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村委会财务财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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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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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居民)小组。
  第三条全县村级财务实行&村账镇乡代理&制度。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由县农经局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镇乡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经管办)是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主管部门,负责村账镇乡代理服务日常工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接受镇乡经管办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
  第二章&村账镇乡代理制度
  第六条&根据村级组织自愿与镇乡签订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第七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内容包括本镇乡范围内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收益分配及其它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的核算。
  第八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四不变、一不准&的原则,即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变,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变,村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村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变。镇乡不准利用管理之便平调、挪用和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及资源。
  第九条村级会计业务统一由镇乡经管办实行钱账双代理制度。镇乡经管办对村委会的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为元。
  第十条村委会设财务专管员一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项等明细账的登记;负责各种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报账及财务公开工作;及时与镇乡经管办进行对账。村支书和村主任不得兼任本村财务专管员。
  第十一条村财务专管员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和村委会主任审批的原始凭证定期到镇乡经管办报账。镇乡经管办对符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票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入账;对手续不全的,退回票据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入账,并及时制止和纠正。镇乡经管办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分村建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统一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镇乡经管办设代理会计、财务稽核、票据管理等3个岗位。代理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稽核岗位负责对代理会计岗位的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票据管理岗位负责村级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的领购、保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镇乡人口在4万人以下的经管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镇乡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经管办,配备4名以上专职人员(即增设1名代理会计员)。
  第十三条为确保镇乡经管办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镇乡经管办应按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号)文件中规定的农经系统有偿服务费的有关标准执行,报县物价局批准和县农经局备案。
  第三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村级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级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大事项,都必须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其会议记录应予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要按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在整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纪检监督小组等监督机构的基础上,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本村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村会计(财务专管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监督权: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本村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村级组织集体会审制度。村级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全体村支两委干部参加,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项目支出报账及时会审。财务会审时,财务专管员及经手人要对会审的支出票据作出详细说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支出票据进行仔细审核,并逐笔登记财务票据审核登记簿,同时填制会审报告单,会审报告单作为报帐的必要凭证。对要素不全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票据经手人及村干部补办手续;对不合理的支出,应予否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支出,应予以认可,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加盖村财务会审章。村级组织财务会审章由县农经局统一刻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严禁村支两委干部自刻自管自用。
  第四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级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镇乡经管办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查村级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村级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3.集体工程招标及预决算情况;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条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组织财务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级组织及其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逐项逐笔公开。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开的程序。财务公开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支两委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及财务专管员签字后公开,并拍照存档备查,报镇乡经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开的形式。村级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开的监督。财务公开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及财务专管员应及时安排专门时间,接待解答村民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五章&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以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镇乡经管办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在做好村级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及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农经局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要求,对镇乡经管办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县审计局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镇(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级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村级组织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坐收坐支,不准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村级组织的现金收入都必须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处存储和坐支收入。各级财政和其他各单位拨付给村级组织款项时,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村级基本存款账户,严禁采用现金方式直接支付。各级财政和其他各单位在拨付款项后,应按季将拨款的村名、日期、用途、金额逐笔逐项填写汇总,上报县监察局、县农经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村级组织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即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印鉴应预留村委会公章印鉴和镇乡经管办农经业务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及村财务专管员个人印鉴。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不发放到村,由镇乡经管办票据管理员统一保管。村级组织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同时加盖预留有效印鉴后,方可办理取款转账手续,以确保集体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杜绝因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村财务专管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凭证及时报账。
  第三十三条村财务专管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对村财务专管员的现金实行结账盘点制度,即当天与镇乡经管办代理会计报账后,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数额,并在各自的账表上相互签字盖章。
  第七章&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村级资产、资源主要包括:村级所有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办公用具及村所有的山林、水面、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村级组织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台账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入帐,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村级购置或购建形成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七条村级所有资产、资源的购建、出售、租赁、转让及报废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乡经管办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八条明确村级资产、资源的管理责任,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而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开支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村级组织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有符合法律和财经制度规定的正式单据作为凭证,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入账。
  第四十条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合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证实签字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章,再报村主任按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村财务专管员方能办理付款业务手续。
  第四十一条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账:
  (一)有规范的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四)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及事由;
  (五)接受单位的名称;
  (六)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内容齐全,内容主要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
  (七)审查、审批人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签名并加盖财务会审章;
  (八)工程项目票据必须附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施工合同、预算单、验收单、决算单。
  第四十二条村级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级财务开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开支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开支不超过1000元的,由村支书、村监委主任审核,村主任审批;
  (二)单项开支元(含5000元)的,必须经村支两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并签字证明,由村监委审核、村主任审批;
  (三)单项开支元(含10000元)的,必须经村支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签字证明,由村主任审批;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主任审批,报账时要附上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编制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单,并履行签字手续,并做到专款专用,建设项目公示公开,接受镇乡政府及县监察、审计、财政、农经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未经审查、审核、审批、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不予入账。
  第四十五条村级组织支付款项时,必须实行报账制。村财务专管员将审查、审核、审批的开支票据,交镇乡经管办复核无误后,由镇乡经管办开具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村财务专管员支付。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村级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对,摸清底子,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台账。债权核销要经集体研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村民公布,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四十八条消赤减债。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赤减债方案,采取清收清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法,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不准发生新的债务。
  第十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村级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不发放到村,由镇乡经管办票据员统一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
  第五十条镇乡财政所和经管办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的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制度。凡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利用票据乱收费、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加强票据检查。对年审不合格、缴销不及时、收入不按时入账的村级组织,镇乡财政所不予发放票据。
  第十一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五十二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五十三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四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员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第五十五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
  第五十六条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对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进行筛选,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筹资筹劳预案须经村民小组长会议初审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给全体村民。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议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后,方能形成筹资筹劳正式决议。
  第五十八条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委会报镇乡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初审,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五十九条村民必须依法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现役军人、伤残退伍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和因天灾人祸家庭确有困难的村民,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予减免。
  第六十条&&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属于集体资金。村委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村民公布筹集、使用等情况。所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只能用于所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村级管理费开支,并接受县、镇乡农经、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章&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乡经管办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分村建账、分村记账、分村核算。
  第六十二条村级组织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六十三条已实行电算化的镇乡,要按《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电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尚未实行电算化会计核算的镇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
  第六十四条村财务专管员原则上实行按月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镇乡经管办确定,不得跨年度报账。
  第六十五条镇乡经管办代理会计要及时记账,及时分村编制会计报表,不得跨季度结账。会计记账凭证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账戳齐全,装订整齐。
  第六十六条账簿设置齐全,记录准确,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账证&五相符&,账簿应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会计年(月、季)度终结,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账册、报表、凭证、承包合同、文件、各种文书、统计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第六十八条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如因履行公务需要,必须查阅或者复制村级组织会计档案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查阅内容须经镇乡经管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有关执法单位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村级会计档案的,要出示法律法规依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县农经局批准,并派人监督,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详细登记。
  第十四章&村财务专管员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村财务专管员应经县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或持有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村财务专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会计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十一条村财务专管员应按时记账、报账、报表,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账证相符。
  第七十二条村财务专管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严守财务秘密。
  第七十三条村财务专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原村财务专管员因选举异动或者离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资料全部移交村委会。对拒绝移交或拖延移交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镇乡人民政府和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村级财务不实行钱账双代理的;
  (二)不按要求安排经管办专职人员上岗上班,导致镇乡经管办日常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不按要求擅自任免村财务专管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四)因村级财务混乱又不采取应对措施任其发展,导致村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的;
  (五)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各级财政和其他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诱导村财务专管员虚开收款票据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村级组织出具非法票据准予其报账和不按要求拨付资金的;
  (三)对村级组织拨款不按规定拨入村级基本存款账户而直接支付现金的;
  (四)利用向村级组织拨款之机索取财物的;
  (五)在与村级组织经济业务发生中,不向村级组织提供原始票据或提供非正式原始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村、支两委负责人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级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查、审批、越权审批的;
  (四)未按规定安排或聘任财务专管人员或安排非财务专管员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
  (五)隐瞒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坐支各种收入,对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七)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吞侵占专项资金的;
  (八)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九)公务接待费、差旅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十)授意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一)村级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的;
  (十二)对上级或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十三)违规列报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十五)违规自刻自管自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会审章的;
  (十六)不配合镇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清查审计的;
  (十七)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十八)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村财务专管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一年内无故累计两次不按时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始凭证给予付款报账的;
  (三)库存备用金超过规定限额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财物的;
  (六)收取的集体资金不及时缴存&村基本账户&、不及时入账的;
  (七)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罢免。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和因此引发群众群体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镇乡经管办农经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实行村级财务收支按月(季)报账的,未对代理记账的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未按相应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按要求设置账簿的;
  (二)未实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以及未实行有效监督管理,村级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
  (三)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的;
  (四)因财务收支审核把关不严、账务处理不规范、资金管理缺位等原因而引起群众群体上访的;
  (五)随意处置村级财务档案资料,造成村级会计资料泄露,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六)工作拖延,不按时报账、记账、结账、编报会计资料;未及时为村级反馈信息和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七)截留、平调、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金和财物的;克扣、抵扣、截留或挪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款及各种补贴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票据的,导致票据管理混乱和集体资产蒙受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条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除其当年考核资金,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支两委负责人及村财务专管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级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陈家坊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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