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哪些主要附义务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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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昌桂产业园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确的是(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该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该租赁合同有效,更多资讯请加入省会计考试 学习交流QQ群 , 中公教育为您提供安徽省会计考试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期为1年 D、该租赁合同有效。
【该题针对租赁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2、【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
租期为1年,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备考资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单选题 1、李某与赵某口头约定,下列关于赠与人是否有撤销赠与权利的表述中,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赵某,本题A选项属于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每月的第一天交付该月的,不正确的是( ),因此。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答案及解析 1、【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为每月1000元,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线咨询QQ ,, A、赠与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 【该题针对赠与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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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不尽义务 赠与人诉解除协议获支持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日
   14:28:36
  中国法院网讯&(王雪 冯德梅)  因签订赡养协议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张甲的诉讼请求。
  张甲与张乙本系堂兄弟。张甲离异,无子女。2014年,张甲因疾病导致半身不遂,当年五月,张甲被亲属送至当地养老院生活。2014年9月,张甲与张乙签订了附条件赡养协议,双方约定:张甲的衣食住行及丧事等全部费用由张乙负担,不用张甲的兄弟姐妹承担。张甲名下的北正房四间及东厢棚子两间归张乙所有;张甲的口粮田、自留地由张乙经营管理,如占地,开发补偿款归张乙所有。张乙不履行赡养义务,张甲有权解除赡养协议。如解除协议,张甲应给付张乙在赡养期间支付的合理费用。张甲与张乙签订上述协议后,张甲仍在养老院居住。后张甲被其哥哥接回家中照顾。张甲认为在赡养协议签订后,张乙并没有履行赡养协议上约定的义务,遂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
  庭审中,张乙表示,2014年3月,张甲生病后,是自己将张甲送到了医院救治。同时承认,在赡养协议签订后,张甲的兄嫂将张甲接回了家,并一直给张甲送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甲与张乙签订的附条件的赡养协议实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在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张甲与张乙签订协议后,张乙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遂判决支持了张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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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什么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必须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构成赠与合同的主体。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赠与人的义务有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瑕疵义务;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和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本文为您介绍赠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赠与人的义务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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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移赠与标的物的义务;二是瑕疵担保义务。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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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合同法 192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能否这样理解啊?192条是指财产转移后的情况,而186条是指财产未转移的情况?
花火路过658
不能,186条是指财产未转移的情况可随时撤销,192条是符合规定三种情况下可撤销赠与,即使财产已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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