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人的工伤住宿费计入哪个科目什么科目

问:如发生工伤,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及赔款。之后收到工伤保险的赔款,垫付的费用超过工伤保险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工伤赔款)应该怎么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附哪些凭证?
《》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21项规定,企业因职工伤亡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问:企业职工伤亡而发生的慰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中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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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程分类赔偿给职工的工伤费用怎么入账 有劳动部门的仲裁协议 可以税前列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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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来了,进薪酬的话要交个税呀,第二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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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为其购了社保,收到社保部门退回理赔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工伤赔偿超出收到社保理赔款时列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福利费中。
2、如果公司没有为其购了社保,支付工伤赔偿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福利费中。
3、上述两种情况,只要是合理支出的,均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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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现金&&嘿嘿,避税了,不过,查到也可能会调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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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这样做的,收到公积金中心的工伤补贴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公积金
支付给负工伤人员时借:其他应收款-公积金&&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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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税收方面,根据税收规定,按工伤法规标准支付的工伤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的工伤赔偿款,属于补偿性款项,员工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工伤赔偿款是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所以是不需要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除非是有超过赔偿标准额外的补助的性质,这时就有福利费的性质了。这时个税要交,企业所得税也要考虑14%的限额。
其次,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根据工伤赔偿协议对工伤人员先行进行赔偿。一般公司为员工投了工伤保险,因此对职工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等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待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冲其他应收款。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即& && &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 && && &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承担部分——如果有的话)
& && && & 借:营业外支出(公司负担部分)
& && && && && &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冲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如果在赔偿标准以外的赔偿,如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则根据财企[2009]号文件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即这部分的会计处理是: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 && && && && && && &&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借:管理费用
& && && && && && && && && && && && &&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要通过福利费过渡,因为这部分是要交纳个税的。
所以,按照我的观点,非补助性质的可以直接入营业外支出,不用走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也不用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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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讲得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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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补助应列哪个科目
09-06-11 &匿名提问
工伤员工可按照工伤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内容就是其字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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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当地人口预期平均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5级----每满一年,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级----1.2个月7级---- 1个月 8级----0.8个月9级----0.4个月10级---0.2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单位:个月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五级 36 30 24 18 12 6六级 30 25 20 15 10 5七级 24 20 16 12 8 4八级 18 15 12 9 6 3九级 12 10 8 6 4 2十级 6 5 4 3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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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诉渠道?依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费用?
《社会保险法》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
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哪些费用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呢?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目录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诉渠道?
依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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