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裁判文书应提交哪些证件文书

涉台事务常见问题
涉台事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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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台胞&、台属
  1&、台湾同胞包括哪些人?
  台湾同胞包括现居台湾省的各族同胞(&1949&年前&后迁台的大陆各省籍军政人员也包括在内)和现居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此外,由台湾省到国外定居、留学以&及台湾当局派往国外的人员,也都属于台湾同胞范畴。
  2&、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是指哪些人?
  (&1&)&具有台湾省籍的同胞;
  (&2&)&从台湾回到大陆定居的大陆籍同胞。
  3&、台属主要指哪些人?
  台属指&1945&年以后,从大陆到台湾(含由大陆经国外转到台湾)的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女&、孙子、孙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等;旁系亲属指兄弟、姐&妹&、伯父母、叔父母、岳父母、堂姑表兄弟姐妹、舅、侄、女婿等。如去台人员已在台死亡者,其在大陆的亲属&仍按&“&台属&”&对待。
  4&、台湾同胞如何寻找在大陆的亲人?
  (&1&)与当地市、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
  (&2&)通过台湾红十字会与大陆红十字会联系;
  (&3&)也可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请求帮助。
  5&、台属如何寻找在台湾的亲人?
  (&1&)到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请求帮助;
  (&2&)到当地红十字会登记,通过红十字会与台湾红十字会联系,帮助寻找;
  (&3&)托人打听。可请已经和台湾的亲人有联系的台胞台属帮忙、通过给对方写信、帮助寻找,或请回&当地探亲的台胞帮助打听;
  (&4&)利用电视、广播。中央电视台第&4&频道《海峡两岸》栏目,设有《寻亲信箱》,可写一则寻亲启示&,寄给中央电视台第&4&频道《海峡两岸》栏目组;
  6&、怎样给台湾亲友打直播电话?
  先拨&00886&,&加台湾各地区号,再加对方电话号码(&×××××××&)一次拨完&。&[例]打台北市的&的电话,一次拨完为&52&;
  二、两岸探亲
  1&、台湾同胞探亲回乡后如何申报临时暂住户口?
  按大陆户籍管理制度,台湾同胞回乡需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如果您到大陆后下榻在饭店、宾馆,他们会&替您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如果您到大陆后居住在城镇亲&友的家中,可以委托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当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代您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到农&村探亲的台胞,在&72&小时内申报临时暂住户口,离返时请亲友到户籍管理机关注销临时暂住户口。
  2&、台胞证遗失后怎样补办?
  首先应当在前往丢失地的派出所办理书面的“报失证明”,或者前往当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办理“遗失证明”,然后将上述证明材料提供至当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台胞证”。等其回台湾后再重新申请办理正式的“台胞证”。
  3&、台湾同胞离大陆返回台湾应注意的问题?
  返回台湾之前,应检查您的证件是否已经期满。&如经香港返台,要按时去港,如能提早两、三天更好。另外,台湾或大陆发给您的旅行证件和大陆海关的申报&单副本等要妥善保管,出入境时要接受检查。
  4&、台湾同胞到遂宁如何办理外币兑换&?
  台湾同胞到遂宁探亲旅游,可以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兑换人民币。
  5&、携带自己旧存的文物出境,有什么规定?
  如需将自己旧存文物携带出境,应事先报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经过鉴定准许出境的,海关凭文物出境&证明及文物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
  6&、携带书画出境,有什么规定&?
  携带不属于文物范围的一般书画作品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放行。我国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作品,属于文物范围,携带出境时,应按文物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
  7&、台湾同胞落地签注城市有哪些?
  有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成都、沈阳、大连&、广州、青岛、武汉、北京、南京、重庆、杭州、桂林、深圳等&口岸签注点。
  8&、台湾同胞在旅行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凡需要购买商品,特别是购买贵重药材、珠宝玉器,请到商店、商场选购,不要在街边或小商小&贩私人处购买,以防购进假货,受骗上当。
  (&2&)严禁卖淫、嫖宿暗娼、赌博、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以及吸毒、贩毒。违者将给予警告、或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并可分别处以5千元或3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人身及财产意外的,请向就近的公安部门、派出所报案。
  9&、台湾同胞在大陆探亲、旅游时,可否进行群众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
  (&1&)来大陆探亲、旅游、访问的台胞,不得擅自进行群众性活动,如召开座谈会、演讲会、报告会等。如来访者提出此类要求,须报经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化学术方面的活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规定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采访活动。
  10&、台湾同胞是否可以办理延期停留?
  台湾同胞在大陆期间,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台胞证”有效期内按时离境的话,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其在大陆的停留期。有关申请延长停留期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台湾同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如果有些台湾同胞还需要在&大陆停留更长的时间,应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办证地点:遂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
  11&、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如何处理?
  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属于“逾期非法居留”,可以“处以警告,单处或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逾期居留的台湾同胞,按以下手续办理:
  (&1&)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
  (&2&)台湾同胞提供&2&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3&)公安机关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100&元计算;
  (&4&)公安机关将已超过有效期的&“&台胞证&”&延期一个月的有效,该有效期自处罚之日起计算。台湾同&胞必须该有效期内离境。
  12&、大陆居民因哪些事由可以申请前往台湾?
  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去台湾探亲、访友、定居、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也可以申请去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13&、大陆居民要求前往台湾应当向什么机关申请办理前往台湾的手续?
  大陆居民要求前往台湾,须首先获取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再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台湾的手续。
  (&1&)&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哪些手续:
  ①&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
  ②&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③&填写申请表;
  ④&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的证明。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的意见的证明。
  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2&)&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主要有哪些?
  ①&申请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
  ②&申请定居,须提交能够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③&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④&接受和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证明;
  ⑤&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通知或函件;
  ⑥&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⑦&受理大陆居民去台湾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
  14&、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需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入台许可证”。第一批开放赴台旅游的&13&个省&(&直辖市&)&有&:&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等。第一批可以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大陆旅行社&有33&家。也就是说这&13&个省市的居民要去台湾旅游,可直接到国家旅游局公布的&13&个省&(&直辖市&)&的&33&家赴台旅游组团社咨询、报名。《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公安机关核发,其它赴台湾旅游的手续旅行社负责办理。居民参加“台湾游”最好提前一个月报名。
  15&、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大陆居民在报名时,要如实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和《大陆地区居民来台观光申请书》,台方要求报名时,应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此外,如果是在职人员,则需要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无业和退休人员需要提供&相当于&20&万台币的银行存款证明,学生需要提供在读证明等。
  16&、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人员有没有身份限制&?
  关于赴台旅游人员的身份,除按有关规定限制的少数人员外,对一般民众没有什么限制,大家可以到旅行社报名。当然,因为报名人数较多,旅行社可能会安排抽签,由旅行社决定。
  17&、大陆游客赴台旅游如何兑换台湾货币&?
  大陆游客赴台后兑换台币可至外汇指定银行或国际观光饭店,兑换时取得的收据须妥善留存,离台前若要将未用完的新台币换回时,必须出示此收据。台湾的流通货币为新台币&(NT$)&,新台币纸币面额为100&元、500元、&1000&元,硬币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汇率为&:&人民币&1&元&=&台币&4&元。
  18&、参加赴台旅游团可否从台湾去其他地区旅游&?
  根据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是团进&团出,整团往返大陆与台湾之间,目前暂时还不能从台&湾地区去其他地区旅游。
  大陆居民入境台湾时该办理什么手续?需将港台通行证交给入出境管理局驻站单位保管,回大陆之前再至原处领回即可。若是应学术团体之邀去台参观访问者,就不须办理此手续,可自行保管其通行证。
  三、遗产继承
  1&、台湾同胞可以继承在大陆的私人财产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国家法律对继承权有何规定?遗产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第二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除法定&继承外,《继承法》还规定有遗嘱继承,即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意愿,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其遗产。遗嘱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方为有效。
  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专利权的财产权利,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它合法财产。
  3&、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怎么办?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受国家法律保护。当这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例如:遗产被其他继承人侵吞,遗嘱执行人不按&遗嘱规定把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等,权利受到侵害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及时提出异议,以求得解决。可以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调节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受侵害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受害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承遗产的诉讼&,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则可以向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已故台湾同胞的遗物移交给大陆的亲友,应如何办理手续?
  国家海关规定,凡是进口遗物,应由物主在大陆的继承人在物主死后一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口。此项申请只限一次。&遗物是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
  5&、目前怎样办理涉台遗产继承?
  (&1&)大陆的继承人亲自去台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具体办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可自行选择。
  向台湾请领遗产,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文件,包括&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出生、死亡等证明和委托书公证。上诉证明文件可在大陆继承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
  四、婚姻、丧葬
  1&、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结婚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1&)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四川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成都市均隆街2号,电话028-)办理。台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①&有效签注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
  ③&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须是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本底册复印件),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
  ④&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⑤&如当事人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或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机关提供下列证件:
  ①&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证明。
  ②&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表。
  备好所有资料后,双方一同到大陆居民户口所在地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
  (&2&)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四川居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证明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四川居民结婚,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4&)已在港澳或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四川居民结婚,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2&、如何办理两岸同胞离婚手续?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可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籍本,结婚证,离婚协议,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到大陆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台湾同胞去世后是否可以迁回大陆安葬?
  台胞在台湾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的,一般将得到许可安葬骨灰,如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应由其亲属向去世者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有关墓地的选择和安葬事宜,将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商量确定。
  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大陆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都可得到许可。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4&、台湾同胞要在大陆祭祖修墓怎么办?
  台湾同胞要求&在大陆修复祖墓,应向祖墓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一般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原墓址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的保护区内修造。要求为祖墓立碑的,可立不超过一米高的碑,刻写亡人名及其生故年月日和竖碑人姓名。不写生平与评价之类的碑文,不准刻写“民国ⅹⅹ年&”,只准用公历年。祭祖冥寿、立碑所需经费均自理。
  五、台胞定居
  1&、台湾地区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本人志愿;大陆直系亲属愿意接受其定居,且接纳的亲属具备赡养条件;有住房&和足够的生活来源。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①&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②&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③&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④&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⑤&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
  ⑥&提交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⑦&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⑧&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2&、台湾居民申请定居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①&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②&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复印件或者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①&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②&在大陆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4、审批及收费材料时限
  (&1&)&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按标准收取手续费和定居证费。
  6&、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被批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前往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持通知书和定居证到定居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定居。
  六、公证&律师
  1&、为台湾同胞开展的公证业务内容?
  (&1&)台湾同胞的眷属办理处理遗产、领取帛金,工会互助金、申请雇员赔偿、习惯法赔偿等有关的公证文件。
  (&2&)为台湾同胞或其亲属办理领取养老金、退休金、助学金,申请减免税等所需的公证文件。
  (&3&)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居住、经历、学历、职称等公证证明。
  (&4&)为台属办理提供国外亲人向居住国或台湾当局申请赡家汇款所需的有关公证文件。
  (&5&)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理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中使用的&各类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委托书、担保书、授权书、转让书、法人资格等公证证明以及在域外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各种公证文书。
  (&6&)证明收养关系。
  (&7&)证明遗嘱。
  (&8&)证明继承权。
  (&9&)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10&)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签属实,证明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作出公证证明。
  (&12&)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2&、办理公证程序?
  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办理证件的目的、用途。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权证件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但申请办理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章等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来办理,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处可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在国内居住的)办理。
  公证机关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的内容真实、合法,则按&规定格式制作公证文书,需要外交认证的办理外交认证&手续,并按规定收费,然后交当事人使用。如果申请事&项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则拒绝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申请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必须真实合法&,提供情况必须确实有据。
  (&2&)为了便于公证人员审查核实公证事项,尽快出证,申请人应主动提供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3&)证人必须是申请人申请公证事实的知情者,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4&)申请人提供的外文译名(包括关系人的外文译名),必须与国外亲属所填报的一致。公证文书在港澳台地区使用的,不必提供外文译名。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填写申请表格,均须用毛笔或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七、收养子女
  1&、台湾同胞在大陆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我国婚姻法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大陆允许台胞收养子女,但必须符合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并经公证机关审查批准。
  2&、收养子女的条件是:
  (&1&)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如:收养人应是结婚后长期未能生育子女的人;未婚和丧偶的老年人;或子女是残疾、痴呆人;或作为特殊情况予以照顾的人。
  (&2&)收养和被收养者都必须出于自愿。被收养人如有父母,收养人应与其父母达成协议;如被收养人是孤儿,则应与其监护人或教养机构达成协议;如被收养人已达一定年龄,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时,应征求其本人同意。
  (&3&)收养人的年龄必须长于被收养人。
  3&、大陆律师可为台湾同胞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法律咨询。
  (&2&)接受台胞委托、参与解决台胞在继承财产、婚姻等方面的纠纷,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
  (&3&)为台胞来大陆投资、经商、办厂、举办公益事业等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草拟、谈判、签约;&代办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4&)接受台湾同胞委托,代理参加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维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4&、聘请大陆律师要办什么手续?
  当事人可以亲自到大陆所设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如果确实不能亲自到大陆的台湾同胞,可以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为聘请;如果没有亲友,可以用授权委&托书直接委托律师。但所写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没有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可经中国公证机关认可在该国的爱国华侨团体)予以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都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八、台商&投诉
  1&、台商可以就下列争议进行投诉:
  (&1&)投资方面的争议;
  (&2&)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3&)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4&)劳资争议;
  (&5&)其他争议。
  2&、台商到那个部门投诉?
  到省、市、县台商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联系电话:&028-
  遂宁市台商投诉中心&联系电话:&
  九、台商子女就读
  1&、台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有何规定?
  对台胞子女在祖国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大陆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机构都可以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台胞子女在入学、入园和升学的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均享受与当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的待遇;
遂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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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四版&&&&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九、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第二百零五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第二百四十二条&&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第二百四十四条&&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第二百五十五条&&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十一、简易程序&&&&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第二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第二百六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二百六十五条&&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下转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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