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次领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上25%的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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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要闻
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取消缴个税
三部委要求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将缴个税延至领取环节
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新京报制图/师春雷
  新京报讯&(记者李蕾)明年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年金领取环节计征个税。财政部等三部委12月6日发布通知称,自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年金缴费和投资收益环节不征个税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  三部委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2009年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部分参保者个税税负减轻  财政部称,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部委透露,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企业年金个税扣除规定  年金缴费环节  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两千万人有企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企业年金是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截止到2013年二季度末,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5366.65亿元,仅有59362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1957.30万职工参与。  ■&专家分析  递延纳税可减少职工支出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延迟纳税对年金来说确实是一项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上。纳税义务拖后了很长时间,现在的货币价值跟一二十年后的货币价值是不同的。  打个比方,小王一个月赚5000元,缴纳300元的企业年金。在递延纳税之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在税前扣除1000元的五险一金,也就是说,小王按照4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的企业年金再计征个税;在递延纳税后,小王除了在税前扣除1000元的五险一金外,还要税前扣除300元的企业年金,也就是按照37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过一二十年后,再按照领取的企业年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影响就是个人当期可以少交税,等到退休后再计算个税,其中就存在货币时间价值的问题。这么做主要是要鼓励多元化养老基金,鼓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新京报记者&李蕾<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1991年国务院文件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其间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2013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正式确立了企业年金的“EET模式”。但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税法“盲点”。如何消除“盲点”,需要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明确。
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在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环节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至此,我国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入现行的&EET模式&,即&免税&免税&征税&模式。
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盲点&
盲点一: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年金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而财税[号规定: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财税[号只规定了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定期(按月、按季、按年)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而未规定一次性领取年金时应该如何处理。
虽然财税[201习103号也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需一次性领取年金时,以及除此之外的需-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其他情况&作了规定,但对于个人因退休需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只能适用&其他情况&,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盲点二:外籍个人因退休并出境定居,需一次性领取年金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外籍个人符合我们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并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出境回国定居的情况必然会出现。当外籍个人因此需要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时,如何进行令人所得税处理?是按个人因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年金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还是按个人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按12个月分摊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对此事项进行规范。
盲点三: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年金按12个月分摊计税时,是否考虑余额多少或剩余年限多少?
假设Z先生和Y先生同为某公司员工,且因年龄、工龄、岗位等均相同,公司为其二人制仃了相同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二人达到规定的年龄并同时办理退休手续后,二十年内每年可按月领取相同金额的年金。但Z先生退休五年后即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了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70 000元,而Y先生退休十七年后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了年金个人账户余额14 000元。那么应如何对2先生及Y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计征个人得税?
财税(号对此事项已经有明确规定:第一步,将Z、Y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先按12个月分摊;第二步,按比例扣减103号文实施之前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费部分(含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第三步,就其余额按月依&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税。
按现行规定,此计算方法确实没错。但假设Y先生去世时距离领取年金的二十年期满只剩余五个月,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也只有2 000元,那么是否也要按12个月分摊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对Z先生不公平呢?
盲点四:财税(号实施之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超标准年金缴费部分是否准许扣减?
假设某企业职工老孙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企业年金计划,老孙每月可领取年金1 000元。经统计,老孙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120 000元,其中:财税(号通知实施之前(日以前)的缴费金额为30 000元,实施之后的缴费金额为90 000元(含:超过规定标准的缴费部分6 000元;标准内84 000元),则老孙在按月领取年金时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号的规定,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老孙在按月领取年金时,可按日之前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缴费金额30 000元,占全部缴费金额120 000元的百分比25%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 000X(1-25%)X3%= 22.50(元)。
财税(号留下了一个政策&盲点&:该通知实施之后的超标准缴费部分,是否允许与&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合并后按合计比例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本案例中的扣减比例是25%还是30%[(30 000+6 000)&120 000 X100%]?
因为根据财税(号的规定,对于超过标准缴付的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缴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还是个人缴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或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均已按税法规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在&EET模式&的&T&阶段,对于这部分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超标准缴费部分,如果不准许扣减,则明显属于重复征税;如果准许扣减,则没有相应的文件依据。
二、相关建议
1.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兼顾好国家及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处理好财税(号号中末予明确的事项,包括:明确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以扫除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衔接的&死角&;明确外籍个人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以统一特殊对象在特定情况下的模棱两可、似是非的涉税处理方式。
2.对于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需一次性领取年金时的情况,笔者建议考虑企业年金的剩余年限和剩余金额等情况,研究制定有区别的计税方法,并对剩余不足1年及不超过10 000,元的年金余额予以适当的减免税照顾,以尽可能平衡各种情况下纳税人的。
3.针对纳税人日以后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企业年金是否可税前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补充文告、明确&T&阶段计税时,可以扣除的是&已经缴纳了的企业缴费和(或)个人缴费部分&,不仅包括财税(号实施之前已经缴纳了的缴费部分,还应包括通知实施之后超过规定标准且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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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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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
  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递延纳税政策于日起实施,即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主要内容:
  (1)在年金缴费环节,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1)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2)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如福州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0.89元(4倍×4%=480.89元)。
  例:林某2014年1月工资10000元,若按2%缴付企业年金200元,则只能扣除200元;若按4%缴付企业年金4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5%缴付企业年金500元,则只允许扣除400元,超出的10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林某2014年2月工资15000元,若其按2%缴付年金3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4%缴付年金6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480.89元,超出的119.11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若一次性领取年金,又该如何计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施前个人已缴纳年金,退休领取时如何计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陈某日前累计已纳税年金账户金额为4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50万。2014年该企业年金托管机构对外投资,取得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至陈某账户1万元,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后,陈某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10万。该部分收入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时不允许作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从其领取的年金中减除。陈某于日退休,并领取5000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为×(40÷50)=1000元,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其应缴纳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
  缴费和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1)缴费环节
  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领取环节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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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标准以内缴费部分可税前扣除
  据新华社12月6日消息,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日联合对外发布消息,为促进多层次体系的发展,我国将从日起,实施、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而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根据上述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我国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统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财政部税政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三部门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记者 韩洁、高立)
  新闻背景:何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据新华社12月日消息,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对一些人来说,也许是比较陌生的词汇,可它们却与我们的薪酬福利密切相关。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呢?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构建以三大支柱为支撑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历经20多年发展,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虽未实现全覆盖,但覆盖面已扩至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相比之下,第二、第三支柱则发展比较缓慢,还有待加强。此次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做大第二支柱,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
  从概念上讲,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比重还不到10%。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职业年金在我国刚刚开始试点。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缴纳,就好像我们日常缴纳的公积金,企业或单位为职工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此前我国曾出台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此次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人纳税的税收优惠。
  此次发布的年金税收政策主要研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引入递延纳税模式。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ET模式。(记者
高立、韩洁)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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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万科1月20日晚间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已批复同意华润将所持万科股份悉数转让给深圳地铁。深圳地铁将正式替代华润,成为万科第二大股东,持股15.31%,居于持股25.40%的“宝能系”之后。(记者 林金冰)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高开79.65点或0.40%,报19812.05点。标普500指数高开7.72点或0.34%,报2271.41点。纳斯达克综合指数高开17.90点或0.32%,报5557.98点。
中金宏观称,央行操作“临时流动性便利”操作,有助于缓解春节前流动性压力,促进市场平稳运行;表明了央行保持流动性稳定、避免市场利率飙升的意图;然而中期来看,央行不太可能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尤其考虑到增长和通胀预期的上升。
和邦生物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称,筹划的高送转方案和业绩不完全匹配,同时将摊薄公司每股收益和现金流。公司股东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将于2017年5月份解禁,但解锁后6个月内并无增减持计划。此前,公司披露拟10转10送2派0.1,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拟在未来6个月内,择机减持公司约7.4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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