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代理身份与律师代理身份的权限的区别有哪些

实习律师能以公民代理或者公司职工身份出庭吗?是不是违背律师法,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 - 知乎6被浏览2339分享邀请回答1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红网 - 百姓呼声 -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多次违法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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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多次违法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案件
刘新202 发表于 &17:27:42『标签:&->&』
  残疾农民工刘新  关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伟多次违法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案件以及涉嫌制造伪证的举报  本人刘新,岳阳楼区奇家社区居委会关家组居民(电话)。最近,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电话)多次违法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案件,并涉嫌在原告刘新(本人,残疾农民工)诉被告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赔偿一案中制造伪证,请求依法查处,否则本人将上访维权。现将有关情况举报如下:  一、齐伟屡屡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案件(择要列举,其中第2、3、4项的判决书均可以在百度或谷歌搜索)。  1.2012年,齐伟以“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代理原告刘新(本人,残疾农民工)诉被告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详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三初字第413号判决书)。  2.2010年,齐伟以“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代理原告谢奇诉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详见(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0337号判决书。  3.2010年,齐伟以公民身份(原告代理人)代理原告王志林诉被告肖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二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齐伟以公民身份(原告代理人)代理原告尹桂平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建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齐伟在以“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代理原告刘新(本人,残疾农民工)诉被告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赔偿一案中涉嫌制造伪证,致使残疾农民工刘新至今无法获得分文损害赔偿。  日,本人驾驶小货车前往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拖油糠。在盈田公司搬运工往小货车装油糠过程中,本人应盈田公司请求爬到车厢协助装载油糠,不慎从车顶跌落至地面摔伤,造成右股骨粗隆骨折。日,本人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盈田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153429元。诉讼过程中,代理人齐伟在未进行实际调查和询问的情况下,事先打印好5份内容虚假、文字完全一样的调查(问话)笔录,以解雇搬运工工作等手段威胁、恐吓,强迫冯七平、胡新春、张政财、张稳秋、张盛忠等5名搬运工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证明原告不是协助被告装运货物时摔伤(此前,该5名搬运工均在原告方非打印的现场调查笔录签字,证明本人系应被告要求协助被告装货时摔伤)。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起诉,本人至今无法获得分文损害赔偿。  三、对齐伟依法予以惩处的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见,公民代理不能收费。因此,齐伟抛弃其律师身份以一般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自然也不能收费。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6.《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举报人: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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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案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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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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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
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委派,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的专业人员,其身份是执业律师,而律师要求是统一接受案件,不允许在执业期间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除非与当事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关系,否则,无论是否接受案件代理费,都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
律师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自然人的属性,又有律师的身份,律师执业的前提是经注册的律师,当事人是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与诉讼,是一种职务行为,其收取的律师代理费是要全额交到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以个人身份接收案件,所得是不交到律师事务,而作为公民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任何报酬,而且,与委托人之间因利益而不是法定原因建立代理关系,也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一些律师以友情出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作为抗辩理由,并不为现有的法律和律师行业规定所认可。
因此,无论哪种情况,一旦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如果律师不能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文件,将会丧失代理资格,直接导致委托人的利益损失,即便能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文件,也将因为之前的违规行为,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律师的执业处罚。
而一旦案件已经判决,因律师违规代理案件,导致案件重审,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将受到名誉和经济利益上的极大伤害。
而律师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出庭,也是一样,不能因为与企业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就可以以企业员工是身份而非律师身份出庭,因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律师与法律律顾问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而并非企业的员工,因此,在出庭诉讼阶段,仍需要提供三证而不能以企业员工的名义出庭诉讼。
如果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并由企业上五险一金,属于企业的一员,而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除了法定的兼职律师外,应当是全职,这个全职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全职担任律师,而不是在企业担任全职,因此,律师要么放弃律师执业资格以企业员工身份出庭,要么就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出庭通知书的形式,以律师身份出庭。随着我国对于律师注册的严格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只有挂靠关系,而五险一金并不在律师事务所的违规情况将逐渐减少,律师也势必需要在专职律师和企业员工身份之间抉择。
因此,在律师执业期间,一定要凭三证参加诉讼活动,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以公民身份违规接案。
&&&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第三十二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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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 或将受罚
成都锦江法院规制公民代理不规范现象
本报讯(锦法 记者开永丽)“如经审查发现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的,不予许可并告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记者昨(22)日获悉,对此,成都市锦江法院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并规范了公民代理的条件,严格公民代理的审查环节。
当前行政审判中,部分代理人与案件当事人无亲友关系,也未受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本身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却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谋取利益,有的更因在诉讼中故意误导当事人、煽动教唆群众干扰诉讼秩序,激化案外矛盾。为此,锦江法院对公民代理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选择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的特定关系的说明,必要时还要求提供代理人学历证明,以确定其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由社会团体或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相关推荐证明。
经审查,发现公民代理人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具备法律基本知识的,可以不予许可其代理资格;发现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的,不予许可并告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加大与上级法院和其他基层法院的信息交流,对专职或兼职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不予许可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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