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林地有偿岸线使用费 收费标准标准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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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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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第三条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拍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年限、出让底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代征土地出让金,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租金标准、使用条件等,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代征土地租金,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包括联营联建、以地易房易物等),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代征土地出让金,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的,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但不得低于年土地收益的最低控制价。?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从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收取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央和省属企业改制成上市股份制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应缴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缴省财政。?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应缴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条 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时,一律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土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收取标准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30%,上缴省70%。现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按老办法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各级金库。?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其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年度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二)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新增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别按30%、7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缴入省级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留省财政,70%通过财政预算下拨有关州、市财政。州、市与县(市)财政的分成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留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各级地方财政耕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应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缴入省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耕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省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具体情况,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省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制订。?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2%的比例安排。?
第十八条 国家对港澳台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收取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标题文档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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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155人次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目前,我国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实际严重不符,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本应由矿业企业负担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等内部成本外部化,企业廉价或低价取得矿业资源,致使矿业企业尤其是乡镇或个体矿业企业缺乏珍惜资源的动力和压力,“挑肥弃瘦”式开采和“破坏式”开采大量存在,资源使用效率十分低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排污费制度的缺陷,客观上造成企业无偿或廉价使用环境,环境污染成本实际上被“社会化”或“外部化”,企业缺乏珍惜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尽管环保部门的投入逐年增加,但环境质量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从另一方面考虑,国有矿产资源又长期被廉价或无偿使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大量事实已经证明,资源无价或低价是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利用的根本原因。因此,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合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弥补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及治理污染的财政支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以及保障矿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推动我国环境与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即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内涵1、矿产资源是有价值的。劳动价值论下的资源价格只承认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不承认自然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事实上,资源的价值构成不仅包括劳动价值,还应当包括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矿产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劳动创造财富的源泉和物质基础,当其被开发利用时,也和土地、水力以及其它资源一样,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由于矿产资源本身具有价值,故矿产资源的使用和转让必须在有偿的原则上进行。2、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依据。根据198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矿业权管理的成功经验而建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过去,一直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看成是完全同等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包括国家与经济部门、经济部门与经济部门、企业与企业之间是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差别的,因而一直实行“无偿占用”、“无偿调配”、“统收统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质勘探部门属全民制部门,对探明的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这就表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以及部门、企业与国家之间都还存在经济利益差别,因而必须建立和实行商品交换的关系,以正确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可以将地质勘探工作、地质成果同经济效果、经济责任、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地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将探明的储量作为商品,并实现它的价值,就必然要求按商品生产的要求去组织生产,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探明并提供国家和厂家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否则储量就卖不出去,创造的价值就不能实现,生产的劳动消耗得不到补偿。这样就可以促进地质勘探部门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提高勘探经济效果,高质量地寻找和探明更多为社会所急需的矿产储量。同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可以促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保护。因为矿产资源是花钱卖的,浪费资源就是浪费投入的资金,企业就会蒙受经济损失,矿山企业为了补偿这笔资金的投入,获得期望得到的利润,就必须自觉地爱护资源,使所有的资源都能够升值,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挖掘资源潜力,寻找和探求新的补充资源,扩大储量范围,保持矿山生产的后劲。5、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明晰矿产资源的产权,确定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矿业权制度,对于保障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二、现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主要体现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业权使用费等,这些制度是我国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长期无偿开采,现有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相对于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效果,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矿山企业间的“贫富悬殊”现象更加突出等。1、我国于1994年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当时设立的初衷是弥补勘探投入不足,其中只有20%用于环境保护。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偏低,不足以弥补矿产资源的机会成本损失,不利于矿区环境保护,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不利于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等。2、资源税设置的初衷是为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然而,过低的资源税税率没有起到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使资源的价格背离价值;以资源销售数量为资源税征收依据,造成企业对已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导致企业不顾矿产资源积压和浪费而盲目开采。3、探矿权使用费按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符合国际通用的矿地租金标准,不过,我国目前收费标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也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4、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的税费标准基本没有计入环境成本,企业“外部性”问题基本没有解决,重开发,轻保护,治理赶不上环境的破坏造成多数矿区环境恶劣,给当地群众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治理资金与投入相差甚远,矿山环境治理任重道远。5、现行矿产资源收益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重复的地方。收益的主要表现形式--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两者的法律依据是重复的,都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性质的权利金。两种同样性质的财政税费并行,对政府、对企业都是一件尴尬的事。这种税费并存的形式不仅给矿业企业增加负担,更主要的是资源税留给地方财政、补偿费与地方分成等现象并不能完全体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偏低和收费形式重复。而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国家出台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时,正值矿山企业效益不好,尤其是国有矿山企业普遍处于亏损状态,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制定了较低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收费标准对国有矿山企业恢复生产,摆脱困境起到了重要扶持作用。而目前,随着全球能源供应形势的转变,矿山企业开采存在着高额利润,收费标准过低必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显现。三、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建议1、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国要摆脱目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应从改革资源的低价使用入手,在全面实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基础上,稳步实施资源价格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调高到合理标准。(1)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制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流失。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过程,也是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丧失了被消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山企业取得了所采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被采出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从国家转移到矿山企业。为安全采矿,矿山企业还必须保留部分矿产资源不采出,这些不采出的矿产资源也是对国有矿产资源的消耗。根据等价有偿原则,矿山企业应向国家支付所消耗的矿产资源的等价货币。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就是矿山企业为购买所消耗矿产资源所支付的生产成本。现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仅把矿产品销售收入--采出矿产资源的价值--而不是资源实际损失价值,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依据,损害了国家的财产权益。同时,在当前矿产品大幅涨价的情况下,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却基本没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解决收费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提高矿权价款或增加矿权使用费来实现,而应当通过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从根本上制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流失。(2)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弥补国家探矿使用费不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论从其征税的初衷,还是征税的用途都是为了弥补国家勘探投资的不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60%~80%用于资源勘探。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将更加有利于保障矿产资源勘察工作,弥补国家探矿使用费不足的缺陷。(3)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弥补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促进矿山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有偿使用的重要政策。《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国家统一行使环境保护和治理职能的基础上,由矿山企业负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整治费用,将弥补生态补偿资金不足的现状。(4)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提高矿产资源使用效率。近年,中国经济进入到资源约束的新阶段,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资源巨大消耗给经济运行带来沉重负担,能源短缺逐渐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瓶颈之一。改革资源的廉价或无偿使用制度,在全面实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基础上,稳步实施资源价格改革,合理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让资源的开采、利用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下突破瓶颈,迈向科技化、集约化的新型发展之路。2、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现有资源税按量征收,造成大量采矿企业“采富弃贫”,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税实行“比例税率”,没有考虑成本价格和市场供需,不利于维护国家财产权利和企业的实际利益;资源税全部留给地方,不利于国家统一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重复收费的嫌疑,不利于吸收外资。因此,建议国家在适当的时候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并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利润分配。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高风险和高回报共存,通过所得税调节矿山企业利润分配,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可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开采矿产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而实现对矿山企业因资源条件不同产生的级差收入调节,3、实行矿产资源勘探成果有偿使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勘探成果有偿使用制度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根据规定是补偿国家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探的费用,由于目前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地补偿,因此建议:在沿用由国家出资组织专业地质勘探队伍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工作的基础上,将探矿权通过招投标和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给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探矿权获取费用可以计入矿产企业的投资费用,像固定资产折旧一样纳税;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并建立矿业权储备制度;对已经形成但尚未被占有的矿业权,一律招标拍卖出售;妥善处理各类单位无偿占有的矿业权,经评估后全部进行资产化处置,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4、法律保障矿产资源与土地不同,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并经采矿权人开采后,矿产资源不复存在,出让采矿权与出让矿产资源所有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未来有关资源利用的法律架构应以如何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停留在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否可以出让的问题的无休止讨论上。5、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政府、企业领导层和普通公民的有偿使用意识,增强受益企业进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自觉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矿产资源不是“免费午餐”的观念,为建立和完善新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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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 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 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包含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那么其他还有哪些土地有偿使用费呢?标准是怎样的呢?
  新增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 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 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 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定期调整。 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城市土 地等别的划分,国家将全国城市土地分为十五等,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 5 元~70 元不等。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包含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那么其他还有哪些土地有偿使用费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新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由原来的70元/平方米变为140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由原来的5元/平方米变为10元/平方米。
  为增加等级标准的现势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农田面积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将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
  地方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地方分成的70%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
  目前,财务司正配合财政部经建司研究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将对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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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那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哪些项目呢?
一、从本身概念来看: 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 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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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 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 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包含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那么其他还有哪些土地有偿使用费呢?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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