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助费应由哪个部门发放

在线招聘虽然帮助很多人找到了工作,但是虚假信息却从来没有断过。[]
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宁开幕[]
我们人民共和国的航船正在破浪前进……[]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生奖励没了?
【字号:&&】【】
  最近,淮安市涟水县的徐先生向本台反映,他是当地一名即将退休的的公务员,过去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的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公务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但如今这项福利却被当地暂停实行了。那么,是否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的江苏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退休后都不再享有这项福利呢?
  多发5%退休金,暂停了
  徐先生是淮安市涟水县机关单位的一名公务人员,即将年满60岁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徐先生意外发现在退休金中,原本增发5%的独生子女费的福利已经不见了,这让徐先生感到难以接受。“我们当年响应国家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到如今已经几十年了。现如今年老了,也不能生了,说不执行就不执行了,我认为这样对我们是不公平的。”
  据了解,按照原江苏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务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那么,徐先生是不是无法再享受这项福利了呢?
  对此,涟水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贾科长表示,由于目前全国推行二孩政策,淮安市转发了省里的通知,要求暂停实行这项福利政策:“从号以后,退休工资5%的这个(福利)暂时停止实行,以后是改发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还没下来呢,具体多少我们也不知道。以后等标准通知。”
  省卫计委:改为一次性补贴,标准正在制定中
  对此,江苏省人社厅和江苏省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我省曾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号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按比例提高基本退休费,而是改为一次性退休补贴。至于退休补贴究竟怎么发、发多少,他们还在等待国家层面的新政策出台。所以,和徐先生有同样情况的即将退休公务人员不必担忧,这项福利只是被暂停,但并非取消。
  12月2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2月28号,江苏省卫计委的工作人员向本台回复称:江苏省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修订《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奖励、扶助规定,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按照职责分工协商落实具体工作。
原标题:我省机关事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月增发取消? 省卫计委:只是暂停
&&责任编辑:王安琪&&
【版权公告】本网站所刊载的各类原创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江苏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11月11日,晨报报道了南京玄武区红山街...
&|&&|&&|&&|&&|&
中国江苏网(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发表时间: 13:38:04 文章来源:
《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现在一个被人们说的沸沸扬扬的一件事情就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很多独生子女家庭都能够获得这一奖励。  对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家庭实行分段奖励、保险等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下华当教育网DL为大家整理的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  日至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日至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日至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日至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日至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日至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日至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姓关注问题,请多..…
&拥有新农合的老百姓,大病保险保险的范围是多少?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
&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姓关注问题,请多..…
&拥有新农合的老百姓,大病保险保险的范围是多少?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
&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姓关注问题,请多..…
拥有新农合的老百姓,大病保险保险的范围是多少?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
&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姓关注问题,请多..…
&拥有新农合的老百姓,大病保险保险的范围是多少?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
&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百姓关注问题,请多..…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
[06-16] [06-16] [06-16] [06-15] [06-15] [06-15] [06-15] [06-15] [06-15] [06-15] [06-15] [06-15]当前位置: >
> 正文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杭政办[2014]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4.主城区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主城区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
2.主城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实际缴费(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4.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驾驶员。
(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持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主城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财政按应缴费额的30%给予缴费补贴。6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按实际年龄递减后应缴费额的30%确定。
(五)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时段(以下统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1.4%。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述计发办法同时适用退职人员。
(七)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工资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九)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 替代指数1.279确定。
(十)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或补缴)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或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时缴费基数与确定缴费基数所依据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年满60周岁以上选择降低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按递减后的缴费基数计算。
(十一)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折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折算时所使用的基数与确定该基数所对应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三)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四)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贴享受条件的,其一次性补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计发。
(十五)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7年的,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的,按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补足。
(十六)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原15年一次性缴费已折算为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15年计算,养老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十七)以下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1.主城区户籍人员;
2.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
3.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杭州市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
(十八)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7年。
(十九)与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当年度缴费中断,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十)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年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财政根据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
(二十一)下列参保人员缴费,政府予以补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补贴。
2.经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符合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
参保人员当年度在上述补贴基础上缴费的,总缴费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按对应缴费档次确定,总缴费介于两个缴费档次之间的按就高缴费档次予以补贴。
(二十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年限。
(二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保人员。
2.年满60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满15年或满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确定。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16年(含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二十五)主城区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继续缴费的,可在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申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从享受基本养老金时停发。
(二十六)在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额时,财政补贴按照符合领取养老金当年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相对应缴费档次确定,平均缴费额介于两个缴费档次之间的,按就高确定对应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二十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二十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44年。
(二十九)已参加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申请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已超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在转入时进行折算,折算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
(三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
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三十一)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年度内均有缴费的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 计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乘以130元/年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比值(向上取整)乘以130元/年记入。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上述办法调整后,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十二)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重新计算其养老待遇:
重新计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计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总额+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30元+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账户额)÷139。
重新计算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
(三十三)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养老待遇按原标准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时核定的应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按1年确定)。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时,每月按286元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支付。
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分期缴费的,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一次性缴清剩余年限的费用,也可按原分期缴费周期继续缴费,缴费标准均按每人每月286元执行。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应在证件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原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停止发放养老金,缴清费用后予以恢复。
(三十四)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增发养老待遇,增发养老待遇从日起执行。
(三十五)停止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各城区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保人员信息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做好退保、转换衔接等工作。
(三十六)已按月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已核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并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先行列支。日后出生未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费用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尚未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曾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时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按2013年度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计算。
(三十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主城区的,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主城区的,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入杭州市主城区的,应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号)等有关规定。
(四十一)低标准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四十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额按其个人缴费额确定。
(四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转移的,应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基金管理
(四十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市社保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代收。
(四十六)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应按规定由市、区财政及时划拨。
(四十七)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资金支出专户。
(四十八)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实行分账核算。
五、经办与管理
(四十九)单位和个人按本细则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时,应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十)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应到指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税务隶属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司机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
(五十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单位参保职工增减、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五十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月,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待遇领取资格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单位,其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主城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由本人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主城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非主城区户籍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五十三)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五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由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发放。
(五十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按规定可延期退休的人员,应向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 提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
(五十六)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继续缴费的,主城区户籍人员经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主城区户籍人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十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当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前,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预发,当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当年度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十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按以下办法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费申领: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材料,主城区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非主城区户籍的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等材料,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到档案管理单位办理。
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应提供遗属关系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失业期间死亡的,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需要提供当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领取失业救济金对象的证明。
(五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材料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六十)杭州市市属、区属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仍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一)本细则所称的主城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六十二)国家、省对本细则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三)本细则所称缴费年限,如无特别说明,均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六十四)在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六十五)本细则自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日印发
|   |    |    |   |
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作单位: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35号玉泉大厦 邮编:310007 电话:12333
建议使用:以上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号-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