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以经建起了的房子没有农村房产证补办流程和士地证可以申请补办吗

农村私人建房能否补办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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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玉娇)日前,市国土资源局举行“行风热线”反馈会,对上线期间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进行调查落实。梅县区田先生咨询,他的哥哥1954年参军,1970年8月复员,在城里安排了工作。由于老家城东缺少住房,1970年冬,他哥哥用复员费在老家梅县城东书坑老祖屋相邻处建了一栋两层土坯瓦房,当时农村建房尚无规范管理,故他哥哥所建房屋至今一直未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80年,落实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政策,他哥哥的妻子、小孩全家户籍农转非从城东迁入梅城。现在,他哥哥意识到要做产权证,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果能办的话应该怎样办理?“行风热线”下线后,梅县区国土资源局与城东镇国土所一起与田先生取得联系,并前往田先生哥哥城东老家所建两层土坯瓦房处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类似田先生反映的农村私人建房未及时办证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情况和时间节点分别进行处理。即按照1982年国家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两个时间节点来处理。因此,针对农村私人建房的确权问题,一是对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凭基层三级证明(村民小组、行政村、镇)按照实际的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二是对1982年到1986年期间,国家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在此期间所建的房屋依据村镇准建证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对超过批准面积的房屋,可以实施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三是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按照“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的规定,对本村内的村民依照批准面积登记发证。为此,田先生反映他哥哥1970年的农村私人建房未及时办证如今需办证的程序如下:首先,他哥哥必须到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开具权属证明书,证实该房屋权属。然后,持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提醒:“老屋确权程序严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经过严格审查,同时要通过调查、公示等程序和纳入国土资源系统‘社会诚信体系’记录。”另外,农村私人建房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建议各县(市、区)有申报需求的市民应先到当地国土所先咨询相关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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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非城镇自建的房子,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能否象商品房一样转手买卖,能否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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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房屋应该如何过户?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其次,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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