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非法剥夺我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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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人大代表的责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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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人大代表的责任》教案
官方公共微信谁非法剥夺了我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力?
举报人:按中国宪法规定有选举权与被选权的公民代表:&郑广明&、刘克明&&、
马永涛、& 孙进永& 、李贵文
&&&&&&&&导读:
选举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一生中最重要的政治权力,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力。连这样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力都没有保障更何况其它权力?民不选官,官何以为民?
&&&&&下面是我所了解的近年来河北省永清县的选举情况:
&&&&&我郑光明,本人三十九岁,即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力也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但是,本人年满十八周岁已经二十有一年了。二十多年来,从未见过选票选民证等为何物。前几届选举由于时间长了,不记得了,也不好考证。
就拿刚刚换届完毕的永清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来讲吧,经过本人详细调查考证,结果是我所在乡镇至少有十几个村街没有发放选民证和选票,何谈选举?但是,投票日当天,永清县人大常委会就张榜公布了人大代表名单其词云:经过各选区广大选民投票选举,产生永清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八十八名,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确定有效,现予公布”。就这样,我们广大选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地被人代表了,这些非民选的代表,就代表着我们去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乘公车办私事,去捞钱,假公器之名而谋一己之私。
有的村子就比我们幸运一点儿,选民证是发了,选票是领了。但是阳光运行,还是暗箱操作,只有人大常委会的人自己知道了。在此我想代表部分选民问各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几点问题,望不吝赐教
一、我所属哪个选区,选区名称或者编号。我选区包含几个村街或者单位?
二、选举委员会成员及联系方式,我所属选民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方式?
三、我选区分配了几个代表名额?
& 四、我选区发出多少张选票,收回多少张选票及候选人得票情况?
&&&&&&&五、选举经费预决算情况请予公布
&&&&&&&&&&&&&&&&&&&&&&&&&&&&&&&&&&&&&&&&&&&
& 就以上几点问题希望县人大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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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会代表权贵化的思考
时间:日&&|&&作者:陈维国律师&&|&&关键词:两会代表&&|&&浏览:62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两会”代表中官员化和商人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在人大代表中,官员的实际比例和影响力已占绝对压倒多数。在各级政协委员中,商人、企业家的比例过多,有的地方政协几乎变成商人会所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两会”代表中官员化和商人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在人大代表中,官员的实际比例和影响力已占绝对压倒多数。在各级政协委员中,商人、企业家的比例过多,有的地方政协几乎变成商人会所了。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应该引起国家决策层的注意。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指包括工、农、兵、知识分子、商人、公务员、学生及各阶层各民族的一切成员。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全体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由人民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对国家的领导,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民通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二、地方两会代表中官员和商人比例过大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具有不良影响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的实际比例和影响力占绝对压倒多数后,就不具有代表人民的广泛性。官员比例过多就会在人大会议上形成权力阶层的意志,而不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无法表达各阶层人民大众的诉求。因为人大代表的官员化,实际上反映了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已经被人为操纵,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被破坏。因为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要实现的目标是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官员要按人民的意愿依法行政,忠实履行公仆职责,不越权不失职。要确保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代表人民的利益,就应该从基层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各级人大代表要一级一级的从基层选拔,在人民大众中产生。谁提名,谁推选,推选谁,谁当选,应该由广大人民自下而上地行使选举权,而不是由上而下的少数人决策。目前我国的地方人大之所以无法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予以监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成为官僚代表大会。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人大在选举时不能公开公正民主,也不能按照民意民心选出能接受人民有效监督,能忠诚为人民服务的代表和官员。地方各级政协会议,本来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政治协商机构。然而,许多地方把当地有影响的商人或企业主选为政协委员,致使政协委员中的商人和企业主所占的比例过多,使政协不能发挥政治协商的作用,反而变成了商人协会或富人俱乐部,失去了广泛民主的代表性。如,笔者所在城市不过30余万人,而笔者所认识的商人和企业家有数十人是区、市两级政协委员,而周边的县市中的政协委员中的商人和企业家的数量更大。可以想象,如此人员结构的政协怎么能够代表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呢?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官员化、商人化倾向,如果得不到根治和解决,就会在社会管理机构中形成权贵阶层,而权贵阶层在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时,就不能从人民大众角度参与政治建设,而只会按照权贵阶层的意志左右国家的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必然会违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做法与中国共产党主张的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也是极其危险的。我国的几十年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领域的改革,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要想高速度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应该尊重和保护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满意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让他们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参与国家的各级政权管理。三、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选举是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在我国是指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制度。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的组织规则、选举程序、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选区的划分、选票的计算制度、选举的具体的办法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全国人大从1982年至2004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五次重大修改,大大提高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但现行的选举制度仍然存在若干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1、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狭小,基层直接选举大都流于形式。《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一规定把直接选举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选举,即选民只能直选村长(区)乡(镇)的人大代表,而对地市以上的人大代表不能直接选举。由此可见,基于法律对直接选举范围的限制,人民群众可以行使选举权的范围较小。在实际选举中,人民群众很少能真正行使直接选举权。其主要原因是每届人大代表选举时,候选人都已经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事先确定,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几乎不了解,只能根据选举组织机构介绍的情况进行判断,所以选举的结果并不能代表选民的意愿。国内大多数地方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并非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他们多是由上级党政领导指定的人大代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实际上是权贵阶层的利益代表。2、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非法和违规操作现象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主要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并按计划分配名额。代表候选人及被差额对象都是事先计划好的。有些地方为追求形式上代表的广泛性,对一些选区分配特定的代表人选,如女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企业家代表、年轻、年老代表、残疾人代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选举,只求按计划完成选举而不求候选人的质量,至于当选的代表是否有参政议政能力则没有人关心。一些人大代表并不了解自己应该代表选民参政议政,却把人大代表看作是一种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一些地方在组织人大代表选举时,不能全面介绍候选人的资料,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下盲目完成选举。由于候选人并不是选民所熟悉的人,选民只能通过介绍材料来判断候选人的情况。而选举组织机构提供候选人的介绍材料,只介绍基本的履历资料而不介绍其参政议政能力。候选人与选民也不见面,选民在无法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人大代表条件的情况下,随便在选票上画圈了事,至于所选举的代表是否能参政议政,多数基层选民并不关心。在某些地方的选举过程中,有的领导为了将自己中意的人选举为人大代表,对选举过程进行干预,实际上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此种情况在政府官员的选举上更为多见。如,有一年,J省T市要选举一位副市长,并确定了一位差额代表。因为参加选举的人大代表对上级领导确定的候选人不满意,便将选票投给了代表们提名的一位非官方指定的候选人。这是笔者平生所见的唯一的一次人大代表完全行使自己选举权的案例。但在更多的地方选举中,领导的意志都会得到贯彻执行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暗箱操作、拉票、贿选等问题经常发生。甚至有的地方有人将选票明码标价贿买选民投票,在选举过程中请客送礼、空头许诺,甚至雇佣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强迫选民选举的情况都有所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选举制度。3、虚假选举或非法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基层选举是全民性选举,也就是说,依照宪法的规定,只要符合选民条件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应当被通知参加选举,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选举权。然而在许多地方,公民的选举权并不能得到保障。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的选举组织玩忽职守,为了图省事,只安排几个选举点组织基层选举,而将部分选民排除在选举之外。为了形式上使选举合法,故意编造参加选举的人数使之勉强超过半数,或者组织人代为填写选票。笔者年已60岁,平生仅参加过一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无论是在单位工作期间还是退休以后,都没有人通知笔者及周围所认识的人参加选举。然而笔者所在的选区每到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都能看到选举的宣传资料和标语等,但为什么笔者及周围的同事及邻居数以百计的选民没有被通知参加选举,没有任何人向笔者及周围的人予以解释。笔者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有一定社会地位都能被忽视选举权,何况那些没有什么地位,也没有影响力的普通公民呢?4、选举缺乏竞争机制我国选举制度中最大的弊端是候选人不竞选,选民无法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竞选制,竞选制的最大好处是候选人需要将自己的参政议政的观点和代表选民的政治意图向社会公开,让选民知情。选民根据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判断并作出投票选择。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种规定并不能让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所以选民并不能作出有效的判断。其实,这是我国法律不提倡竞选的必然结果。在没有竞争机制下的选举,选民与候选人及选举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选举成为程式化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5、差额选举流于形式,实质上是等额选举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候选人基本上都是等额的。虽然有时一些地方的候选人增加了一个差额代表,但在选票的排位上往往将需要差额下来的代表放在后面,以暗示选民将其差额下来。有的地方为了将差额代表选下来,让选举工作人员暗示或直接明示选民按选票名单的顺序进行选举。在政府领导干部的选举中,差额选举往往只是一种形式。虽然《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在实践中上级领导往往倾向于搞等额选举,以确保领导确定的候选人当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多领导对差额选举缺乏信心,担心既定的候选人落选无法向上面交待。这种做法实际上还是领导意志致使选举流于形式。6、保障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选民无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选举权。我国的《宪法》、《选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如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公民选举权被侵犯的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几乎为零。而公民在选举权受到侵犯之后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可以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的处罚,在关于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制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缺少具体的操作和程序性规定,致使现行的选举法律缺少相应的权威性。四、对我国现行选举制度改革的设想1、实行竞选制,提高选举的有效性与真实性我国的选举制度最大特点是选民与候选人相互不见面,选民对候选人并不了解,所以极大地降低了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如果实行竞选制,各候选人不仅要与选民见面,还要通过竞选活动让选民了解自己,这样,选民就能够了解候选人的素质,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并作出自己的选择。当然,我国如果要实行竞选机制,与西方的自由竞选应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的竞选机制应该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进行:(1)人大代表候选人实行自荐和推荐两种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自荐,是指符合担任人大代表条件、并具有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政议政为人民服务的公民,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向选区内的选举机构申请作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参加竞选。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可以参加竞选。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完全自荐产生的条件,国家应该对每届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产生时,确定一个自荐产生候选人的比例来弥补现行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的不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是指经一定数量的选民推荐或由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符合担任人大代表条件的公民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这种推荐方式可由选民联名直接推荐,也可以由某个社会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制与现行的提名制基本相似,目前实行的提名制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重点强调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而忽略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使得一些不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但能在各行各业因有突出贡献获得嘉奖的人而被提名为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制容易使选民和候选人形成人大代表资格是一种政治荣誉的错觉。另外,在现行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政党团体的提名方式和选民联名提名方式并不平等,而通过推荐产生候选人的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由上级组织提名,很多人大代表候选人并不一定愿意担任这个职务,就候选人来讲,他们作为候选人参加被选举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无法体现公民自主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实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机制,则可以有效解决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的弊病。(2)人大代表候选人要通过竞选机制公开、公平的当选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之后,应该向选民客观而全面地介绍其具体情况,让选民对其有所了解。在选举之前,应该让各候选人向选民进行自我介绍和发表参政演说,向社会公开介绍自己参政议政的思想,让选民根据候选人公开发表的从政观念和思想进行分析和判断,选举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竞选演说过程中,候选人应该回答选民的提问,并应该与竞争的其他候选人进行辩论,让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的素质,才能选出优秀的人才代表选民参政议政,组成对人民负责的权力机关。2、实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制度,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素质。在我国目前还不能实施人大代表自荐和推荐产生制度的情况下,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仍然是主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产生之后,就应该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同时应该要求各候选人在当地的媒体上与选民见面,并由候选人公开发表自己的从政演说,让选民对候选人的各项素质进行充分的了解。这种候选人公示机制虽然不如竞争机制那样可以让选民对候选人直接了解,但在现代媒体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利用媒体宣传介质让选民与候选人见面并了解候选人的从政理念和素质,可以有效避免盲目选举情况。3、在现行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机制下,加大差额选举数量,逐步取消等额选举机制,让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在目前仍然实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取消等额选举制度,增大差额选举数量。差额选举的候选人与应当选代表数量应按3:1确定。因为目前的选举制度,选民几乎没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在等额选举条件下,选举充其量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除非选民能够以多数票否决既定的提名候选人,否则只能让既定的候选人当选。然而,选民行使否决权的情况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这说明:等额选举制度使选民没有条件行使自己的权力,等额选举实质上是一种信任度的投票活动。公平、公正选举的前提是选民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即参选的候选人的数量应该有条件让选民通过比较、挑选后行使选举权。现行的等额选举,选民在选举时没有挑选候选人的空间,限制了民主权利的行使。而等额选举所产生的人大代表,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当选之后并不能形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也不能产生对选民负责的心理。由于等额选举所产生的人大代表是由党组织或上级机关提名的,在这种情况下当选的代表只能产生对上级负责而对选民不负责的心态。4、加强选举的建设工作,完善对选举工作的监察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制裁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在实际执法监督中无法操作,所以应该加强选举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为选举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关于选举制度的法律和监察制度整体比较薄弱,与现行选举工作的要求及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比较落后,一些立法观念已经过时,不能适应民主法制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应该针对现行选举诉讼制度的缺陷通过修订使之完善,对选举诉讼的范围、程序、责任承担方式和救济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使《选举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紧密衔接,能够起到及时解决选举纠纷,保障公民的选举权的强力作用。另外,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律监督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疏漏,如,立法监督过于简单,缺乏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缺乏对选举环节和选举流程的监督;缺乏大众传媒的监督;缺乏选民监督机制等等。所以,应通过立法逐步完善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工作,使选举组织工作、选民通知工作、投票工作、后期计票工作、选举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行工作等等,都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力求做到选举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合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是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完善选举制度,让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应有的政治效益。&
作者: [吉林-通化]专长: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218063积分 | 帮助11973人 | 186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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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推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来源:本网&& 14:34:51作者:滕修福&&责任责编:陶影
  今明两年,地方各级人大任期陆续届满,新一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即将陆续展开,尤其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将依法设立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广大人民群众(选民)将直接参与其中,行使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民主意义重大。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等相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着重就提名推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管之见。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具有法定性,不可自荐竞选。
  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依法可见,在县乡两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主体分两块:一块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所谓“各政党”即指中国共产党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所谓“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另一块就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这里的选民应该界定为本选区选民,
  选民10人以上应该含10人联名也可。
  曾经在网络上,有所谓名人名流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却被一些媒体错误解读为“独立候选人”,这一说法有悖法律。“自荐”和“竞选”,都不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法律用语。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法定限额,选民10人以上联名必须有。
  关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限额问题,2010年3月选举法第五次修正以前,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限额,该若干规定却没有明确。如此一来,在过去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实践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往往被政党、团体所替代。直到2010年3月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才增加条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才依法真正被激活。
  在即将开展的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要依法充分保障选区选民的联名权。首先,政党、团体这一块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依法必须限额。县乡两级党委要牵头协调好党委及各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无论是联合还是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总和不能超过应选代表数,如某选区应选代
  表3名,政党、团体这一块最多只能提名推荐3名代表候选人。其次,依法要平等对待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只要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超过法定限额,如某选区应选3名,选民联名推荐了3名,就没有必要非要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依法“讨论、协商”(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掉不可。就某一选区来说,代表候选人差额数只要符合“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法定差额比例,就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参加选举。如某一选区应选代表3名,政党团体这一块提名推荐3名,选民联名这一块推荐3名,共6名代表候选人,差额一倍,没有突破法定差额,就未必非要依法“讨论、协商”和“预选”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可。再次,依法要确保每一选区必须有1名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选举委员会不能因为没有选民联名推荐,而变通由政党、团体来补充推荐差额人数。一旦出现某一选区可能没有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关组织、机构应做好预案,依法鼓励并积极引导选民联名推荐,但必须要注意防范选民“被联名”或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陪选”现象。
  不是所有选民都可以作为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应严格把关。
  从选举理论上来说,公民一旦被依法登记确认为选民,就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从人大代表的职务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也不是所有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笔者认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注重把好以下七关:
  一要把好选民资格关。这是代表候选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权
  利。如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丧失了选民资格,也就没有被选举权,因此就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二要把好选民区域关。严格地说,代表候选人应该是本选区选民为好;如果是本区域内选民也合乎法理。也就是说,只要是某县(区)选民,就能在该县(区)任何一个选区被推荐为县(区)人大代表候选人;只要是某乡(镇)选民,就能在该乡(镇)任何一个选区被推荐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关于以上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过类似解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但必须是本行政区域选民。由此可见,本行政区以外的选民,不能被提名推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诸如一些外来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非要提名推荐不可,也必须预先在本行政区域内某选区依法登记为选民方可。
  三要把好政治素质关。无论是政党、团体,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领导,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向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否则,就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四要把好法治观念关。代表法明确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因此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该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诸如有犯罪前科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选民,就不能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五要把好公序良俗关。代表法明确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四条)列出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应当
  履行的义务,因此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该是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率。诸如那些违法乱纪、违反社会公德、思想品行恶劣、损公肥私、负面影响缠身的选民,也不能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六要把好结构要求关。关于对人大代表的结构要求,选举法第六条原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对于少数民族和归侨代表,选举法也有原则规定。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人大换届选举意见,对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某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意见就明确要求,连任代表要占30%以上,非中共代表不少于35%,妇女代表不少于25%,上下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安排等。实践中,具体到某一选区分配1至3名代表数,往往都有女性、非中共以及工人、知识分子等结构限制性条件。因此,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符合结构性条件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基层代表身份被挤占的现象,去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明确:“认定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应当按工作性质主次认定;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因此,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能用“企业老板”代替工人,不能用高学历干部代替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也不宜过多的用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来代替农民。
  七要把好履职能力关。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而是实实在在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还专门单列条款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行使的权利(第三条列举了七个方面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条也列举了七个方面义务),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较高的履职素质和能力是很难做到尽职尽责的。诸如没有健康的身体或行动不便者,就难以做到下基层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文盲者,就难以写出议案和建议,为民代言;本职工作繁重或难以抽身者,恐怕有时连人代会都要缺席,何谈履职尽责。如此等等,人大代表作为特别法定职务,担任这一职务必须要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来支撑。(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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