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1月1日起建筑业不用再继续黏土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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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具体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在营业税中,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一)外出经营税收事项如果您因为建筑业务需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接受税务管理。在申请开具《外管证》时,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证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税务机关对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您在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税务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报验登记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将封存您的《外管证》直至经营活动结束。临时经营活动经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会在封存的《外管证》(回执)上注明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交给您带回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办理缴销事宜。需要您注意的是:您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发的《外管证》(回执)到开具地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相关税务管理证明,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结算应纳税款。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可以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要您注意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必须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发票保证金,方可领购经营地发票。(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1、工程项目登记如果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等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如果您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2、变更项目登记如果您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3、注销项目登记如果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等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果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4、发票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区别发票管理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1)自开票纳税人如果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②执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③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④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2)代开票纳税人如果您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①完税凭证;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④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⑤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建筑业应缴纳的地方税和基金费为方便您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整理制作了建筑业常用地方税和基金费一览表,指引您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四)建筑业营业税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2、征税范围(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如道路的大修、河堤的维护。(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需要您注意的是: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都属于建筑;凡是对货物的修理、修配都属于工业的范畴。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修理修缮,应当征收营业税;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3、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设备的具体名单,纳税人需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安徽省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号)所列举的设备可以扣除,其他未列举的,不得作为设备给予扣除。(1)包工不包料工程。纳税人提供包工不包料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工程分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工程营业税不再要求被代扣代缴,而是由分包工程承包人自行申报纳税。(3)混合销售。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4)装饰工程(清包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5)自建行为。单位和个人自已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其营业额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法做了如下规定: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5、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7、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比较复杂,税法制定了专门的征管规定:1、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应税项目的适用承包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征收管理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七)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建筑用砂、石的建安施工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如何,均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收购建筑用砂、石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分享到:0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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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要求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时间:日18:02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5月10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通知指出,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  通知全文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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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1月1日起建筑业不用再继续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咨询:
废止了〈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是不是建筑业不用再继续缴纳资源税?
地税部门回复:
自日起,对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不再按《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的预缴率代扣代缴资源税,但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乘对应的单位税额计算并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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