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给地税的社保征收经费决算表填在其他收入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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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省市地税代征社保费,将扩围至非公经济、自然人
19省市地税代征社保费,将扩围至非公经济、自然人一位接近税务系统的人士认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具有主体地位,未来征收范围会继续扩大,而且有可能实现全责征收,这在此前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已有痕迹。在上述税总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发挥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并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社保费税收征管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费改税&,只能是费的性质,税的运作。&有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把社保费当做一个特殊税种,在登记环节把社保费登记和税务登记合并处理,不仅没有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成本。&在更多人看来,社保费有地税全责征收,有利于把社会保障部门从繁重的收费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效率。据悉,从1998年开始,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模式,基本按照税收征管的模式进行。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来源:、 广东汕头龙湖区丹阳庄东区9幢 (靜淳)&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2015年的决算数据尚未公布,但对比前几年的数据,其规模仍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财政部决算数据,截至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超4万亿,比上年增长12.4%,约占当年全年税收收入的近一半。如此大的规模,征管部门的责任显得特别重大。据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分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和地税部门征收两种情况。根据税务总局早前发布的通知,目前有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省份已经超过17个,其中宁波、厦门等也由地税部门代征。7月7日,小编从多位社保方面专家获悉,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广后,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主要的征管工作取消后,地税职能也将迎来新的调整。而关于未来地税能否全面征收社保费的讨论也提上日程。数据显示,社保基金的规模一直呈上升趋势。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显示,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0439亿元,比上年增长12.4%;总支出33681亿元,比上年增长17.2%;本年收支结余675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1635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都是10%以上的增速。部门共识难达成 一直以来,针对社保费是否应该统一由地税部门来征收的讨论不断,但由于社保征缴涉及到财政部、税务机关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十多年来各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过,这一点并没有得到人社部门的认可。在人社部门看来,征收社保费是其职责一部分。&如果征收工作全部划给地税,从成本节约,流程简化方面来说是好的,但对于人社部门来说,这块业务被划走,其职能也被削弱,当然是不情愿的。目前拉锯战主要是部门利益的博弈。&一位长期研究社保的专家表示。但在实际征管中,地税部门因为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对社保费征收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征收范围扩大 &事实上,根据法规规定,,目前社保费征收工作并没有规定必须由社保机构征收还是税务机关代征,主要是有各地政府自行决定,不过随着全国信息联网,地税掌握企业、个人信息也更全面,对一些地方来说,代征社保在程序上就如同个税扣缴一样。&rdquo,;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据了解,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对此,一位地方税务系统人士表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的省份都已经开始尝试地税机关代征社保费,且从业务规模看,每年代征的社保费金额与所征收的地方税收总额基本相当。&近年来,地税部门在征收面、征缴率和催缴手段等方面表现出税务机关的优势,保障了社保费及时入账。&早前,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等19个省市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相关的主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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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探讨
编者按:2016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开展研究问题破解难题竞赛活动的意见》。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决策部署,省地税局高度重视,结合地税实际,拟定了11个推荐研究的主要问题。在省局的安排部署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紧密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和省局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涉税任务的安排部署,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围绕贵州地税发展关键问题和瓶颈制约问题,着眼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选题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撰写了一批有深度、有高度、有力度的调研文章。现整理刊发,供各地参阅。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对地税机关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产生了直接影响,对地税机关现行管理机制和体系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地税部门开展社保费代征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社保费征收力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 &(一)其他省市地税机关的征收实践为我省社保费代征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从全国范围来看,凡是开展社保费代征的地税机关,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平均高出1%以上。(二)红花岗区地税局试点代征成效显著。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地税局于2014年6月全面开展了社保费代征工作。将辖区1500多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四个险种(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纳入征收范围,就区社保局提供的代征清册看,征收率达到100%。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共计征收四个社保费5.87亿元;催缴入库各类社保费3000余万元。在试点期间,区地税局重点对纳入社保局系统参保的单位1500余户进行催缴,而纳入区地税局税收征管的企业达6000余户,且上万余户个体工商户尚未参保,由地税部门全面代征后,未参保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参保保费预计将突破十亿,社保费增长潜力巨大。&(三)推行社保费代征能够弥补地税征管工作经费不足。地方财政收入构成主要为税收及公共财政收入等,其中地方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大,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近40%,甚至更多,营改增后地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明显降低,当前,地税部门虽然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人头经费由省财政拨付,征管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地方税收收入总量与征管工作经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现在征管经费因税收征收比重的降低而调减,对于基层县(区)局来说更加难以负重。推行社保代征后,通过社保代征经费的补足,将能够缓解地税部门经费不足的困境。二、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优势(一)法律阶次极易实现。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代征授权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省由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有的则由县(区)政府进行授权由地税机关代征。(二)地税代征社保费具有其他部门无可比拟的征管优势。地方税收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契税等税源的征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中占比较大,工资薪金所得正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地税部门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部门,能够掌握第一手工资薪金资料,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然有效带动社保费的征收,具有其他征收单位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信息,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和稽核工作。同时,地税部门在税收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可以比较深入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赢利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并能够有效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网络系统,全面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税收强制性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将行政执法与社保代征工作结合起来,具有低成本的管理和经济优势。(三)地税部门具有较为完善的代征管理条件。地税部门还代征了工会经费和残保金,在长期的税费征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有一整套成熟的代征操作、管理机制,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对于代征社保费的征缴上具有管理优势。(四)地税部门具备征收技术优势。当前社保费征收方式仅有上门申报一种征收方式,且征收系统繁琐复杂,一险种一个系统,导致征收效率不高。通过地税部门代征,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可以利用地税现有的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争取与税款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同步入库,优化缴费服务,能够有效提高社保费征收管理水平,保证社保费的及时足额入库。三、营改增后代征社保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征收主体亟待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2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我省还没有出台法规明确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当前红花岗社保费无法律法规授权,代征仅为试点工作,无法对代征社保费进行长远科学的规划,也不利于对社保费进行同税管理。在追缴欠费过程中,地税局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书的执法权,弱化了征管力度。(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较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整个社会的财产收入透明度、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高度相关,培植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逐步建立,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不断提升,经济运行的逐渐成熟透明,综合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等,逐渐配置成为地方主要税源。&(三)系统平台需要优化统一。特别是归集账户及信息平台需要统一。红花岗区局在试点工作中由于无归集账户,由参保单位主动付款到社保局指定账号后,持缴款凭证到办税服务厅换取征缴核定单和发票,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进行网上实时扣款相比,仍存在一定的不便性。代征使用社保局征收系统,无法实现多个险种合并征收,不便于初始数据登记采集,后续管理中数据也不能有效地集中利用。四、开展代征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建议(一)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保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是做好代征工作的关键。地方政府必须给予地税部门相关政策和人、财、物支持,并明确征收机关代征费用的筹集、使用问题,明确划分比例,才能够有效保证和促进了代征工作的开展。(二)完善立法、明确管理权限。建议积极向省政府、省人大汇报社保费代征工作开展的积极作用,争取从省一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层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执法主体进行明确。从市、县(区)层面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保费征缴程序等,从政策上给予基层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必要的权利。明确授予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理权,以利于地税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三)建议积极探索高效的征收模式。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税、费数据比对印证,促进征管。建立中心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的集中存储,保证数据质量;另一方面要搭建综合信息网络,实现国地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联网,及时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四)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必须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审核企业是否将社会保险费一同申报。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应将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与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同管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三是把社会保险费一并纳入税务检查范围,实现查税必查费。&(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人才队伍。开展多渠道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征缴环境。加强学习培训,培养一支社会保险费征管人才队伍,推动地税代征社会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系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德基红花岗区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肖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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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省市地税代征社保费 或将全面接管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2015年的决算数据尚未公布,但对比前几年的数据,其规模仍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财政部决算数据,截至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超4万亿,比上年增长12.4%,约占当年全年税收收入的近一半。如此大的规模,征管部门的责任显得特别重大。据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分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和地税部门征收两种情况。根据税务总局早前发布的通知,目前有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省份已经超过17个,其中宁波、厦门等也由地税部门代征。7月7日,《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多位社保方面专家获悉,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广后,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主要的征管工作取消后,地税职能也将迎来新的调整。而关于未来地税能否全面征收社保费的讨论也提上日程。征收范围扩大“事实上,根据法规规定,目前社保费征收工作并没有规定必须由社保机构征收还是税务机关代征,主要是有各地政府自行决定,不过随着全国信息联网,地税掌握企业、个人信息也更全面,对一些地方来说,代征社保在程序上就如同个税扣缴一样。”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据了解,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对此,一位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的省份都已经开始尝试地税机关代征社保费,且从业务规模看,每年代征的社保费金额与所征收的地方税收总额基本相当。“近年来,地税部门在征收面、征缴率和催缴手段等方面表现出税务机关的优势,保障了社保费及时入账。”早前,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等19个省市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一位接近税务系统的人士认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具有主体地位,未来征收范围会继续扩大,而且有可能实现全责征收,这在此前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已有痕迹。在上述税总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发挥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并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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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2015年的决算数据尚未公布,但对比前几年的数据,其规模仍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根据财政部决算数据,截至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超4万亿,比上年增长12.4%,约占当年全年税收收入的近一半。如此大的规模,征管部门的责任显得特别重大。
  据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分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和地税部门征收两种情况。根据税务总局早前发布的通知,目前有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省份已经超过17个,其中宁波、厦门等也由地税部门代征。
  7月7日,《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多位社保方面专家获悉,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广后,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主要的征管工作取消后,地税职能也将迎来新的调整。而关于未来地税能否全面征收社保费的讨论也提上日程。
  征收范围扩大
  “事实上,根据法规规定,目前社保费征收工作并没有规定必须由社保机构征收还是税务机关代征,主要是有各地政府自行决定,不过随着全国信息联网,地税掌握企业、个人信息也更全面,对一些地方来说,代征社保在程序上就如同个税扣缴一样。”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
  据了解,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对此,一位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的省份都已经开始尝试地税机关代征社保费,且从业务规模看,每年代征的社保费金额与所征收的地方税收总额基本相当。“近年来,地税部门在征收面、征缴率和催缴手段等方面表现出税务机关的优势,保障了社保费及时入账。”
  早前,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等19个省市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一位接近税务系统的人士认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具有主体地位,未来征收范围会继续扩大,而且有可能实现全责征收,这在此前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已有痕迹。
  在上述税总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发挥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并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
  部门共识难达成
  一直以来,针对社保费是否应该统一由地税部门来征收的讨论不断,但由于社保征缴涉及到财政部、税务机关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十多年来各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
  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不过,这一点并没有得到人社部门的认可。在人社部门看来,征收社保费是其职责一部分。“如果征收工作全部划给地税,从成本节约,流程简化方面来说是好的,但对于人社部门来说,这块业务被划走,其职能也被削弱,当然是不情愿的。目前拉锯战主要是部门利益的博弈。”一位长期研究社保的专家告诉记者。
  但在实际征管中,地税部门因为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对社保费征收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社保基金的规模一直呈上升趋势。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显示,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0439亿元,比上年增长12.4%;总支出33681亿元,比上年增长17.2%;本年收支结余675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1635亿元。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都是10%以上的增速。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社保费税收征管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费改税”,只能是费的性质,税的运作。“有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把社保费当做一个特殊税种,在登记环节把社保费登记和税务登记合并处理,不仅没有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成本。”
  在更多人看来,社保费有地税全责征收,有利于把社会保障部门从繁重的收费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效率。
  据悉,从1998年开始,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模式,基本按照税收征管的模式进行。
  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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