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关于负债理解正确的是技术转让减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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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让人头疼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操作!! 全球品牌网 & 请加微信号:xiangmu114,有惊喜!& 有企业提问:  今年发生一笔技术转让收入,根据财税[号、国税函[号规定办理了营业税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现在企业想要在汇算时一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注:在此技术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曾经加计扣除处理过),不知如何操作?  这个问题,我曾经在 日发过一篇博文:在技术转让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纳税人可以免营业税吗?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规定;《关于居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在技术转让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纳税人可以免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规定: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技术转让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可以免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收集相关资料。  现在问题是:  税务机关认为,在技术未形成时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已经加计扣除过,现在技术形成了无形资产企业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不合适”!!  我真想问问他怎么个“不合适”?我认为税务机关这种作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仔细看了企业拿来的相关资料后,我发现企业确实不符合技术转让减免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规定: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企业此业务存在问题1:企业此技术未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而且不符合专利技术规定,虽然企业取得了“**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但注明的不是“技术转让合同”而是“技术开发合同”;  企业些业务存在问题2:企业未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无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无法确定期间费用的“期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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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笔技术转让合同,将部分专利技术作为独占许可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答: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因而,贵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2010(A)&&浙ICP备号-1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261号技术转让减免税所得的计算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的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按如下公式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下面我们就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计算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税费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技术转让必然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的。
  比如,转让人通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资料提供给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涉及生物、医药、动植物的技术转让,转让人可能会通过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还有一些生产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嵌入在成套设备或样机中的,这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样机或设备的销售进行的。因此,对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把握如下几点:(1)技术转让中销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属于非技术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中的;(2)对于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的,看看。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数量仅限于合理的范围;(3)对于纳税人通过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属于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收入应作为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
  2、如何把握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应包含技术服务内容与技术指导内容的条款。因此,对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包含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且价款是包含在整体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才能被认为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密不可分的。实践中另一个参考的标准是这些与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是否随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了营业税的减免税。如果这些收入随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了营业税减免税的,则一般认为他们是与技术转让收入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收入没有随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到营业税减免税,则这些收入肯定不能认定为是和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也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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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企业咨询,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哪些条件?工作人员解答:在国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5、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及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地税方面: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二)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三)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市科技局)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四)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五)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责任编辑: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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