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注意事项有什么限制,有哪些注意事项

2015最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2015最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定本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  名称  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  名称  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五)查阅董事会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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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3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随着国有独资企业所占比重的不断增大,需要一套必不可少的国有独资企业章程是必不可少的。一套好的章程很可能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成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章程的内容,请看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以上就是针对公司运营机制等制定的国有独资企业章程,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其次,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最后,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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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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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制定一般的公司章程相比,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此外,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章中,应当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并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一条,以代替“股东会的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而不能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的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职工董事以外的其它成员,均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由其指定。  依《公司法》,章程还应载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亦即“职工董事”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是个创新,与产权完全无关,设置职工董事的作用是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要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4、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且监事会成员的最低人数要求(5人)明显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而且监事会主席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上述这些内容也应当在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5、章程应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精神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应涵盖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并考虑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情况(比如分红问题等)作出相应安排。  6、章程应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营意图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监管机构可在章程中贯彻其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与其他国企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经营意图。  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关于表决规则等给章程的制定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本文章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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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知
10:51&&来源: |
  一、为方便投资人,制作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
  (五)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本公司股东是人民政府,出资额万元,其中:实物出资;货币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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