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公司强制执行收费标准换表收费,哪个部门来管管

燃气公司无视新规定仍强制用户交钱换表_福建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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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无视新规定仍强制用户交钱换表
将《四川消保条例》创新维权条款当摆设
时间:&&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刘铭   日实施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以下简称《四川消保条例》)规定,作为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的结算工具,燃气表应当由燃气公司自备,并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该条款作为《四川消保条例》的一大亮点,颇受关注。但9年过去了,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四川达州、雅安等地一些燃气公司仍强制用户掏钱更换燃气表,部分经营者甚至声称不知道《四川消保条例》的规定,“燃气表从来都是用户掏钱购买”。  强制交费换表   最近,四川达州市大竹县石桥铺镇的居民都在谈论燃气表的事,缘由是提供燃气服务的达县众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县众望公司)贴出《紧急通知》,称出于用气安全的考虑,要求超龄气表必须更换,“否则不予供气”。   达县众望公司是达州市一家民营燃气公司。据达县众望公司董事长胡洪介绍,公司目前共有3万多用户,经排查发现,超期服役燃气表有6000多块,大竹县就有1000多块,“这次是准备全面更换,没想到在大竹的更换工作才刚刚开始,就遭到用户的抵触。”   抵触的主要原因,是用户觉得更换气表是燃气公司的事,费用应该由燃气公司出,而达县众望公司却提出燃气公司提供燃气表,负责上门安装,用户掏钱,费用包括气表380元、材料70元、工时费(二人)50元、气表检测费20元、税费60元,总计580元。   6月30日,居民唐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她家的燃气表当初是在一次性交了燃气开户费后,由燃气公司提供并安装的,已经使用了近10年,在这次强制更换之列。目前,她家和3户邻居都更换完了,安装师傅一口价要求交580元。   居民赖先生知道《四川消保条例》的上述规定,拒绝交费,并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情况。“达县众望公司是今年6月1日发的通知,我们还没有更换,反映情况后就暂时停止了。”赖先生说。   6月30日,达州市消委会秘书长龙世武主动致电记者了解情况,认为“这种收费不合理,该退的要退,不退的话,职能部门就要介入处理”,并表示将约谈达县众望公司,深入展开调查,促成问题解决。   记者了解到,近期四川出现了多起类似现象。据雅安市消委会秘书长代声智介绍,今年1月至2月,雅安市和雨城区消委会相继接到20多位消费者集中投诉,称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强制要求收费换表。雅安市消委会约谈天然气公司,及时制止了这一违规行为,同时启动诉转案程序,将案件线索移交雅安市工商立案查处。“工商部门已认定为乱收费行为,违反了《四川消保条例》规定,将向社会公告,退还已收的燃气表费。”代声智说。  创新条款落实难   记者从四川省消委会了解到,早在10年前,燃气公司收费更换气表就被不少成都市民认为涉嫌乱收费,并拒绝更换。四川省消委会坚定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并采取了一系列影响全国的维权行动。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燃气表是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免费换表是燃气公司的义务,消费者付了气费,就不应该再缴纳任何费用,否则涉嫌重复收费。四川省消委会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尽快解决超期燃气表更换问题的建议函》,提出免费更换燃气表、确保消费者安全用气等多项建议。   日正式实施的《四川消保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供水、供气、供电、光纤等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有了明确界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该规定,更换超期计量工具,不应再由消费者买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项创新规定在四川不少地方都未得到有效落实,至今还有燃气经营者表示不知道该规定。达县众望公司董事长胡洪就是其中之一。   6月30日,胡洪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户开户时缴纳的3850元开户费包括燃气表,并且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调压阀以下包括燃气表在内的产权都是用户自己的,由用户出钱购买和更换。“公司成立10年来,3万多用户都是这样操作的,用户花钱买表,我们才去安装,不买就不安装。”   胡洪认为,燃气表由消费者买单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当初与用户签订的《天然气管道供用气合同》中有约定;二是“每个燃气公司都是这样规定执行的”,并称开户费里包含气表是经当地物价局文件批准的。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所谓的物价局批准文件。  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新认为,《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燃气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更换燃气表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指出,水表、电表、气表等计量结算工具由经营者自备,是《四川消保条例》的创新点。《四川消保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内的所有经营者都受此调整和约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四川消保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必须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安全,如果由于服务需要更换燃气表,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而且更换的燃气表应当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法定计量要求。燃气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消费者收取包括计量器具在内的任何不合理费用,已经收取的必须退还。燃气经营者不落实《四川消保条例》规定,四川省消委会鼓励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消委会也将指导各市州消委会,对相关燃气经营者进行约谈,纠正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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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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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经信信箱[2013]8
发布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
来信内容:
关于凯源天然气更换气表收费的投诉
尊敬的市长:
我是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133号融科蔚成15栋1-302的业主,我们小区的天然气使用属于先买后用的方式,在号发现自家的天然气用完了后去凯源天然气北新分公司购气后回来往气表上充气失败,后联系凯源天然气北新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说是气表坏了需要更换气表,费用要450元,但是我从与凯源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用合同》上的第三条 天然气设施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第一点是这样写的:天然气设施以甲方收费结算计量气表为界,气表前的设施(含气表)由甲方维护管理,气表后的设施由乙方维护管理或有偿委托甲方维修,气表由甲方负责操作。从这条不难理解用户和天然气公司的划分是天然气表,天然气前含天然气表的设施维护和更换都应该属于天然气公司,所以换天然气表的费用不应该由用户买单,但是我跟凯源天然气北新分公司沟通后,他们坚持要求收费450元,要不然就不管了。我已经4天没用天然气了,没有天然气家里的老人和孩子生活都很不方便,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花了450元换了一个新表。
但是有两点我觉得凯源天然气公司做的很不合理:
第一,天然气表产权到底归谁,重庆市目前为止相关法例法规没有明确,但是从常识来看应该是属于天然气公司,因为燃气公司卖气用的计量仪表,就像卖菜人的称,更换应该是燃气出钱安装的,现在却叫用户花钱安装。难道卖菜人用的称,还要买菜人出钱不成?而且这一点在换表的过程中我和燃气公司的换表工人交谈中也得到证实,工人说天然气表的产权归属天然气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而且换表后工人也很自然的把换下来的坏表给收走了,既然产权归属燃气公司,那么换表的费用为什么要用户买单的?同时,重庆的水、电公司在遇到同样的问题后通行的做法是水、电公司免费更换。
第二,退一万步,就算换表要用户买单,那么450元的费用是不是太高了呢,给我更换的天然气表是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公司的型号为 QK型的天然气表,我打电话到厂家质询后得知该表市场零售价为150元,同时,重庆市物价局发布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号 里面明确规定 换表费:家用J2.5表145元/只,G25皮囊表3000元/只,其他类型气表按实际进价加收20%的换表费(含换表所需的零配件)。那么凯源天然气公司在关于更换天然气表的450元费用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不按照物价局颁布的法规执行,我在与凯源天然气北新分公司沟通后答复为 “我们都是这样收费的” 这样一个结果。我正想问难道垄断企业就能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吗?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办理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
办理结果:
倪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你使用的是IC卡气表,于日开通的(你居住的小区是2006年4月开通燃气的),气表的质保期是1年,你报表坏的时间是日。按照有关规定气表未达到报废年限,更换新表,换表费由用户承担。
凯源公司北新分公司收取450元气表更换费,是依据渝价〔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没有多收取费用。
凯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与你联系并解答有关疑问,请理解。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市天然气企业服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继续关注和监督天然气企业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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