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无2017威海初村城镇规划居民医保,2017年有,病人住院时间为2016年12月22曰至2017年1月1日。

2017年居民医保下月开始缴费啦 12月25日截止 明年元旦起享受
记者从南京市社保中心获悉,2017年度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下月起开始缴费了。从日至日,都可以续保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续保参保居民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缴纳2017年度医保费用。据介绍,今年新增用支付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缴费方式方便市民。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涉及四类人群——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大学生,筹资标准分别从现在的860元/人·年、910元/人·年、580元/人·年、550元/人·年,提高到900元/人·年、960元/人·年、630元/人·年、600元/人·年,增加的部分均由财政补助承担。准新生儿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据介绍,根据规定,日前办理续保验证、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自日起开始享受2017年度医保待遇。未办理续保验证、逾期不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7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哪些居民需要缴费?
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参保居民个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2017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户籍迁入本市满10年的居民,2017年度续保统一由南京市社保中心办理,不需本人办理续保手续;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在日前发生变化的(如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身份变更、续保缴费验证手续。
如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死亡等情形或因其他原因申请停止居民医保,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视同参保,正常续保收费;2017年底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今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7年度续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统一按“其他居民”身份续保收费。
四种方式缴纳医保费用
据南京市社保中心介绍,今年为了更加方便市民缴费,又整合开通了一系列网上缴费的新渠道。参保居民可按以下方式缴纳2017年度医保费。
第一,新增APP、支付宝缴费渠道。居民可以通过手机下载登录“我的南京”APP或者下载登录支付宝,点击其中的“城市服务”即可通过指示完成缴费。
第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费渠道。参保居民可以前往工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成缴费。
第三,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参保居民可到任意一家工商银行柜面,办理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手续。如已建立社保代扣关系,可在日前,根据相应的缴费标准,将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存入已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第四,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费。参保居民可在日前,凭南京市民卡或《参保登记表》到工商银行柜面直接缴纳2017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少量非现金业务网点除外)。新生儿办理当年医保参保登记后,可凭《参保登记表》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款。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据介绍,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如下:
(一)老年居民每人40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900元/年);
(二)其他居民每人48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960元/年);
(三)学生儿童每人15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四)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记者 周晶
集团数字报刊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就医报销标准-响聊聊职场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就医报销标准
来源:网络
  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期是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是转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1、住院门槛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门槛费统一调整为500元。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统一提高了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报销比例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是80%、70%、60%;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按照缴费不同档次和医院级别分别是一级医院高档80%、中档75%、低档70%,二级医院高档70%、中档65%、低档60%,三级医院高档60%、中档55%、低档50%。最高支付限额不分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统一提高到18万元。   2、门诊特殊病的门槛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特病的门槛费也是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特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特病,合并成一个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也是18万元。报销比例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不同,学生儿童按照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比例报销;成年居民也是按照缴费不同档次和医院级别分别是一级医院高档65%、中档60%、低档55%,二级医院高档60%、中档55%、低档50%,三级医院高档55%、中档50%、低档45%。   3、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如何办理门特接续登记手续?   (一)门特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二)门特登记方式   除糖尿病以外门特病登记方法:第一步,参保患者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携带社保卡、最近一次检查结果和相关就诊记录,到社保经办机构选定的门特病联网登记诊断定点医院申请办理门特病登记。第二步,参保患者到医院医保科申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据实填写个人基础信息,在一级、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不含糖尿病)中就近选择1&4家(同一级别医院只能选择1家)作为门特病治疗医院;癫痫、紫癜、再障病人只能选择一家医院;糖尿病、偏瘫、肝肾移植病人可再选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第三步,参保患者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到相关诊疗科室,由指定门特病诊断主任医师做出明确诊断,据实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相关内容并签署姓名。第四步,参保患者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   患有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办理门特病登记,应到指定的15家鉴定机构进行糖尿病门特鉴定。须携带社保卡。经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鉴定。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时,可就近选择1家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1家一级医院(含门诊部)作为糖尿病门特医疗服务机构,同时还可以就近选择1家定点零售药店。   (三)接续登记   门特病(糖尿病、偏瘫除外)患者办理接续登记时,无需到门特登记医院或分中心办理接续登记手续,分中心为门特病患者按期办理接续登记,有效期限顺延2年。   偏瘫门特病登记有效时间为两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到门特病诊断定点医院申办门特病复查登记,方可继续享受门特病相关待遇。   糖尿病患者已经通过15家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确认的,除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外,糖尿病参保患者不用再复查登记。   4、门诊医疗费的门槛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的门槛费由600元降到了500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报销比例无论学生儿童还是成年居民还是50%,最高支付限额还是3000元。需要提示的是自日起,本市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分级就诊医院。   5、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6、与城乡居民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民政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0%。   (三)医疗救助次数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每半年救助一次。   7、与居民医保相关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   按照民政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8、学生儿童在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9、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垫付医药费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因故垫付医疗费用的,持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受理后,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并录入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将审核报销金额直接划转至本人申报的银行账户。   (二)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时限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10、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怎么报销?   参保人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异地就医给予报销,一是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三是外地长期居住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四是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   上述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回津后按照垫付医药费报销的相关程序办理。   11、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一是意外医疗: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是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三是意外身故: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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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恶意欠费可申请强制划拨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社保缴费该咋办?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做以下处理,其中包括: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划拨;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   企业遭遇困境可延期缴费   针对个别企业因特殊困难面临的缴费困境,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延期缴费。但是,企业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期间,可以对部分参保职工单独办理补缴,以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延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非经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缴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收滞纳金。
成都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什么?
  成都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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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1月起实施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1月起实施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今天打开石家庄市政府官网,眼前一亮。《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终于出台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停止执行。万恶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二元制医保制度终于寿终正寝。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待遇政策、医保目录、定点医院实现了统一和平等,定点医院里不再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个窗口,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缴费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
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2017年起,除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大中专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冀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在一般性财政补助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给予20元补助。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等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缴费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
省会打工农民之利好政策
取得石家庄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乡居民医保,不必再回村里参加医保。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一、门诊医疗待遇: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包干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2017年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标准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
(二)一般诊疗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疗费。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五)特殊规定药品医疗费。
二、住院医疗费
(一)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三、分娩住院待遇:自然分娩的限额500元;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6〕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第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并在本辖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城乡居民因参军、就业、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
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2017年起,除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大中专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冀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在一般性财政补助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给予20元补助。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及划拨,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大中专学生政府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二)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
(四)住院医疗费;
(五)分娩住院医疗费;
(六)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待遇: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包干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县(市)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使用;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
2017年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使用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标准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
(二)一般诊疗费。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疗费。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五)特殊规定药品医疗费。特殊规定药品的数量、名称、年度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参保居民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县(市)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到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内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执行。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5%。
(四)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五)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
(一)自然分娩的限额500元;
(二)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费按规定的个人及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保有关规定的费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服刑期间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第二十四条 大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
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承办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申请,经办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签订协议后报当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应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社会保障卡信息;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分级诊疗规定,做好上下转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信息、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审核、监管。
第三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应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核验。
第三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城乡居民,首诊医师要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在本市以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域外就医,应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医院原则上限定为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市)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参保地以外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规定的最高级别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外就医,限定在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转外就医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诊转院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就医。
医疗费用结算及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本市非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记账的医疗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市级经办机构组织清算。
第三十八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县(市)由城乡居民个人,凭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三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结算日期确定本次住院所在年度。
经办机构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采用均值结算、病种结算、床日费用结算、人头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定时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市级统一的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城乡协议医疗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疗费;协议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
第四十二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及时向经办机构传输城乡居民就医信息。经办机构应将核准医疗费的95%拨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其余5%留作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四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就医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学校。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有关材料,通过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四十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出院结算时,协议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同级经办机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参保城乡居民向经办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给参保人。
第四十六条
根据我市实际,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市)分级管理,基金调剂制度。全市统收统支时间,按河北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本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银行网点代收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在规定时限由代收银行转入基金收入户。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由村委会统一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应缴医保费,按照规定时限统一上缴当地乡(镇)财政所账户,由财政所账户转入所属县(市)、区基金收入户。
第五十条 各高校医务室包干使用的门诊医疗费,结余部分留作下年使用,并纳入基金监管和审计范围,不得挪用。
第五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由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经办工作的指导、培训、评估、稽查。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负责按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落实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向经办机构划拨基本医保医疗费结算资金。
第五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计划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施审计。
第五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向学生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督促学生参保、缴费;大中专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7号)有关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核发五保供养和低保对象证件,并向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做好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及证件核发;向经办机构提供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名单等。
第五十九条 发改、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第六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组织、基金征缴和政策宣传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以街道、村为单位,按乡镇(街道)、村、组、户列序核实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缴医保费,按规定上缴至经办机构基本医保基金收入专户。
第六十二条
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及医保管理有关工作。村委会负责以村、组、户列序,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采集医保信息、开具收款收据、收缴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上缴至经办机构基本医保收入专户。
第六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受当地经办机构委托,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的医保管理、城乡居民有关病种认定材料的收集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策规定承办医疗服务、及时上传就医信息、配合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将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协调和督导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会同卫生、发改、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
第六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对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十九条
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参保个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社部门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个人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水平等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见附件。
第七十二条
具有支付限额的诊疗项目、特殊规定药品、病种、一次性物品,超过限额部分医疗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均不予支付。
第七十三条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账户余额结转为本人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
第七十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1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2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保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市人社部门作为投保人,向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投保大病保险。被保险人发生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 全市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基本医保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诊疗(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合规医疗费是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标准计提。每年的计提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商承办机构测算后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机构盈利率。超出承办合同约定盈利水平的结余款项,结转下年度使用。大病保险基金因政策调整所致亏损,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市级承办机构本着平等协商、惠民务实的精神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由承办机构负担。
为确保大病保险稳定运行,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受益水平,对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承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及承诺协议办理赔付;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城乡居民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第十条 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以后年度支付限额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的就医管理,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
被保险人个人垫付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及时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大病保险医疗费。
承办机构应承担支持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通信等有关费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实施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
被保险人、投保人、承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医疗,根据《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意外伤害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由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由投保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统一向保险人缴纳。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住院,应按规定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未及时备案造成损失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赔付。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限额,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限额合并计算。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按保险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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