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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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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管清单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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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代码及名称
大类代码及名称
中类代码及名称
准入审批事项
监管内、下设机构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个体工商户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检查分局&&& 2.投资股、工交股、综合股
价格监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招标投标监管:
4.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
价格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招标投标监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价格监管: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招标投标监管:
3.对重大建设项目不定期进入建设项目交易现场查验,查处违规行为。
价格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招标投标监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
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内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27医药制造业
中成药生产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粤价[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热力生产和供应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关于车用燃气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价函[2010]42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3.《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道路运输业
公路旅客运输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价格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3.《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其他仓储业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价格监管: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收费管理股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3.《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环境治理业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收费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3.《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粤价[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8公共设施管理业
市政设施管理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收费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依法批准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是否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车辆通行费),并亮证收费,收费项目和金额是否符合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2.《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
3.《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政府举办幼儿园是否在新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
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5.《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7.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政府举办初等教育是否在新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5.《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政府举办中等教育学校是否在新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5.《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是否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
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
Q卫生和社会工作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粤价[号);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Q卫生和社会工作
社区医疗与卫生院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Q卫生和社会工作
门诊部(所)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Q卫生和社会工作
妇幼保健院(所、站)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Q卫生和社会工作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检查分局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Q卫生和社会工作
84社会工作
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收费管理股、价格检查分局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是否存在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抬高或压低等级而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号);
2.《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
1.专项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2.投诉调查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价格举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给举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4.《信访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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