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分析汉代"春秋决狱的特点"的主要内容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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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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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决狱&作为传统社会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道德说教为方式,将情理法三者相互结合的司法活动,在中国法律史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影响久远,对当今国家治理模式的完善仍具借鉴价值。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
  &春秋决狱&一词最先是作为书名使用,《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世即把这种引经决事的活动称作&春秋决狱&.而作为狭义的或者司法活动的&春秋决议&通常被表述为:&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
  1.&春秋决狱&肇始于先秦。有学者考证:先秦之时,儒宗大圣孔丘,既倡儒学经义,又任司寇断狱,故而有典型的&春秋决狱&之事。
  并且从孔子对攘羊的事明确表明:&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孔子任官期间以礼决狱是必然的。《史记》记载:&陈胜起山东,使者公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可见在秦代&君亲无将,将而诛之&的春秋义理被用来决断陈胜吴广起义之事。2.&春秋决狱&繁盛于两汉。西汉初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立五经博士,儒家经典成为官学,大儒董仲舒&引经决狱&并得到国家认可,一时间&春秋决狱&蔚然成风。涌现了一批熟练并热衷运用春秋经义断狱的儒士法官,如公孙弘、吕步舒、张汤,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也多是这一时期的案例。3.&春秋决狱&成熟于中古时期。我国传统法制定型于这一时期,主要体现为&引礼入律&、法律儒家化在这一期间最终完成,春秋决狱也在这一期间趋于制度化,随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步伐加快,至唐朝时礼法完全融合,&春秋决狱&反受到法律限制。
  4.&春秋决狱&于宋及以后朝代仍有余续。《宋史》记载:(范应铃)读书明大义,尤喜《左氏春秋》&&经术似嚎恚鲇砌敛灰伞D纤闻欣睹榕星迕骷坊褂泄赜&春秋决狱&相关的例子。清代汪辉祖亦言:&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他曾依据《礼经》亲自决断季水陶氏继承一案。民国时期,侠女施剑翘为父复仇最终被赦免,也是&春秋决狱&的典型体现。
  二、&春秋决狱&的存在土壤
  作为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其出现和存在有着深厚的政治、社会、经济基础及思想文化背景。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春秋决狱&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一定有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国家以农业为本,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社会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人民依靠土地,靠土地生活,人民依附土地,安土重迁,因此重视稳定,稳定大于一切;二是传统中国农业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依靠农垦人员之间的通力协作,而农业生产又具有很强的时序性,严格按节气、气候的变化安排生产,因此重视秩序,遵守时令生产才会有条不紊;三是要保证稳定和秩序,必须有权威人士负责统筹,因此等级、差序逐渐分化。同时,农业生产需要高度的分工协作,个人无法独立完成,从依附自然到依附他人,形成&贱事贵、不肖事贤&的局面,并因此产生&忠、孝、仁、义&等反映等级差序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观念。传统中国在设计政治、法律、经济等制度均以此为基础。
  (二)&统治需要&和&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是&春秋决狱&存在的政治社会背景。统治阶级为维护稳定统治,要求被统治阶级安于被统治、甘于被统治,在被统治的岗位上安安分分的搞好农业生产,保证帝国统治的基础不被动摇,政治不出乱子,提倡&无讼&,压制诉讼,而实现&无讼&,维护稳定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意识形态控制,因此,传统社会大肆进行道德宣扬,以&礼&治天下。但是纠纷不可避免,国家在大力进行调解化解或压制纠纷时,其实也就是道德说教的过程,尽管如此,诉讼还是发生,在诉讼阶段,统治者依然不会放弃道德说教,另外,法律具有滞后性,有不完善的地方,给治理带来诸多不便,那么&春秋决狱&也便应运而生。同时,中国传统国家是在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有家长,国有天子,对家长要孝,对国君要忠,整个国家都是皇帝一家之天下,其统治区域内的人民也是他的子民。《诗经》有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家是一个小国,国是一个大家。维护好家或家族的稳定,整个国家才不会动乱,因此国家热衷于通过政治、法律的途径去维护和宣扬家族伦理。
  (三)儒家对&礼&的继承发挥是&春秋决狱&.存在的思想文化支撑。以孔子、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们崇尚&礼&,以弘扬道德为己任。儒家认为法必不可少,但不是最好的治理方式,最好的治理方式是道德教化,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所以教化可以一劳永逸,垂之永远,使社会长治久安。&之后,儒家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在看待道德与法时不再是截然对立,而是相互统一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充分体现了儒家观点的改变。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地位亦空前上升,东汉以后,儒学与礼通过教育深入人心,文吏与儒生间的融合也已完成,通经而懂法的士大夫成了吏治的主体。如《后汉书&陈球传》:&球少涉儒学,善律令。&同书《王涣传》:&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大批通经尚法的儒家以德治国的抱负得以实现,大批的儒士进入官僚体系后,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治国理政、断案决狱是其特有的思维。
  三、&春秋决狱&是把双刃剑:利弊分析
  &春秋决狱&的制度弊端。一是以例破律,破坏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两套标准让民众无所适从。如&曹操割发&案例中,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12]
  二是&春秋决狱&易滋生腐败。首先,&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断案中易被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如&君亲毋将,将而必诛&与&狱有所归,为亲者诲&就是典型。其次,春秋决狱使得人情对司法进行干预,因为实施&春秋决狱&,更多的是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队伍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评判过程中则多有流变以及个体、时间的差异,缺少了明确的预期。其只是要求凭借情感的好恶进行简单的评判,没有所谓的程序要求。
  三是,&原心定罪&本意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造成主观归罪,造成冤假错案。在专制的人治体制中,&春秋决狱&的上述弊端具有必然性。
  &春秋决狱&制度的精髓。&春秋决狱&在传统中国长期存在,受到民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具有独特的民众心理接纳优势。一是&春秋决狱&补充了法律的不足。法律不是万能的,当无法可用或适用法律明显不公的情况下,&春秋决狱&让法律灵活起来,维护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二是&春秋决狱&体现了人本思想。将人类朴素的情感作为标准,道德和法律充分融合,以法律来宣扬道德,以道德来补充法律,更多的时候,我们从春秋决议中看到的是常情常理,并且这些常情常理在当代社会也是为老百姓所熟知和遵从,为国家所提倡的。用老百姓所熟知并遵从的情理来评判案件,维护了民众朴素的情感进而得到拥护。三是&春秋决狱&决断方式较为温和,道德说教总比&大刑伺候&让人易于接受,具有春风化雨的力量,它将大家都熟知的道理、情理注入司法实务,让当事人在接受判决的同时受到教育,其意义已超出了判决的本身,儒家思想之所以能统摄人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儒家将伦理原则内隐于制度体系之中,依赖于制度道德教育。
  四、&春秋决狱&价值的现代借鉴
  &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方面具有非凡的作用且影响深远,它所体现的衡平理念及温和的办案方式,对当今中国的法律发展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厘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渊源之一就是道德,它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及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两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在特定的条件下道德可经立法程序而成为法律,而法律长时间为人们遵守而默化于心,成为道德。受西方法治思维的影响,近代以来,我们从技术层面人为的将法律与道德严格区分开来,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人身的、或经济的损失,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违反道德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这在当今的非熟人社会中,道德力量显得异常薄弱,可以说,违反道德不会受到什么损失,法律与道德之间配合不协调。近年来我国违法犯罪逐年增加、道德滑坡严重与此不无关系。建设法治国家,并不是不要道德,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我们要注重道德建设,两者不可偏废。法律与道德关系紧密,不要过分纠结于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毕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法律有责任宣扬道德,而不是各自为政,一是要完善明显不符合当前道德要求的法律,二是要抛弃违反现代法治要求的习俗、观念。正确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是可以相互统一的,进而找到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当下&法德&同治模式的正确选择。
  (二)摒弃人治思维。&经义决狱&的精髓在于运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空缺,其本身无可厚非,但其最大失败之处就是它处于封建专制的&人治&模式下,司法官的人情办案和任意专断让它失去了原来的公允,这也是广为后世诟病的症结所在。因此,要使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并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很早就已提出,但人治思维在当前仍然普遍存在,涉及各个领域,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大严重阻碍,以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危害最大,行政权滥用、错用,司法不公等现象还是非常严重,也是造成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的一大原因,必须予以破除。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人治思维具有强大的惯性,在短期内不会销声匿迹。因此,加强公务员队伍法治思维建设势在必行。只有建立法治思维,人治思维才会自行消退。一方面加强监督,让权力运行止于制度笼子,另一方面加强依法办事能力和道德素养的培训,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而只有在法治前提下,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从司法领域突破。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就是从司法领域入手。实践证明,从立法领域来维护道德是不切实际且没有效果的,如上述的&常回家看看&入法,虽轰动一时,但最终成了一纸具文。而其他社会上普法与普德基本上是两套体系,各不相干,甚至有时候相悖。一方面普法上有两大困境,要么与己无关、漠不关心,要么钻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普德亦面临困境,即有德之人却得不到法律保护,失德之人不受法律制裁,这种局面是不利于法德同治的。应借鉴&春秋决狱&制度,将道德说教纳入司法活动,上述北京东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件时,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里&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来表彰孝道,就是很好的例子,它将法律与情理巧妙的融合到一起,比空洞的说教与死板的法条要震撼得多,效果也明显得多,一方面违法之人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教育,另一方面社会其他民众也受到应有教育。
  法律不是道德,道德也不是法律,但它们天然有着联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不可偏废,又不能各行其是,&春秋决狱&具有传统与现代通用的并为国人心理所能够接受的价值,应该是我们要发扬并借鉴的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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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案例(1)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1]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2]
(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诣北阙,自称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之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京兆尹(h)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侯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据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3]
2.案情今译
案例(1)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2) 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色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乙不应被判殴父。
案例(3) 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h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h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仍应论罪。于是将其下狱。
3.法律评析
所谓春秋决狱,也称春秋折狱、春秋决事、春秋断狱,是依据春秋经义与事例来辅助、补充制定法,比附定罪,解决疑难的刑事案件。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他以当时的司法实践为素材,作《春秋决狱》232事。由于统治者对经学的推崇与董仲舒等人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使春秋决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君臣父子之义是《春秋》的最高纲领,春秋决狱的根本,就是用君臣父子之义去评判是非、决断善恶。春秋决狱是汉儒“通经致用”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慎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主观动机、意图)的善恶。春秋决狱为一时之盛,史籍多有记载,可实际案例残留无几,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春秋决狱不仅风行于两汉,到魏晋时遗风犹存,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原有的意义而消亡。
案例(1)依儒家教条殴父乃大逆,汉律亦作殴父当枭首的规定,此处变经为权,
比附许止进药,认为甲非律所谓殴父。与其牵强说是法律儒家化,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
案例(2)又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生父,董仲舒断乙不坐,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主要是因甲无赖。
案例(3)中卫太子刘据原为汉武帝太子,因“巫蛊之狱”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他并未死。到了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而卫太子如若果真未死而归来,因为其为武帝长子,将可能危及汉昭帝皇位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春秋决狱已经成为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4]
4.参考结论
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经与权、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的经与权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大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致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所以赵歧为此作注:“权者,反经而善者也”。[5]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在所不辞。在一定范围内的“反经”其实拯救了“经”本身,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后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其实,在西方,规则也不排斥人情,《圣经》中同样有着与“经-权”类似的例子,在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变得死板,而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6]
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 ”
历来研究春秋折狱大都强调其原心定罪、儒家教义入律的一面,本案例分析中也强调其注重人情、化重为轻的一面,其原心定罪常常是原情定罪以求宽免。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春秋决狱视为一种司法的技术,它可能在实践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儒家化并非其必然的结果。所以儒者徇吏能本着宽厚之心,一以防君主之暴,一以制文法吏之酷,原心依情地推行仁政;而酷吏也能攀附经义,使一事进退于“二律”与“二经”之间,使春秋决狱成为打击异己、徇私枉法的工具。对春秋决狱本身我们不必过于苛责,“今人站在近代法实证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贤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律’而言,似嫌过苛。”[7]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儒者徇吏融情入法,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这一传统对后世影响致深。
书P85: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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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指利用儒家经典《春秋》来判狱,始于西汉前期的董仲舒。
  董仲舒是汉代著名的思想家和经学家。曾任博士、江都相和胶西王相。著述丰富,但至今流传下来的只有《天人三策》、《春秋繁露》和《春秋决狱》。
  董仲舒在胶西王手下作相时,以有病为由辞去相位,回归故里,以讲学著书为业。由于董仲舒的名声和造诣,朝廷遇到疑难问题,尤其是棘手的案子还要派使者和主司法之事的廷尉张汤到他那里去求教,而他每次也都给以明确的答复。时间长了,案子多了,董仲舒便将其系统化为著作,书名便叫《春秋决狱》。这部著作理论性不太强,主要是实用性的。它通过案例,说明判案要以《春秋》的经文为根据。如儿子杀了人,父亲将之藏起来,按当时的法律来讲则是老人犯了窝藏罪。但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的原则,“父为子隐”,老人应该把儿子藏起来。于是,则判老人无罪。另外,董仲舒依《春秋》制狱还有一个特点,即原定罪,就是根据动机来定罪。
  《春秋决狱》在汉代很有名气。史书记载,武帝判淮南王的案子就运用了《春秋》“臣无将,将必诛”的条例,就是说臣子不能有谋反的动机,有了这种动机,就可以杀头。王充在《论衡》中称赞《春秋决狱》“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根据《春秋》决狱。尤其是根据《存秋》只问动机、不间效果的原则决狱,有时是很荒唐的。但这在封建社会却倍受青睐。到了唐代,白居易还引董仲舒的断狱当作典范。
  以《春秋》决狱,说明汉代的审判决狱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者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于是便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十儒家的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汉代的法律虽为法家系统,但自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儒家欲将其思想融入国家制度之中,使儒家借政治、法律的力量而立于不败之地,因而汉律虽已颁布,不能轻易改变,但儒家却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以《春秋》来判狱即是一例。《春秋决狱》是法律的儒家化在汉代已开其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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