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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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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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七)
15:14:22 &nbsp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离退休人员管理处&nbsp浏览:
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七)
二十七、国家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原则规定?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 &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 &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
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规定: &
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检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药上门。 &
二十八、离休干部可享受哪些医疗照顾?
1981年1月《卫生部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1981〕卫医字第4号)规定: &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随单位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到合同医院门诊、住院;因居住地离单位合同医院远,本人要求就近就医,为照顾这些老同志的实际情况,由本单位与单位所在区卫生局商定,可就近安排一个医疗机构,凭离休证门诊,交付现金看病,持单据回单位报销。 &
二十九、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规定: &
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
三十、对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
(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
(二)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在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和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
(三)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
(四)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
(五)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搞特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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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链接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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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 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规定:
&&&&&&& 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地址:中国江苏无锡市青山支路青山一村73号
蠡湖办公室:1办 & &公 & 室:1青山办公室:3龙山办公室:7曹张办公室:2社桥办公室:5...
江南大学离休干部健康疗养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苏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离休干部健康疗养专项基金。由江南大学支付离休费的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县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对他们中年老体弱,健康状况较差的,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健康疗养,疗养地点由学校确定。
二、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3500元/次,县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2500元/次,健康疗养时间为每2年1次,每次7天。不在疗养院取药,伙食费与陪同家属费用自理。
三、本办法从日起实施,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4)教职工直系亲属丧事慰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直系亲属逝世的慰问工作,简化办事手续,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指在编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逝世,可发丧事慰问费300元。由本人申请,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在职教职工由单位分工会主席、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校工会审核,开具《教职工困难补助款发放通知单》,至财务处办理取款。
三、发放丧事慰问费后,学校不再免费提供丧事用车。确需租用学校车辆的,教职工可直接与后勤集团车辆管理服务中心联系,费用自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直系亲属丧事用车的补充规定》(江大校办(2003)3号),《江南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福利补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直系亲属逝世慰问"条款(载工会、教代会文件、资料汇编(一)55页)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总局老干局组织开展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内容页面
总局老干局组织开展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活动
  日—14日,总局老干局组织部分离休干部在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开展了为期6天的健康休养活动。休养期间,组织了沙狐球、投篮和科普知识抢答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既放松了身体、愉悦了心情,又增加了活动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达到了学养结合的目的。  为组织好此次活动,老干局充分考虑离休干部年龄偏高、行动不便等特点,在场地、食宿、医疗等方面作了精心准备和周密安排。石耀宇局长多次对活动进行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并到休养地看望慰问老同志,听取老同志对总局老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休养过程中,工作人员根据老同志身体状况合理安排日程,全程做好服务,保障活动顺利开展,得到老同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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