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军人配偶如何安置的配偶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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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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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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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的和睦和个人的幸福,以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必须认真在部队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全体指战员婚姻问题的管理,提倡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打击虐待残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保证新婚姻法在军队中的顺利实施。
  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三、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五、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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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 就业法规库 - 中国教育在线就业频道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9〕32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
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
设作出了许多牺牲。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
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
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
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
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
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这对解决军官及
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
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难,已经离
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
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
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
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现对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含离退休军官和文职
干部的配偶,下同)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需要
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
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予以安排适当工作,办
理调动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对飞行人员配偶应优先安排。军官配偶要服从组织分配。调出
或接收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军官所在部队驻海岛或边远地区,当地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军官配偶是企事
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领导批
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停薪留职后,要
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有收入
劳动的,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不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
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
原单位应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三、军官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需要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一般应随调,其中接近退休
年龄、体弱多病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原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提前的年限最长
不超过五年。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
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四、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旅)
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当地政府应予接收,属于离休干部的,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管
理;属于企业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和党政机
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离退休、
退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
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可以随军、
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
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也不得征收除国
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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