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白酒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为什么要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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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7:21:5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税法》科目的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收加工费、代垫辅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提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承担的只是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重点归纳】委托加工的消费税计税规则: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难点提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难点——材料成本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但是包含采购材料的运输费(也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采购过程中的其他杂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等。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可抵扣该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的消费税。
  如果将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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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关注东奥为什么在委托存货核算的时候委托方代交的消费税一部分记为成本,一部分记为应缴税费
楼上的调转了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则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如果继续加工的,则先记为应交税费—消费税 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因为消费税是在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时候缴纳消费税的,所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时候,不能记入成本,因为连续生产出成品销售的时候还要再交一次消费税,所以,这里放到应交说...
1.购进棉花:
借:库存商品--棉花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库存商品--棉花
3.发生加工费用等:...
亲的算法是正确的,但请注意如果是收回之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要扣除委托加工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必须满足消费税已税消费品扣除的规定。
注:必须是同一税目,且...
1、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资是不是一样的?
一样。委托加工材料是旧会计制度的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是新会计准则的科目。
2、产品销售费用和销售费用也是不是一样的?...
答: 纯碱出口有退税吗?需要做商检吗?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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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纳税服务网&   |
  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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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涉税会计问题浅析
摘要: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教育期刊网 关键词 :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对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消费税的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在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何进行涉说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委托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收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按照税法规定可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一般在涉说会计处理上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处理。
例如:甲卷烟厂当月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受托方乙烟厂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30 万元;月末委托方收回烟丝35 吨,成本70 万,继续生产卷烟,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假如甲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540 万,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4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40万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余额 510 万,反映的是当月应交消费税,但是本月应从卷烟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消费税为18.6 万,当月应纳消费税521.4 万,与应交消费税账户余额不符。原因是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全部从当期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因此需要通过设置过渡性科目核算委托方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如设置“其他应付款—待抵扣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计入该科目的借方,抵扣时,再从该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如上例,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抵扣消费税 30 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当期领用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从应纳消费税扣除18.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6 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抵扣缴消费税 18.6 万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余额 521.4万就是当期应交未交的消费税。
2.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会计处理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处理。这里所说的“直接出售”,按税法的解释是指出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价款大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如上例,甲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受托方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100 万,如果甲方收回加工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不含税)120万,甲烟厂应按120 万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甲烟厂应纳消费税120 万×30%-30 万=6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 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万
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0.6 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金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如上例,甲烟厂加工烟丝材料账户资料如下:
原材料———委托加工烟丝账户资料:
期初库存10吨成本22 万,已纳税款6.6 万
本月加工收回35 吨成本70万,已纳税款21 万月末库存15 吨成本30万,已纳税款4.5 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22 万+70万-30万=62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应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金额62 万×30%=18.6万
以上采用倒扎方法计算扣除税额,如果当期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发生损失,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就会包含这部分损失,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如上例中库存委托加工烟丝损失1吨,期末库存14 吨,成本28 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22万+70万-28 万=64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应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金额64 万×30%=19.2 万,造成多扣除0.6 万。因此在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时,应考虑因非生产领用原因而减少的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对扣除税额的影响。
三、不符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代购原材料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方将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卖给委托方处理。
如:甲食品公司月初委托乙白酒生产企业加工粮食白酒20 吨,加工白酒所用原料由酒厂代购,委托方食品公司支付白酒生产企业代购原料款40000,加工费40000 元,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5000;合计支付受托方款项105000。该笔业务因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能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处理;受托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和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应按双方购销应税消费品处理;即委托方按购进应税消费品入账,受托方按销售应税消费品处理;此时的受托方成了销货方,委托方成了购货方;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金额89744,增值税15256,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256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账务处理是:
借:原材料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5256
贷:银行存款105000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不按消费税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核算,就会出现一些麻烦,造成纳税方面的错误。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财税学院)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08: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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