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2016年最新残疾军人网网

湖北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发布时间: 作者(文号): 来源:政法处 浏览数:3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厅政务公众号
省招办公众号
政务网安卓APP为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5号)精神,结合仙桃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平台多元、服务专业、活动持续、资源开放&的生态体系,全市创新创业市场主体达到10万户,带动就业新增20万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家,产值突破500亿元,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4%;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30家、面积达到6万平方米,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创新创业担保贷款突破50亿元。
二、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一)发展众创空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仙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加科技企业孵化器、仙桃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仙桃职业学院的平台优势,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重点扶持仙桃光谷创业咖啡、仙桃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仙桃市青年创业孵化器、仙桃市电子商务孵化园、仙桃市电子商务创业园、仙桃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仙桃&他拍档&电子商务培训中心、仙桃市江汉潮创客空间等创建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招商局、供销社,团市委、仙桃职业学院,各镇、办、场、园、区)
(二)推进资源共享。加快市级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发布咨询、信息汇聚、互动交流、投资对接的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市、镇、村3级创新创业服务网络。在&智慧仙桃&大框架下,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平台租用数据中心和计算中心、云平台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发挥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创新创业主体与创业投资机构交流对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技局、人社局,各镇、办、场、园、区)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商事登记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公开原则,在企业名称登记、企业投资资格、市场主体住所等领域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同时,为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的市场主体上门提供登记注册、合同指导、品牌培育等服务,协助初创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四)塑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创新创业主体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债券申报、银行贷款、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重点领域设立&绿色通道&,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金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仙桃银监办)
四、优化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3000万元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发展、人才引进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全市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作用,将获得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企业纳入支持范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
(六)扶持创新创业平台。经评审认定,对市内各创新创业平台及其入驻企业,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对入驻的个人或团队,第1年给予场租全额补贴,第2&3年给予场租50%的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入驻项目,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的,对其项目业主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补助。对创业主体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益的,给予最高3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
(七)鼓励品牌创新。培育引导一批生产加工型、连锁经营型、科技创新型的个体大户转型为私营企业,鼓励其创建自主品牌。对市内创新创业主体产品获得全国质量奖,或商标被评为驰名、著名商标,或申报成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以及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等奖励的,给予2&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经信委)
(八)鼓励专利发明。加大对市内创新型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扶持力度,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申请每件分别补贴1000元、500元、300元;对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每件再奖励5万元。对积极推进专利成果转化的企业,推荐其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建设企业,争取省级项目支持。对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每件5万元奖励,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每件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奖和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九)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全市&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项目库&,对市场前景较好、成果转化趋势明显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达到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标准,具有成果拥有方的权属证明、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商业化交易证明的项目,经省科技厅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通过研发公共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符合税法规定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主创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加大创新创业融资支持力度。建立市级创新创业担保基金,将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进行整合。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创新创业平台的个人或团队,申请个人(或&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且贷款额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可由创新创业平台提供反担保,享受全免息政策。逐年充实市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在担保贷款对象选择上,向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小微企业倾斜,其中创新型小微企业数量不低于30%、担保贷款额度不低于在保余额的20%。鼓励银行、担保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债权流转、未来受益质押等方式,针对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企业融资需求,提供&创投+担保+贷款&服务。鼓励创业小微企业与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开展无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金办、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仙桃银监办)
(十二)建立创业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设立创业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担保机构为众创空间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科技信贷的本金损失,最高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达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财金办,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仙桃银监办)
五、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十三)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严格落实《中共仙桃市委、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的意见》(仙发〔2012〕16号)精神,加大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此外,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评审认定,3年内免费提供一套人才公寓;3年后在我市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配偶为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人员的,对口安排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房产管理局)
(十四)鼓励自主创业。对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7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评审认定,均可享受《就业创业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国家现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五)培育农民创新创业带头人。从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大学生村官等群体中培养农民创新创业带头人。经评审认定,对农民建设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的,在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农民领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各镇、办、场、园、区)
(十六)支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凡在我市创业的高校学生均可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对大学生毕业3年内(含在校毕业年度)在我市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半年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凭有关证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项目特别好的给予2&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对大学生毕业3年内(含在校毕业年度)在我市初次创业开办网店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返乡大学生回农村创业的,经农业部门认可,列入新型农民培育工程支持对象,每人给予3000元培育经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农业局)
(十七)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引进&特聘专家&和创新型人才,承担国家、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创新科研课题,用人单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市财政根据科研项目层次和企业投入情况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和支持引进的&特聘专家&积极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大师工作室,每新建一个站点分别给予领办人及其团队一次性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八)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其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支持微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利用社会办学力量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培训,对经过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电子商务基础培训对象实行每人不低于800元的补贴。支持仙桃职业学院将创业课程作为必修课,在师资、教材、培训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
六、加强协调机制建设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仙桃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财金办、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商务局、招商局、工商局、物价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总工会、妇联及团市委、仙桃职业学院、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仙桃银监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创新创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负责各项扶持政策兑现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创新创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按要求组织检查考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设创新创业专栏,及时发布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推介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培训、大赛等活动,报道创新创业先进人物事迹,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53人有用40人有用65人有用77人有用2016年的玉米经历了动荡的一年,2017年的玉米会经历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种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淮安市淮阴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淮阴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残疾军人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