报费18元)。(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2、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3、伤残保健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14、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205元、副军195元、正师185元、副师175元、正团165元、副团155元、正营以下150元。从1996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8]政干字第468号)
15、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从少,从何执行?
答: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从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7号)
16、公勤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公勤费的标准是:(1)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2)护理费的标准是: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3)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从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8号)
17、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自2003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咸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即为住院伙食补
助费标准。(文件依据:[2003]政干字第49号)
18、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老红军每人每月13元,其它离休干部10元。自1997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7]政干字第469号)
19、水电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进执行?
答:水补贴标准是:师职每人每月8吨、团职以下5吨;电补贴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16度、副军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6度。从1997年1月起水电价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20、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如何执行?
答:冬季取暖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取暖地区范围,参照取暖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取暖费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120元/年,不分级别年龄。具体文件待查)
21、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380元、副军360元、正师340元、副师320元、正团300元、副团280元、正营260元、副营240元、正连220元、副连200元、排职180元。从1999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9]政干字第149号)
22、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天粮食定量550克植物油50克、黄豆80克,从日起每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具体文件待查)
23、服装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服装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为:热区43元,亚热区和温区44元,寒区50元,高寒区54元,自日起执行。
24、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财政拨款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自2000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财社字[2000]31号)
2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随离休退休费发放。(文件依据:政干[号)
26、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管理使用?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费标准:每人每年504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文件依据:政干[号)(具体文件待查)
27、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有哪几项经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基本的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五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以上五项为基数的6个月工资(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28、离退休干部丧葬费的计发基数包含那几项经费?
答:1、离休干部二项: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2、退休干部一项:退休费。
29、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何地不再发给遗属?
答:离休干部的这五项经费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一个月发入6个月,到第7个月停发。(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30、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1、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是: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有600元,师职700元,军职800元。2、离休干部遗霜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文件依据:政干[2006]23号)。
31、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战因公伤残和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及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32、对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如何发放?
答:对在日前年满70的离休干部,从日起执行,以后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执行。
三、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
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助、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生活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
2、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执行什么生活待遇标准?
答: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生活待遇昀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范文五:镇落实已退休退职村干部的待遇的工作报告
我镇认真贯彻落实x府[XX]27号文件精神,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镇委按照连府[XX]27号文件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我镇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全面做好退休退职村级干部发放退休金和安置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现将我镇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工作的意义。
开展发放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工作,是切实解决退休退职村级干部待遇的举措,充分稳定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思想情绪。
二、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退休金、安置费的发放对象。
我镇党委根据x府[XX]27号文件规定范围,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于XX年4月成立专项小组,并召开镇两级干部会议,明确目标,组织镇、村干部在5月、6月集中精力对退休退职村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由我镇委党群书记xxx、组织委员xxx等同志负责该项工作,确保有领导、有组织,周密部署,对1959年以来任职的村级干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做好每一个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工作简历。
三、做好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核实工作。
我镇组织办工作人员对各个村委会上报的每一个退休退职的村级干部都进行重新核实计发工龄,根据每一个退休退职的工作简历,认真把参加镇级、村级企业等不在村委员工作时限、间隔期核实好。
四、做好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过程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实事求的处理方法,在公示过程中接到20多宗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的发放公开性和公平性。同时认真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掌握信息动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涉及面广。该暂行办法涉及的是由1959年起在村级任职的退休退职干部,时间间隔太长了,
尽管我们都尽量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但还是会有错漏的情况发生。
2、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原始资料没有做到较好保存。我国农村政权经历了大小四清、文革时期的动荡,致使一些原本该好好保存的原始资料丢失,从而使得工龄等方面核实工作有困难。
3、由于我镇乃至全xx市是第一次实施执行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经验方面的欠缺,致使有些工作开展不够迅速。
4、由于我镇的镇村经济十分簿弱,村委会年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上只有3个,1万元至3万元4个。1万元以下6个,甚至有些村委会根本没有收入,致使我们在执行和实施起该暂行办法有实际性的困难。
中共xx市xx镇委员会
XX年12月25日
分享请注明出处:/view/270305.html
范文六: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省委办发,,号、市组通字,,2009"62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党支部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工作水平,实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全县老干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的发展理念和“举生态旗、做水文章、走特色路,推动临泽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的工作原则及要求,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为他们老有
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党对老干部政治上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老干部政策的重要方面。要根据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载体,使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通过狠抓落实,让老干部切实感受到党政组织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具体内容
第四条 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应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不定期送学上门、个人自学、适时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等方式,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一是抓好集体学习。对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要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每月至少集体学习一次,组织和引导老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二是开展辅导培训。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
组织举办老干部培训班和辅导讲座,为引导老干部学习理论创造条件。三是坚持送学上门。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干部,要坚持不定期送学上门,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通过集体学习、送学上门、个人自学、培训辅导等有效方式,使老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内外形势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和勉励广大老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县委、县政府保持一致。
2.阅读有关文件。坚持定期组织老干部阅文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托老干部活动场所,每月组织老干部阅读一次有关文件,比较重要的文件可随时组织学习。对行动有困难的,要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中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对居住分散的,可采取分片定点的办法阅读文件。
(二)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党支部建设
1.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工作。老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文件精神,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组织设臵,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老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或关停破产等原因需要进
行老干部人事管理移交时,要同步转接和落实好他们的组织关系。
要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老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提高支部班子建设水平;对配备党支部成员有困难的,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支委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要根据老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和每月一次党员大会,组织党员老干部听党课、参加党内其他活动。要坚持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文体活动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对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老干部,支部要定期通过电话联系或家访等方式,传达有关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在思想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照顾。通过强化管理,使党员老干部珍惜光荣历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永葆革命本色。
要深化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党员老干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到使每个党员老干部组织上有归属、活动有人管、遇到困难有人帮助解决。
要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主动接受
党员的监督。
要坚持完善和落实组织生活、“三会一课”、通报或报告工作、联系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督促检查、党务公开等各项制度。按制度做好支部工作。
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精神,按照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五个好”(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臵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和离退休干部党员“四个好”(学习活动好、教育后代好、发挥作用好、保持本色好)的目标要求,在老干部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党组织搭建平台,努力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党员老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使党员老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和国家同心同德,积极支持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既定工作任务的落实,为推动临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在促进工作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等方面当先锋、作表率。
进一步开展党性实践活动。各单位要为老干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并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要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作用,
特别要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发挥优势,贡献力量。
3.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在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党员老干部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谈心、家访、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及时掌握老干部思想动态,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与途径,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形势政策和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引导老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并与其作坚决斗争。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老干部的先进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老敬贤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老干部阵地建设
高度重视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要加大投入,努力把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好。对已有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作用,努力为老干部提供较为舒适的活动环境;对缺少活动场所的单位,可根据老同志的情况,本着合理、节俭、实用的原则建立活动场所,为老干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
充分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的作用,积极组织老干部开展健康、科学、文明的文体娱乐活动,不断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
(四)征订报刊杂志
各年度县委老干局要给离休老干部征订报刊、杂志各1份;原单位要给其他退休干部征订报刊或杂志各1份。同时,老干部活动室要征订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供老干部学习阅读。有条件的单位,给老干部配发必要的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
(五)开展走访慰问
坚持执行“三必访”制度,春节、“老人节”等重大节日、老干部生病住院或老干部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时,有关领导和老干部所在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走访慰问,了解情况,努力为老干部排忧解难,送去党政组织对老干部的关怀和温暖。
(六)组织参观考察
在老干部身体状况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工农业生产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情况(需跨省或跨市、县参观时,参观前应安排体检,确保老干部的健康和安全),让老干部充分了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新成就,进一步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的理解,自觉地支持在职领导的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积极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七)通报工作、征求意见
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向老干部通报全县或本乡镇、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成就等情况,并充分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建议。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与老干部的联系、沟通与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八)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或干部推荐等重要会议时,要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举办庆祝会、纪念会等重大活动时,要安排一定的席位,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落实好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各级党政组织、老干部管理部门以及老干部所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大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的领导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要根据退休干部不断增加的实际,为老干部工作部门调配交流工作人员,使人员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
第七条 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甘老字,,2009"37号等规定标准,每年将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县级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列入预算,拨付县委老干局统一管理按政策规定使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探视病员、节日慰问、开展活动等特需开支,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为离休干部购臵必需的学习用品、参观考察、报销批准转外就医和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车船费、老干部活动室开展活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活动、征订报刊等开支),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当年结余的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要探索建立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退休干部信息库,为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老干部的丰功伟绩和现实作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老干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组织、人社、老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提高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面推进全县老干部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离退休干部所在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政组织。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范文七:【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人退司函[1989]5号【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人事部(已撤销)
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派到驻深圳公司 工作的干部离退休后待遇问题的答复 (人退司函〔1989〕5号)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89〕材人字44号函悉。关于你局派到所属深圳珠江建材企业公司工作工资关系已转到深圳的干部,离退休后按何地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意见:目前,从全国来看,深圳的工资标准比较高,并且有自己的地方特点,基于对这部分干部离退休费待遇上的合理考虑,凡在离退休前户口已迁至深圳的,可按深圳的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凡户口仍在派出地的,应享受原派出单位同职级干部的离退休费待遇。  此复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c6
范文八:日,安徽省表示,省级离退休干部将不再配备专车,用车纳入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管理。此举一出,舆论一片叫好,认为这有助于消除“官本位”。   10月20日,山西省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省也在酝酿对省级退休干部用车改革,“不再配专车,由办公厅统一管理,保障用车”。   近年来,各界人士在不少场合都发出了改革离退休领导干部待遇的呼声,呼吁改革的除了用车,还涉及住房、医疗等。但始终难以看到实质举措。在我国国情下,老干部们“离休不离党,退休不退志”,他们不仅享受经济待遇,还享受着相应的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   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开端,始于日,当时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对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而不能担任实际领导工作的省部级干部,采取离职休养、退休、担任荣誉职务等办法安排。离职后,原来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商量对老干部的安排时,陈云强调要使人心安定,要准备花点钱,但还要有思想工作。“有许多是可以不花钱的,看戏坐头排,开会上主席台,并不要花钱。”(《陈云传》第1704页)。   “坐头排,上主席台”,指的是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里面明确规定:对一切离休退休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作为保障措施,各单位都要安排专人负责老干部阅读文件。一般来说,同级别在职干部可以阅读的,离退休干部也可以阅读。   一位国务院某部门老干部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阅读文件,部里重要人事变动也会及时通知老干部。对于文件,身体好的到部里阅读,年老体弱的,则由部里派专人送到家里阅读。   另一位由部委改为央企的老干部局工作人员说,单位为每个离退休(副)部级干部准备了一个阅文室,实际上为每人保留了一间办公室。部级以下老干部也享受阅读相应级别文件待遇,但没有独立阅文室,大家合用一个。   各级老干部局一般至少有两个处负责老领导服务,一是生活待遇处,二是政治待遇处,但这两个处面向所有离退休干部。有的部委为体现对老领导的关心,会设立老领导处来负责落实他们的退休待遇。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不是政治待遇基本不变。”西部一农业大省老干部局负责人向记者强调,“不能说省委常委会你也要参加,但常委会的决议一般还会告诉老领导一声”。   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另一个保证是,原单位向他们通报工作。上述由部委改制为央企的老干部局工作人员说,每年公司会向老干部通报当年发展情况,部级老领导和离退休司局级干部都参加。   河南一地级市老干部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市每年召开两次老领导通报会,书记、市长都参加。主要通报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分别由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通报。   这个市目前有60位离退休厅级干部。作为基本政治待遇,他们列席市党代会和人代会,并在前排就座。这也有章可循——日,劳动人事部发文规定,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邀请离休干部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老干部也可以提意见。该市“十二五规划”就吸收了27条老领导的意见,党代会报告也写进了14条老领导的意见。该市重要岗位干部的任免,之前也会征求老干部意见。“他们一般都会尊重现任领导的意见。”这位老干局干部说。   生活待遇   老干部包括退休干部,还包括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对离休干部,不仅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一般而言,干部退休后的工资是退休前的一部分,但离休干部是100%,且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先后,相应增发工资。根据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日到日参加的增发1个月。   干部离退休后,配备秘书的情况不尽相同。一政法部门的老部长秘书告诉记者,部长退休后仍然有秘书,副部长就没有了,老干局会安排几个人为所有副部长服务。但在另一国务院部门,离休部长可以有专职秘书,退休部长只能和副部长一样,由老干部处统一安排人员服务。地方规定有些不同,如四川正省级干部退休后有秘书,副省级就没有。   离退休的部长65岁以后,每月还享有保姆费,副部长发放一份保姆费,部长可以发放两份,“但标准还是十多年前的,按每个保姆1600元的标准,现在根本不够了。”这位国务院部门老干部局负责人说。司局级及以下的干部退休后没有保姆费,但如果是离休干部,每月会有200到800元不等的护理费。   离退休干部用车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规定不一。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汽车配备的标准是,正部级离休干部和按规定应配专车的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一人一辆,其他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两人一辆、司局级离休干部按8人一辆计算定编。但在实际操作中,副部长以上的离退休干部用车都是每人一辆。按照中组部1986年的规定,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时,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   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新疆1995年规定,厅级离退休干部4人配备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50人配备一辆;超过200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河南某地级市老干部局就没有对退休的地厅级干部用车作出明确规定,但离退休干部如果参加一些活动需要用车,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请派车。   到县一级,退休干部很难保证用车了。河南淮滨县委老干局一干部告诉记者:“县里老干部不可能有这样的待遇,处级及以下干部没有公家管车。”   对做老干部工作的人来说,“看望”是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例如节日看望、平时看望、生日看望、住院看望。但老干部局也不是每个老干部生日都会去祝寿,某国务院部门是给75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每“逢五”、“逢十”时过生日,某央企则是对80岁、90岁的老人才集体祝寿。
  “也要考虑费用。”那位国务院部门老干部局负责人说,每个老干部每年工作经费是一千多元,还包括外出参观等费用,并不宽裕。   对于那些希望晚年生活过得充实的老干部,组织部门也有充分考虑。2008年,中组部下文要加强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西部一产煤大省的老干局负责人说,该省每个市县都有老干部活动中心,有的还包括老年大学。   对于老干部上老年大学,国家也有财政支持。如新疆规定,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学习一个专业的费用全部报销,学习第二专业,报销50%,学习三个及以上的费用就不再报销。   所有离休干部,单位都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公费为其订阅报刊,记者在某单位看到一些老人 除党报党刊,也订阅了市场化媒体。   医疗待遇   对离休退老干部来说,最重要的待遇还是医疗待遇。   正省级与副省级干部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如正省级干部住院可以住套间,副省级只能单间,司局级干部住双人间,级别更低的干部只能住普通病房了。但到基层规则就改了,记者接触到的市、县地区医院也有“干部病房”,如果市委书记、县委书记退休后在本地医院看病,虽然他们级别不高,但仍旧可以住到单间。   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也不一样。目前离休干部基本能实现实报实销。退休干部差别不小,以北京的部级干部为例,正部级医疗证是绿色的,副部级封皮是蓝色的。正部级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副部级干部个别进口药的报销则有限制。二者报销程序也不一样,正部级的费用直接由卫生部门与医院结算,副部级的费用则要到原单位报销。副部级每年体检一次,正部级每个季度体检一次。   不过在2012年,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适当提高副部级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后,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基本能全额报销了。   离休干部因总人数逐步减少,中央会不定期提高他们待遇。2009年中组部规定,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也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老干部除了医疗待遇外,还有健康疗养。早在1982年,劳动人事部就发文要求,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现在已经不分离休、退休了。”西部某农业大省那位老干局负责人说,他们对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会组织健康疗养,正省级干部每年一到两次,副省级干部只是一次,一般都是一两周时间。   河南某地级市老干部局告诉记者,他们也是每年组织一次,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那些年老体弱的副部长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还可以报销一名陪同家属的费用。   与具有本级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不同,依靠财政拨款的中央部门对健康疗养支出就没那么大方了。某国务院部门的办法是,对离休干部免费,退休干部则自愿付费参加。“还有些特殊待遇的则由有关部门负责,他们至少都是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一个大型央企老干部局负责人介绍,他们已经基本停止了健康疗养。但这家央企保留了另一项关于老干部的待遇:“参观工农业生产。” 日,劳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指出,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一般都是身体好、腿脚灵便的老干部参加,实际带有旅游性质。”这家央企老干部局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每年春秋组织两次离退休干部参加,“老人也需要一个交流平台”。但部长级老干部不参加一般干部的活动,他们由专人负责。   参观工农业生产既有在本地的,也有去外地的。日,石家庄市组织了四十多名市级老干部,到晋州市对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实地视察,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陪同。   老干部在本地参观工农业生产时,陪同干部级别一般较高。2012年11月,湖南湘乡市组织140位离退休老干部在本地参观,市委书记、市长、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政协主席、组织部长、统战部长悉数到场。   身后待遇   老干部们的身份,还会影响到逝世后的待遇。   国家体育总局对局离退休干部逝世的丧事规格进行了规定,如部级干部逝世可在《人民日报》《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消息,司局级干部逝世只能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消息。   青岛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干部去世后,报纸刊登的具体内容。副市级(厅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含参加长征的老红军)逝世后,《青岛日报》登遗像和简要生平;享受厅局级待遇的,《青岛日报》登逝世消息和任职简历;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和市直单位正副职(含相同职级的),《青岛日报》只登逝世消息。   在某些地方,生前级别还决定死后发布消息能否免费。2009年,河北张家口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刊发消息作出规定,地厅级干部逝世后,及离休干部逝世后需刊发简短消息的,按程序由张家口日报社负责免费刊发。地厅级以下退休干部去世后需刊发讣告的,需付费刊登。   不同级别的干部,逝世后送花圈的规格也有区别。   湖北随州市2010年就规定,正厅级老干部逝世后,“四大班子”以及所有市级部门和各区县都敬献花圈。而副厅级老干部逝世后,“四大班子”的办公室及各区县不送花圈。   福建省文化厅还规定,离退休的原正、副厅级干部逝世后,文化厅可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务员局送花圈;正副处级干部逝世后,文化厅可代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务员局送花圈。   对于党员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经党组织同意,可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摘自《南方周末》)
范文九:政治待遇:“看戏坐头排,开会上主席台”   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开端,始于日,当时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对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而不能担任实际领导工作的省部级干部,采取离职休养、退休、担任荣誉职务等办法安排。离职后,原来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商量对老干部的安排时,陈云强调要使人心安定,要准备花点钱,但还要有思想工作。“有许多是可以不花钱的,看戏坐头排,开会上主席台,并不要花钱。”   “坐头排,上主席台”指的是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里面明确规定:对一切离休退休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作为保障措施,各单位都要安排专人负责老干部阅读文件。一般来说,同级别在职干部可以阅读的,离退休干部也可以阅读。   一位国务院某部门老干局的负责人说,除了阅读文件,部里重要人事变动也会及时通知老干部。对于文件,身体好的到部里阅读;年老体弱的,则由部里派专人送到家里阅读。   另一位由部委改为央企的老干局工作人员说,单位为每个离退休(副)部级干部准备了一个阅文室,实际上为每人保留了一间办公室。部级以下老干部也享受阅读相应级别文件待遇,但没有独立阅文室,大家合用一个。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不是政治待遇基本不变。”西部一农业大省老干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强调,“不能说省委常委会你也要参加,但常委会的决议一般还会告诉老领导一声”。   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另一个保证是,原单位向他们通报工作。上述由部委改制为央企的老干局工作人员说,每年公司会向老干部通报当年发展情况,部级老领导和离退休司局级干部都参加。   生活待遇:部长可领两份“保姆费”   老干部包括退休干部,还包括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对离休干部,不仅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一般而言,干部退休后的工资是退休前的一部分,但离休干部是100%,且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先后,相应增发工资。根据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日到日参加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日到日参加工作的增发一个月。   离退休的部长65岁以后,每月还享有保姆费,副部长发放一份保姆费,部长可以发放两份,“但标准还是十多年前的,按每个保姆1600元的标准,现在根本不够了。”这位国务院部门老干局负责人说。司局级及以下的干部退休后没有保姆费,但如果是离休干部,每月会有200到800元不等的护理费。   离退休干部用车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规定不一。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汽车配备的标准是,正部级离休干部和按规定应配专车的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一人一辆,其他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两人一辆、司局级离休干部按八人一辆计算定编。   但在实际操作中,副部长以上的离退休干部用车都是每人一辆。按照中组部1986年的规定,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时,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但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   对于那些希望晚年生活过得充实的老干部,组织部门也有充分考虑。2008年,中组部下文要加强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西部一产煤大省的老干局负责人说,该省每个市县都有老干部活动中心,有的还包括老年大学。   对于老干部上老年大学,国家也有财政支持。如新疆规定,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学习一个专业的费用全部报销,学习第二专业,报销50%,学习三个及以上的费用就不再报销。   所有离休干部,单位都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公费为其订阅报刊,除党报党刊,也订阅了市场化媒体。   医疗待遇:正省级干部住院可住套间   对离退休老干部来说,最重要的待遇还是医疗待遇。   “在省部一级还达不到一级、二级保健,那些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保健待遇。”西部一农业大省老干部局负责人说,不过省部级干部看病,基本上都可以走绿色通道。   不过,正省级与副省级干部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如正省级干部住院可以住套间,副省级只能单间,司局级干部住双人间,级别更低的干部只能住普通病房了。但到基层规则就改了,有的市、县地区医院也有“干部病房”,如果市委书记、县委书记退休后在本地医院看病,虽然他们级别不高,但仍旧可以住到单间。   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也不一样。目前,离休干部基本能实现实报实销。但退休干部差别不小,以北京的部级干部为例,正部级医疗证是绿色的,副部级封皮是蓝色的。正部级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副部级干部个别进口药的报销则有限制。二者报销程序也不一样,正部级的费用直接由卫生部门与医院结算,副部级的费用则要到原单位报销。副部级每年体检一次,正部级每个季度体检一次。   不过在2012年,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适当提高副部级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后,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基本能全额报销了。   离休干部因总人数逐步减少,中央会不定期提高他们待遇。2009年中组部规定,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也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老干部除了医疗待遇外,还有健康疗养。早在1982年,劳动人事部就发文要求,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现在已经不分离休、退休了。”西部某农业大省那位老干局负责人说,他们对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会组织健康疗养,正省级干部每年一到两次,副省级干部只是一次,一般都是一两周时间。   河南某地级市老干局说,他们也是每年组织一次,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那些年老体弱的副部长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还可以报销一名陪同家属的费用。   身后待遇:级别不同,花圈的规格也不同   国家体育总局对局离退休干部逝世的丧事规格进行了规定,如部级干部逝世可在《人民日报》、《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消息,司局级干部逝世只能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消息。   青岛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干部去世后,报纸刊登的具体内容。副市级(厅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含参加长征的老红军)逝世后,《青岛日报》登遗像和简要生平;享受厅局级待遇的,《青岛日报》登逝世消息和任职简历;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和市直单位正副职(含相同职级的),《青岛日报》只登逝世消息。   在某些地方,生前级别还决定死后发布消息能否免费。   2009年,河北张家口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刊发消息做出规定:地厅级干部逝世后,及离休干部逝世后需刊发简短消息的,按程序由张家口日报社负责免费刊发;地厅级以下退休干部去世后需刊发讣告的,需付费刊登。   不同级别的干部,逝世后送花圈的规格也有区别。   湖北随州市2010年就规定,正厅级老干部逝世后,“四大班子”(即党委领导班子、人大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政协领导班子)以及所有市级部门和各区县都敬献花圈。而副厅级老干部逝世后,“四大班子”的办公室及各区县不送花圈。   福建省文化厅还规定,离退休的原正、副厅级干部逝世后,文化厅可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务员局送花圈;正副处级干部逝世后,文化厅可代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务员局送花圈。   对于党员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经党组织同意,可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摘自《老朋友》2015年第11期,钱昊平、吴琼/文)
范文十: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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