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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新闻记者 李珑 通讯员&海公宣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贴吧、微信的逐渐兴起,社会进入了“人人手持麦克风”的时代。与此同时,衍生出了网络虚假信息这一“毒瘤”,污染了公共信息环境,扰乱了社会秩序。12月17日,海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成功抓获了一名将网络图片嫁接本地事件的女子。12月16日,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海阳辖区数百个微信群疯狂转发一男子被电击烧伤的照片,谣传为进元电子火灾受伤员工,该照片显示情境恐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网安民警经过缜密侦查了解到,被传照片为一网民在某贴吧发帖的照片,证实了该照片与进元电子火灾事故现场无关。经过连续不断对图片来源和传播途径的排查,网安民警终于找到了传播图片的于某。据了解,于某在一QQ群看到该图片,她为博取大家眼球,明知道图片并非事故现场,仍故意转发到各微信群,并告知大家进元电子事件的一线新闻尽在她的“掌握”之中。目前,海阳公安局依法对于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海阳公安网安民警提醒广大网民,勿信、勿传网络虚假信息,大家一起携手加强网络信息监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还网络一片净土。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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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迟春辉、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全文】CLI.C.
迟春辉、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春辉。
  委托代理人:李超辉,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仁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子达,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迟春辉、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元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迟春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辉、上诉人进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子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迟春辉1988年7月毕业于烟台师范学院。1988年7月至1996年8月先后在海阳市第十一中学、海阳市大山教委初级中学任教师。1996年9月被组织部门调往海阳市水产集团公司工作。2001年7月份海阳市水产集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迟春辉于同年8月到海阳市云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2005年9月。日到进元公司工作,任管理部经理。日迟春辉与进元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日。
  日进元公司以公司工作业务调整为由,以书面形式通知迟春辉于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迟春辉53000元经济补偿金及47000元道义补偿金。迟春辉于日离开公司。日迟春辉以打收到条的方式从进元公司领取100000元补偿金。
  迟春辉与进元公司因劳动关系的解除产生争议,迟春辉申请至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进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55545.17元,日常加班工资45347.35元,周末加班工资43981.75元,住房公积金30769.84元。仲裁委于日裁决进元公司支付迟春辉一个月工资6703.85元、日常加班工资1329元、带薪休假工资4623元。迟春辉与进元公司均不服裁决,迟春辉于日、进元公司于日诉至法院,法院将二案合并审理。于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进元公司支付迟春辉带薪休假工资31007.65元,驳回迟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迟春辉与进元公司均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烟民一终字第7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海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依据海劳仲案字(2012)第241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毕业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工资发放表、部分打卡考勤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对于迟春辉主张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诉讼请求,《》第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进元公司于日在没有与迟春辉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决定于日与迟春辉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迟春辉按进元公司的通知在进元公司领取100000元的补偿金,并于日离开进元公司,应视为迟春辉以实际行为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迟春辉主张按照《》第的规定,进元公司应当依照该法第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迟春辉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迟春辉主张的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第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迟春辉于1988年7月份毕业参加工作至日起施行的之日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9年,2008年度迟春辉主张应享受休年假10天,之后迟春辉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带薪休假均为15天,合法有据。由于进元公司未给迟春辉安排带薪休假,按照《》规定,职工应休而未休年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年假天数按照职工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计算方法为2008年未休年假天数为10天,2008年1月至12月累计工资52545元(不含节日工资),平均日工资为201.32元(52545元÷12个月÷21.7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为4026元(201.32元×10天×200%)。2009年全年工资总额为60266元(不含节日工资),平均日工资为230.90元,应休15天而未休,带薪休假工资为6927元。2010年工资总额为68760元(不含节日工资),平均日工资为263.45元,应休15天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7903元。2011年全年工资总额为90278元(不含节日工资),平均日工资为345.90元,应休15天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377元。2012年1月至3月份工资总额为22800元,平均日工资为349.40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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