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订立的合同的订立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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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核心内容:有法律效力吗?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口头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等等,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和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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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lbtanglawyer:日期:
&[案情介绍]
1990年2月,甲外贸公司为出口化工原料,找到其下的某公司乙,这两个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办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到丙化工厂采购化工原料300吨。三方当事人看到了样品、包装样品及产品说明书,并口头商定:由丙化工厂于同年5月前将300吨化工原料托运到某仓库,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丙化工厂提出每吨价格为1500元,甲外贸公司经办人称价格得回去请示领导再定。三方当事人商定了付款结算方法:先由丙化工厂发货,然后由丙化工厂凭本厂发票及铁路托运票证到乙公司结算,由乙公司给丙化工厂支付货款,发送一批货,结算一次款项,之后再由乙公司与甲外贸公司结算。此次商谈的两天后,甲外贸公司给乙公司打电话并派发电报:“将原定数量由300吨改为400吨,质量、价格、到站地点与原商定的一样,无变化。”乙公司将这一电报转交给丙化工厂。丙化工厂依约发货后,由于甲外贸公司未与外商正式签订合同,外商改变了从中国进口此货的计划。甲外贸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即未通知丙化工厂停止发货,也未从某仓库将货物取走或转为内销。同年10月,甲外贸公司发现此化工原料已经变质,遂与乙公司一起找到丙化工厂,要求化工厂处理此货。此时,丙化工厂以货款已结清、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化工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为由拒绝处理。乙公司以双方口头约定不明确、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货物退回丙化工厂,并由丙化工厂承担一切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的口头合同是有效的。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甲外贸公司盲目经营,在没有得到外商订单的情况下大量组织货源,而且在不能出口的情况下不积极处理货物,造成货物超过保持期而变质损坏。对此,甲外贸公司应付主要责任,乙公司应付部分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较多采用的是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谈话”的含义包括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交易。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除了这两种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推定形式、沉默形式等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口头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高效,符合效率原则;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在口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便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当其冲的问题。这就是诉讼法学上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另外还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
本案中,有三点理由可以支持该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1.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口头合同,在实质要件上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首先,在主体上,某化工厂与某外贸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都有经营此类化工产品的经营权。其次,该合同在内容上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再次,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未采取欺诈、胁迫等违背对方意愿的手段签订。
2.本案中的口头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地点。对这些内容,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一致,没有任何分歧。根据该口头协议,某化工厂作为供货方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400吨化工原料运送到某外贸公司仓库,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每吨价格1500元,付款结算方法为先由某化工厂发货,然后由某化工厂凭本厂发票及铁路托运票证到某外贸公司结算,发一批货,结一次货款。
3.本案中的合同个有即时清结的性质,故可不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某外贸公司已全部付清货款。所以,本案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是即时清结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口头合同有效成立。
汤新裕地区:上海 上海手机: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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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与"呈堂证供"的表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口头承诺本身是具有法...
你这里说的应该是一张欠条。
欠条在法律上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借贷合同。
欠条上只要写明欠什么,欠多少,并有出具人(债务人)的亲笔签字和日期这几个要件,就可...
你好,属于一种赠与协议,如果是真是有效的,就是生效的,谢谢,望好评!
大家还关注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太重要了!
发布时间:
09:51:30 & 作者:孙元熙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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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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