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土地出租出租土地的企业赔偿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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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穗府办〔2011〕48号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5ad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刍5ad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四、规范管理  (一)制定方案。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土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二)分析论证。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审核标准,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对企业的土地处置方案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未通过可行性论证或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土地资产处置项目,不得进入企业的决策程序。  (三)规范审批。  1.市属企业内部审批或审核。  (1)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圍5ad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界定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负责下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或审核。  (3)市属企业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或审核时,应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市属企业决策程序进行。  2.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事先征求意见。  市属企业(含其下属企业)处置的土地资产除自行开发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按照建设规范董事会的要求,在决策前应事先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1)广州市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内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1.5万(含1.5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  (2)广州市中心六区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荊5ad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6万(含6万)平方米的土地;  (3)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土地;  (4)市属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  (5)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批或事先征求意见的其他类型土地资产。  市属企业上报的审核材料应包括:土地处置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  1.构建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市属企业应建立土地资产管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市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  (五)资产评估。  企业应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5ad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等有关规定,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评估报告或核准,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六)划拨土地。  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原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0号)及穗府〔2000〕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变更等有关审批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市属企业将审核批准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七)公开交易。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转让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国有土地交易部门或市国资监管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八)规范操作。  1.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退5ad二进三”及“三旧”改造范畴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将审核批准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处置:  (1)土地产权、权属不清晰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3)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  (5)已抵押的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九)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行为应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和《印发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及其合同的通知》(穗国房字〔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5ad指导。  (二)企业作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企业相关责任人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文〔201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处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市国资监管机构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应对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大宗土地处置情况要及时上报。  (五)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故意压低评估价格、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市国资监管机构系统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用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估工作。  六、其他  (一)市属企业(含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伍5ad业之间的土地资产处置,可由相关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二)对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市属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土地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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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企业涉及的补偿非常的复杂,不同的情况补偿的标准都是不同的。今天,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的企业拆迁是如何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承租土地(后房屋)的企业在拆迁中,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的。另外在企业拆迁中还会有一些实际的损失,比如员工的安置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损失的等。企业如果是承租的房屋,则拆迁会导致企业需要重新租赁房屋,这其中的差价就是企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如果企业是承租的土地在上面自建了厂房,则因为拆迁导致厂房的灭失,也是对企业的损失,企业可以一次要求进行补偿。所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企业拆迁补偿整理成两个公式:  1.承租房屋企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租金差价【(重新租赁租金-原租金)×剩余租赁时间】+设备搬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2.承租土地上自建房屋企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租赁土地差价【(重新租赁租金-原租金)×剩余租赁时间】+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及设备损失及重置成新费+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及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清查,准备好财产清单,并且要准备好先关的证据,以备在后续的维权中有效的应对。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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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国有破产企业财产的租赁与职工权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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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国有破产企业财产的租赁与职工权利的法律保障
【副标题】 从一则破产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英文标题】 The Property of the Bankruptcy’s Tena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ker’s Right and Profit
【英文副标题】 Analysis from a bankruptcy case【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state―owned enterprise;rendition of bankruptcy;tenancy;worker’s right and profit;suggestion
【文章编码】 (34―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9
【页码】 3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的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以及债权人权益显得十分重要。从一则国有企业宣告破产案件出发,探讨了破产财产的租赁、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英文摘要】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market economic and innovation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The quantity of the bankrup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ase is more and more,larger and larger.It’s realy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innovation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actical.And it’s really need to standard the behavior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ankrupt and profit the capital of the country,protect the profit of the worker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the creditor.From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eclaration of bankruptcy,this passage discussed about the question of the property of the bankruptcy’s tenancy.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ker’s right and profit etc.In the passage the writer also puts forward lots of reasonable and important suggestion which can make the socialistic market econmic more perfect.
【全文】【】 &&&&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5月,国有企业某县磷化工厂(以下简称为磷化工厂)宣告破产。同年9月,私营企业某县烤烟复合肥厂厂长陈吉洲租赁了磷化工厂,不久后企业更名为某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顺威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顺威公司面向社会招工。原磷化工厂职工邱国金、余九华等五人应聘到顺威公司保卫科工作,余九华担任保卫科科长,负责全厂安全,邱国金等四人被安排在门卫室工作,负责企业治安防范及物资登记检查,劳资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顺威公司地处城乡结合部,公路横穿其中,车间分散,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由于长期加班,保卫人员同公司之间在劳动报酬问题上产生了纠纷。顺威公司认为,公司对机关、后勤、供销、保卫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和月包干工资制度,在招聘广告中就写明为每月456元,因此不存在加班、夜班问题。2002年初,邱国金等人多次找到顺威公司领导要求给付加班、夜班工资,未能如愿,在劳动报酬问题上劳资双方一直僵持不下。2002年12月底,邱国金被公司辞退。两月后,余九华等四人也被通知离职。
  除了加班、夜班等劳动报酬争议之外,劳资双方在保险待遇及辞退费等问题上也产生了纠纷,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邱国金、余九华等人分别于日、3月6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6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裁决:邱国金等人不具备享受加班工资的条件,而且顺威公司已将保卫工作列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畴,所以邱国金等人关于加班工资的申请不予支持;邱国金等人要求顺威公司完善社会保障一事,因其所属的磷化工厂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尚未正式宣告破产终结,邱国金等人目前还是磷化工厂在册的职工,至今仍在破产清算组领取每月117元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所以顺威公司是照顾磷化工厂下岗人员并借聘其工作,而不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磷化工厂人员的社会保险只能在破产清算结束时由清算组同社保经办机构一并结算,邱国金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和领取辞退费的申请也不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有几个问题呼之欲出:国有企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有权把它租赁出去吗?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岗位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就不能享受加班、夜班费吗?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被辞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呢?被辞退后是否能享受辞退费和社会保险金呢?如此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作一探讨,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这一普遍社会问题,以切实有效地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加强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国有企业宣告破产后的租赁问题
  (一)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就破产财产进行租赁,损害了债权人权益,与《》精神相违背
  国有企业宣告破产后,应成立清算组。按照《》(以下简称《》)第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来指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此可见,清算组由政府官员与破产企业人员组成,代表了政府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那么清算组是否有权就被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进行租赁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将破产财产进行租赁,有利于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将破产财产进行租赁,是滥用权力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从破产案件实践和清算组成员的组成上,明确表明国有企业破产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第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职工安置本不是《》的功能,而应由劳动立法与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加之国有企业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制度,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职工将享受医疗保险及退休工资,如果企业破产,职工的这些权利将无从保障,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要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涉及安置费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职工失业期间的救济费用,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生活费;2.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3.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用。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这些费用都可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支付。然而,依照《》规定,破产财产由三个部分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依法不得拍卖或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而将破产财产进行租赁,用租赁费来清偿有关费用,这在《》中无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通知》把破产职工安置费列入破产费用中,优先进行支付,与《》的规定相违背,而且破坏了国家保险与税收制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实施租赁,与有关规定不符
  我们知道,目前我国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分为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取得两种形式,国有企业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自不待言。但以无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根据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予以出让。《通知》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但租赁是否包含在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等依法转让之列呢?有关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如果把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一扩大解释,租赁也看作一种方式,不仅是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而且包括其他破产财产如厂房、设备等的租赁,这不仅以债权人利益的巨大牺牲为代价,而且与现行的破产法律规范相抵触。这种政府破产行为,极易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在破产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漠视债权人利益,乘机“甩包袱”、“捞好处”。同时,也使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保护受到了损害,易生国有资产流失。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清算组的职权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中共中央《》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可见,清算组在履行其职权时,应正确处理好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及其职工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三大权益”的关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三、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再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顺威公司未与邱国金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理由在于邱国金等人是磷化厂的职工,虽然企业被宣告破产了,但正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还未被注销,其主体资格还依然存在,他们仍然是国有企业职工,为此应聘到顺威公司工作,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安置国有企业职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及时与无留守必要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为职工出具相应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果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不及时与无留守必要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此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在磷化工厂被宣告破产后正式进入了清算程序,邱国金等人不是清算组人员,无留守之必要,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成为了失业职工。《通知》规定,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我国《》第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又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都有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顺威公司不与邱国金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前述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磷化厂的租赁权,但又要完成政府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任务而不得不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就业,但这种政策性就业与应当依照《》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形式,是产生、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使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得到了保障。同时,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依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以解决劳动者生活上的困难。此外,劳动合同也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顺威公司不与邱国金等人订立劳动合同,以邱国金等人还是国有企业职工为托辞,是为自己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权留出一条出路。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在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再就业不予订立劳动合同的裁决也是错误的。这实际上违反了《》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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