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查拆迁补偿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原始资料

拆迁审计方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拆迁审计方案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速看!湄渝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仙政文〔2013〕36号),结合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由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迁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作为征迁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房屋征迁具体业务可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执行。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四条 征迁工作应本着“依法征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迁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迁,不得阻碍征迁工作。
二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㈠征收土地,征迁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㈡被征收的土地属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属农民承包的土地(含自留地),支付给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不少于70%,其余的作为村集体留成,留成款项应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生产。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即地面物,包括果树、林木、坟墓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件2~7执行。
第七条 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树、苗木等不予以补偿。
三 房屋征迁补偿
第八条 房屋征迁的实施
实行统一拆除、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征迁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征迁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并由征迁人当场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
第九条 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集中自建(联建)两种方式,被征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集中自建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十条 货币补偿
征迁具有合法产权或视同有效凭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清地的有效票据及相关手续)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有其他方式的安置资格。
㈠补偿项目及标准:
1、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土地补偿标准:273元/ m?2;。
2、房屋征迁补偿按房屋类型及等级×成新率予以补偿(房屋类型及等级标准见附件8,成新率及评定标准见附件9)。
3、其它附属项目征迁补偿费按附件6、7执行。
4、征迁人按规定的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搬迁补助费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算,高于200元的按实际面积×4元/㎡计算。
5、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在征迁人公布的征迁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空交房的,由征迁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建筑面积×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㈡信用奖励金(按第十二条执行)
㈢特别奖励金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迁人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除按上述货币补偿外,被征迁房屋为住宅的,另按第十条(一)款第2点×3%予以特别奖励。
㈣结算办法:
在签订《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被征迁人一次性领取拆迁补偿款和奖励金。
第十一条 集中自建(联建)
由征迁人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安排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设计,并由征迁人组织实地放样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迁人集中自建(联建)。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人。
(一)补偿项目及标准:
1、房屋征迁补偿按房屋类型及等级×成新率予以补偿(房屋类型及等级标准见附件8,成新率及评定标准见附件9);
2、其它附属项目征迁补偿费按附件6、7执行;
(二)分户规定:非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的户业主和不同一家庭业主不能合并或分户更名。被拆迁户户主的认定标准,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及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一人多证的按一户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被拆迁前已经结婚未分户或已达晚婚年龄未结婚的,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按分户享受优惠政策(含父辈但不含祖辈),但必须提供分家析产作为依据。
3.被拆迁人借房屋拆迁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新增户,不予认定。
(三)集中自建(联建)安置占地面积:集中自建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筑占地分为60㎡、90㎡、120㎡三种类型。
(四)集中自建(联建)的原则和办法
采取“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原则,同日签订协议的,按抽签方式确实选地顺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宅基地安置方式采用置换安置的办法,征迁人有提供安置地的,不再享受原宅基地部分土地补偿款。
1.户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占地面积,按最接近用地户型为准,拆迁建筑占地面积在50㎡(不含50㎡)以下的原则上不安排安置地,但在该村没有其他住宅的,经被征迁人申请,由征迁人核实后确认,经公示和审批后,可安排60㎡安置地一份;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50㎡-60㎡(含60㎡)的,安置地面积为6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0㎡以上- 90㎡(含90㎡)的,安置地面积为9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90㎡以上的,安置地面积为120㎡。上述情况在本村内另有一处住宅的不予安排安置地。
2.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以内的按288元/㎡收取,超过10㎡部分的按503元/㎡收取;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少安置部分由征迁人按建筑占地面积288元/㎡给予经济补偿。
3.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征地开发成本费收取。
4.征迁人只负责对被征迁人的原房屋的水、电立户等情况实行等量替换,增容的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集中自建小区的配套由安置户自行负责。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五)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1.临时过渡期限:实行被征迁人自建(联建)的,从旧房腾空交付之日起计至安置地供地放样之日止,另加自建期限12个月。
2.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自行过渡的办法。
3.征迁人应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
搬迁补助费按住宅用房每次4元/㎡的标准计发。若一次搬迁补助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
(六)被拆迁特殊房屋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七)安置区新建房屋的用地手续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原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乡镇分指挥部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迁人承担;权属来源不清的,拆迁之前由征迁人负责牵头,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予以认定,其认定资料连同拆迁协议书作为办理新建房屋用地手续的依据,办理证件费用所应交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信用奖励金
签约期限原则为15天。在第1-5天签约的,按被征迁的合法建筑面积60元/㎡予以奖励,在第6-10天签约的,按被征迁的合法建筑面积50元/㎡予以奖励,在第11-15天签约的,按被征迁的合法建筑面积40元/㎡予以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信用奖励金。
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征迁人必须在10天内搬迁并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征迁人有权按被征迁人单方违约处理,每延迟一天按被征迁的合法建筑面积5元/㎡扣减信用奖励金,直至扣完为止,且取消本细则中有关优惠条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旧房腾空交房时,征迁人应签发《房屋交房验收单》并由征迁人注明该户奖励金实发金额,与被征迁人安置用地差价互补一并结算。被征迁人腾空交房时,应保持房屋的完整性,保管好原房屋的现状;如有意损坏或丢弃,影响交房验收单的签发,被征迁人应自负责任或折价赔偿。
四 面积丈量与产权认定
第十三条 面积丈量、计算
房屋面积丈量和计算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征迁房屋产权认定
被征迁人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安置或补偿:
㈠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㈡虽无权属来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日前建造的房屋。
㈢《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屋。
㈣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㈤2006年4月至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仙政文〔号)下发之日期间的“两违”建筑(含翻建、新建、扩建、改建),被征迁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m2材料费补贴,不予安置;日以后的“两违”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一律不予安置和材料费补贴。
五 附属项目补偿
第十五条 附属物等其它项目补偿
㈠对历史遗留附属物,有下列项目房屋附属物(房)及构筑物征迁时应给予分类估价补偿,但不予安置,只能按各项目附属结构实际情况分级一次性货币估价计算补偿:
附属物(房)指室外厕所、杂物间、农用工具间、工场、作坊、搭盖棚子、猪舍、牛厩以及附属仓房等。
①畜舍、禽舍等非永久性的临时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元/㎡予以补偿。
②以竹木、石柱、铁件等作为支撑围护结构,以沥青、塑料瓦、铁皮等作为上盖或以柱、墩作为支撑围护不完整,没有门窗不能居住的简易建筑按建筑面积80~100元/㎡予以补偿。
③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基础造价补助)。
④有合法审批的宅基地给予基础造价补偿并安置,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居地只给基础造价补偿不予安置。
㈡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实行自建(联建)的按两次计;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
2、有线电视补偿费:按380元/部包干(以有线电视证为凭证并以广播电视局出具的收费收据为准交清收视费用)。
3、分体式空调移机费:按100元/部·次计,实行房屋自建(联建)的按两次计;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
4、电力移表费:按360元/户包干补偿(用电户必须在交房前交纳清楚当月用电费用后,凭电力部门出具的发票为据)。
㈢树木、果树补偿
被征迁房屋门前屋后的集体或自留地树木、果树的征迁补偿原则上按相关附件执行。
六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发布的征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迁。
第十七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七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征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土地、房屋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迁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确定道路线路走向后,在地方政府或工程建设指挥部张贴征迁通告或通知后,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征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㈠翻建、新建、扩建、改建、加层和装修房屋;
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㈢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㈣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水设施、排洪灌溉沟渠、水库山塘、名贵树木、古树的移植和宫庙、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构造物,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审核后予以补偿。
征迁涉及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三杆两缆”(电力、电信、联通、移动、广播、地下电缆、光缆)应在规定的征地拆迁期限内,由各自所属部门自行迁移,其补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附表11)。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尚有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主要林木补偿标准
5.征收土地上养殖场补偿标准
6.征迁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7.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8.征迁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9.征迁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10.房屋耐用年限
11.“五杆”迁移补偿标准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单位:元 / 亩
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水 田(菜地)
鱼塘(耕改鱼)
旱 地(水浇地)
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按水田补偿费的65%
非经济林地
按水田补偿费的40%
按土地补偿费的50%
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按水田补偿费的15%
说明:经济林、非经济林造林工本费、地上附着物、水产养殖苗种工本费、迁移费等详见附件2、3、4、5、6、7。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合理株数(亩)
零 星 果 苗
龙眼、荔枝、橄榄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柑橙、木瓜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芒果、红柿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桃、李、杨梅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番石榴等其他杂果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1、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规格(株高)
补偿费(元/亩)
龙眼橄榄荔枝
35㎝以下35—75㎝75—125㎝平均超125㎝
2300280037004800
嫁接的果苗按相应规格栏增加80%补偿
番石榴和其他杂 果
35—85㎝85—150㎝150—200㎝200—250㎝
12001600200026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未产果已产果
合理株数230株/亩
芒 果橄 榄
30—70㎝70—140㎝140—200㎝200㎝以上
23003000390046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 杷红 柿
50-75㎝75-125㎝125-185㎝185-初产
17002100280037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 李柚 橙
50-100㎝ 100-150㎝150㎝、以上初产
1300170025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40-120㎝120-16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 莓 西红柿 辣 椒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株距2.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2、株距在2.5米—3.5米以内的减50%补偿;3、株距在3.5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情况点株数补偿;4、苗圃的果苗按相应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征收主要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造林工本费
征收土地使用的年产值
成熟林亩材积产值
盛产园(6年以上)
盛产园(6年以上)
盛产园(6年以上)
杂竹:大株(直径5cm以上)300元/丛(大丛) 200/丛(中丛) 100元/丛(小丛)小株 150元/丛(直径5cm以下)(大从) 100元/丛(中丛)50元/丛(小丛)
其他阔叶林
说明:地上附着物为林(竹)木的,征收后砍伐的林(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征收油茶园,其地上附着物未投产的,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即4000元∕亩);已投产的按其产值的三倍补偿(即6000元∕亩);盛产的按其产值的五倍补偿(即10000元∕亩)。 2、茶叶树补偿标准:管理水平为上等的可以取上限,一般的取中间值,较差的取下限。 3、征收林地,其林(竹)木为用材林的,其中幼林按照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近熟林按其材积产值的35%补偿,成熟林按其材积产值的30%补偿;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4、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50%补偿。 5、特种林木造林工本费和成熟林材积产值按评估结果,参照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补偿。 6、未列出的林木,可参照同类市场价格迁移费用进行补偿。
征收土地上养殖场补偿标准
单价(元)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设施、设备齐全
母猪800、公猪120、小猪8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其它特种养殖
以市场调查价为准
征收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单价(元)
立方米(石方)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半
固定水塔、水池
以实用蓄水体积计算
可用能抽水
有种植材料
无种植材料
座(含一具)
每增一具增加补偿费530元
水泥、砖、 石
钵装和无主墓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县政府有关征收补偿规定。
征收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露天洗衣台
200元/坑(个)
室内不另行补偿
家用柴煤灶
200元/单口、300元/双口
100元/小口、150元/大口
征迁房屋补偿标准
房 屋 特 征
重置价(元/㎡)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评估标的物与表中建筑物主要特征相同或类似符合即可。2.本表是房屋拆迁等级补偿标准,在房屋评估时,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应考虑折旧成新。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砖(石)混结构
砖墙18cm以上或条石墙,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或石楼板)、砖(石)墙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石墙二凿以上加工)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或条石墙),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石楼板或木楼板、石板或木瓦屋盖)、砖(石)墙承重,外墙面砖(石墙粗打或一凿),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或毛石墙,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石楼板或木楼板、石板或木瓦屋盖)、砖(石)墙承重,石墙面粗打加工,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木门窗普通照明。
砖墙24cm以上,层高2.8m以上,地面铺砖,木瓦屋盖,清水砖墙,上等木门窗,水电中档以上齐全。
砖墙24cm以上,层高2.8m以上,地面铺砖,木瓦屋盖,木门窗,木柱,木隔墙,简易照明。
砖墙24cm以上,层高2.8m以上,三合土地面,木瓦屋盖,木门窗,简易照明。
块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层高2.8m以上,18 cm杉木径以上楼板,外墙装饰完整,内装修中高档完整,铝合金门窗,水、电配备中高档并齐全。
乱毛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层高2.8m以上,16 cm杉木径以上楼板,外墙普通装饰,内装饰普通,木门窗,水、电配备中档并齐全。
毛石子基础,夯土承重墙,层高2.8m以上,14 cm杉木径以上楼板,外墙普通装饰,内装修普通,木门窗、水、电齐全。
征收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表
3年以内建筑,结构完好,装修豪华,设备完好,现状崭新
5年以内建筑,房屋构建完整,装修豪华,外观良好
6—20年建筑年限,结构、装修基本完好
基本完好房
21—35年建筑年限,设备老化、结构构件不全,但能居住
36—45年建筑年限,部分构件有损坏,局部装修老化、脱落
一般损坏房
接近基本完好评五成,接近严重损坏房评四成
严重损坏房
房屋耐用年限
油毡、波纹瓦屋面
说明:房屋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五成。
五杆迁移补偿标准
杆线单位及内容
广电、联通、移动、电信的杆线
具体数量、现场核实
高低压电力杆线或地下光缆
以迁移数量设计预算和审核价格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进行补偿。
不含征地赔青
大家都在看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王彬与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11728号


原告:王彬,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朝平,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6号燕山东部新城商品交易市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9518F。


法定代表人:漆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波,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井荣,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彬诉被告(下称重庆燕山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现约定庭外和解期限届满,依法由审判员漆恒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x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彬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朝平,被告重庆燕山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吴波、委托代理人邹井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彬诉称:2010年,被告经审批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片区开发房地产&#x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私(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付被告拆迁,被告除履行还房义务外,同时应当将还房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x年12月17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再次履行了结算清单中的义务。现被告已将还房交付原告二年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办理还房所有权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廉租房商住楼B栋31号门面(建筑面积113?12平方米)、32号门面(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B栋13单&#x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9?59平方米)所有权转移登记。


被告重庆燕山公司辩称:被告作为开发商,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分户产权证或将新增面积一并办理在新产权证中,但被告为原告办理分户产权证或超出原产权证登记面积一并办理新的产权证所产生的税费,应由原告自行支付,否则,被告只能按拆迁时原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面积为其办理各自新产权证。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批准建设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廉租房商住综合楼工程&#x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私(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八字桥1号毛秀伦产权内所属王彬产权面积378平方米交被告拆迁。被告安置原告门市155?67平方米、住房180平方米。双方同时对其他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拆迁房屋交付被告予以拆除&#x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涉案拆迁工程负责人黎功仁签订《拆迁安置房款结算清单》,约定安置房号:住宅:13单元2层1号;门市:33、34号。双方同时对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还房补差、办证费用进行了结算,原告应补金额57292?30元。事后,原告支付被告57292?30元,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廉租房商住楼B栋31号门面(建筑面积113?12平方米)、32号门面(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B栋13单&#x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9?59平方米)交付原告。


另查明:涉案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告已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私(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房款结算清单》、档案查询资料、分户汇总表、确认表等经庭在卷可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私(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迁安置房款结算清单》均为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为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廉租房商住楼B栋31号门面(建筑面积113?12平方米)、32号门面(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B栋13单&#x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9?59平方米)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彬办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廉租房商住楼B栋31号门面(建筑面积113?12平方米)、32号门面(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B栋13单&#x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9?59平方米)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漆恒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欧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308302186****0023?559803132****6936?119104182****1831?87905188****4341?717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动迁安置补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