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中疯如何变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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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想买一套拆迁房需要注意什么,才不会被骗,才具有法律效益法人变更申请(范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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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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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公司变更/注销】 编辑:晓敏
  现如今,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需要准备好哪些资料呢?如何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资料&,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人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如何变更公司法人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吗
  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吗?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以防止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譬如若不进行法定代表人的离职变更登记,容易造成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等类似的损失。小编在本文介绍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以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内容。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变更法人代表遭拒怎么办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咨询:变更法人代表遭拒怎么办
  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我做的法人代表,这个公司注册时属于股份制的,后来出现了分歧,就宣告不合伙了,但是法人代表还是我,现在过去一年了,我要求他把法人代表变更掉,换成他们的人,以免出现什么问题影响到我,但他始终不给变更,说了好几次,都不理不睬的,很让人气愤。我应该怎么办,采取怎样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把法人变更掉
  回答: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等召开股东会,并办理工商等官方变更登记;建议你根据投资公司之初的协议、章程等规定程序主张变更,否则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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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变更的,需要公司的注册年限在一年以上。每一个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都基本是相同的,包括: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受理、换照;质监局(代码证)受理、换照和国、地税局受理、换照等。如果是找公司变更代理,小微律政有专业的变更组为您服务。变更法人的流程基本如下: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办理变更公司法人需要的资料如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8、公司公章9、法人暂住证(原件)一个真实的案例:前不久,一个叫小D朋友打电话过来咨询,说几年前在某家公司任职时,老板以小D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小D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俗称的“法人”。小D离职后,一直也没有做变更手续。几天前,小D发现自己无论是机票、动车票都不能购买,查询后才得知,自己当挂名“法人”的那家公司因为涉及到某件债务纠纷,他作为“法人”,已经被列入“黑名单”,小D此时欲哭无泪,遂寻求帮助。(企业法人代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首先,与原单位领导协商,通过合法途径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企业法人代表)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其次,赶紧变更“法人”什么是“黑名单”通俗叫法是“失信者黑名单”,例如,日央视新闻和新华社的新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企业法人代表)(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列入黑名单的后果:后果那是相当严重,除了不能奢侈消费,连飞机、软卧甚至宾馆都不能住,孩子还不能上私立学校,是不是很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企业法人代表)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人”就是被“绳之以法的人”?很多朋友经常会开玩笑说,法人就是被绳之以法的人,这种说法靠谱吗?说起来,还真有点这个意思。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变更清算、执行生效法律文件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留守,办理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当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难辞其咎。如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破产法》第11条规定,当企业法人出现以下情形时,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④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⑤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⑦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应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经院长批准并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就经济责任而言,由于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无须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国家机关对其个人的罚款。但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以致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来源│辽沈法律圈其他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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